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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7
琉球問題即以琉球群島(現日本沖繩縣轄區)為中心的歷史文化及其同中日兩國、太平洋兩岸國家關係等方面的研究問題,已經受到中、日等國學界越來越多的關注,“琉球學”愈見興盛。其中,以主權歸屬為中心的戰後琉球政治地位問題,因其受制於政治外交與戰略關係諸方面的高難度因素的約束,在論者之間一直存在較大分歧。本文試圖就法理和戰略角度,依據歷史的演變實況與相關資料考察,提出一點新的分析,敬請讀者指正。
一、琉球王國歷史與“琉球處分”
琉球王國具有悠久歷史,深受中國文化影響而“自為一國”。[1]在中國明、清兩代,新任琉球王就任之際,都要舉行冊封儀式,以宣示其合法性。歷次冊封使的《使琉球錄》,直接記錄了悠久的中琉交往關係,都是有關琉球王國歷史及其政治地位研究的可靠史料。
琉球王國曾遭受過幕藩時代日本的侵略。1609年2月,薩摩藩藩主島津家久進攻琉球,7月得到幕府承認並使島津管轄琉球,致使琉球國一度兩屬於中國與日本。島津家影響力雖不能忽略,但一直到1879年被正式吞併,琉球還是保住了對於日本的獨立國地位。德川幕府後期著名兵學家林子平曾著《海國兵談》等多種軍事著作,他以朝鮮、琉球、蝦夷地(今北海道)為“日本的三鄰國”,他主張以攻為守,向海外擴張:“為了保衛日本,必須確保蝦夷、朝鮮和琉球”。[2]在他編著的《琉球國並三十六島圖》之中,使用了和日本本土三大島不同的顏色在地圖上做出標示。林子平的著述,一方面反映了近代日本擴張主義的征服戰略,同時也揭示了另一個顯然的史實:至18世紀,不僅琉球非日本所屬而具有獨立地位,就連北海道亦為未征服的蝦夷人的國土。當代日本外交學者信夫清三郎曾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得出結論:直到近代日本吞併琉球之前,日琉關係“與日朝關係一樣,即是一種具有正式邦交意義的'通交'關係”,同屬“通信之國”。[3]
1868年日本通過明治維新進行了國內政治變革,在西方列強對大陸實施擴張、清廷防衛力量衰弱的環境中,大力推行對外擴張政策,並通過對外掠奪強化國力。1872年日本通過廢藩置縣,著手“琉球處分”,日本官方有不同意見,也受到了琉球王國政府的反對。其間有琉球漁民漂流到台灣,被當地土著殺害。日本政府以這一事件為藉口,鼓吹“徵台論”,並於1874年派兵侵略台灣,日軍在戰場上失利,轉而使用外交訛詐手段,逼迫採取一味息事寧人政策的清王朝簽訂《台事專約》,承認其“保民義舉”,加速強化對琉球的控制。
期間琉球攝政、三司官等曾在同日本政府的交涉中, 反駁了所謂琉球“為皇國之版圖”、成地理上之管轄的說法。1875年11月間,抵達東京的池城親方等人,向日本政府遞交請願書。聲明:“琉球與中國,有五百餘年的恩德情義。斷絕之,乃是背恩棄義,廢絕為人、為國之道。況且,往古之兩屬,各國知悉明了,並非重新改為臣事他邦。而今親政,各國交際,專以信義行事,祈望寬洪處置,使彼藩與中國之關係,也不失卻信義。”[4]表明了不願放棄本國的政治獨立,也不願斷絕中琉關係的意願。
琉球王尚泰又於12月10日,派遣姐婿幸地親方(紫巾官向德宏)等於翌年四月秘密抵達福州,面見福建布政使,籲請清廷援助,同時積極爭取國際支援。[5]1878年抵達東京的琉球三司官毛鳳來和馬兼才,向駐日各國公使遞交投訴:
“竊琉球小國,自明洪武五年(即1372年)入貢中國,永樂二年(即1 399年),我前王武寧,受冊封為中山王,相承至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國年號、歷朔、文字,惟國內政令,許小國自治。…自列中國外藩以來,至今五百餘年不改。
“現今事處危急,唯有仰仗大國勸諭日本,使琉球國一切照舊。闔國臣民,戴德無極。除別備文禀,求大清國欽差大臣及大法蘭西國全權公使、大合眾國全權公使外,相應具禀,求請恩准施行。”[6]
琉球王國的呼聲引起了國際反響。美國公使表示,要報告本國政府請求指示。[7]中國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也開始對日交涉。日本政府見琉球國王拒不從命,決定強制“處分”琉球。4月4日,日本政府在國內宣布將琉球改為沖繩縣,任命鍋島直彬為第一任縣令。5月27日,琉球王尚泰也被迫前往東京居留。
日本單方面“處分琉球”案,受到琉球攝政伊江王子、琉王代理今歸仁王子和三司官等上層勢力、各地士族代表及民眾的持續抵抗。同年九月間(舊曆),琉球耳目官毛精良、通事蔡大鼎等向中國總署告急:“敝國慘遭日本侵滅,已將國主世子執赴該國,屢次哀請回國,不肯允准,乃謂現與中國相互葛藤,應候大局已結,飭行複國。”[8]
恰在這一過程中,1879年卸任美國總統格蘭特訪問中國和日本,曾居中調停,提出過三分琉球的方案,即將南部小島歸中國,中部歸琉球王復國,其北島嶼歸日本等方案。1880年日本方面也提出過“分島、改約”方案,即分割琉球將宮古、八重山群島歸清朝,沖繩群島以北歸日本,於是雙方一度達成《琉案專條》。[9]但李鴻章試圖借助俄國力量採行拖延策略,最終未能達成協議。
按1879年6月琉球案演變高潮時期,李鴻章會見格蘭特說明中方對於琉球沒有領土需求,指出琉球王對中國“貢之有無,無足計較。惟琉王向來受封中國,今日本無故廢滅之,違背公法,是為各國所無之事”。格蘭特亦表示:“琉球自為一國,日本乃欲吞滅以自廣,中國所爭者土地,不專為朝貢,此甚有理,將來能另立專條才好”。[10]可知“琉球自為一國”已成為當時國際外交界共識。
其後清日雙方就琉球地位問題,展開曠日持久的交涉。第二任駐日公使黎庶昌以重議琉球案為目標,自光緒七年秋第一次赴任,至光緒十六年底(1890)第二次出使回國,議琉球案近10年之久。中方提出過“出兵”、或棄琉保朝等多種主張,但“存球祀”一直是清政府處理琉球問題的基本原則。[11]直到1894年甲午戰爭,兩國沒有就琉球問題達成任何條約,清廷沒有承認日本吞併琉球。
按曾擔任過琉球國王尚泰的側士及其他官職、並參與過琉球處分交涉的喜捨場朝賢記錄,日軍在琉球鎮壓反抗力量,拘捕島民以至嚴刑重罰,造成“首裡那霸上下,極度騷擾,人人俱懷自危不安之心”。[12]琉球是人口很少沒有兵備的島國,無力組織有效抵抗。但是琉球王室方面拒絕承認日本的吞併,沒有同日本簽定有關國家主權的條約。一部分王室成員流落福建、北京堅持尋求援助。琉球人的獨立復國運動在近代一直都是存在的。而日本通過馬關條約割佔台灣,最終鞏固了對於琉球群島的殖民統治。所以,近代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琉球處分”,演變至今所形成的對於琉球的領有態勢,既無琉球王國的城下之盟,也沒有國際條約依據,完全是暴力侵占的結果。
二、戰時國際社會有關琉球處置法規的製訂
1941年12月7日(星期日)清晨(夏威夷時間),日本海軍聯合艦隊偷襲了美國夏威夷的珍珠港海軍基地,同時攻擊了美、英、荷在太平洋的屬地,太平洋戰爭爆發。次日,美、英、加、荷、新西蘭、自由法國等國向日本宣戰。9日,中國國民政府在與日本進行了實際的四年半戰爭之後正式對日宣戰,並同時對德、意宣戰。國民政府在《對日宣戰文》中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13]翌年1月1日,由美、英、蘇、中四國領銜、26個國家簽署的《聯合國家共同宣言》正式發表。簽字國“保證運用其軍事與經濟之全部資源”對抗法西斯“三國同盟”,其第二條規定:簽字國“不與敵國締結單獨之停戰協定或和約”。[14]宣言的發表標誌著國際反法西斯統一戰線的正式形成,就此確立了處置琉球問題的國際政治基礎條件。
繼1943年8月莫斯科三國外長會議之後,羅斯福與丘吉爾考慮到需要討論對日作戰及東方戰場政治軍事諸多問題,決定邀請中國國民政府在開羅召開會議。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政府代表團應邀出席會議,11月22日至26日會議召開。在羅斯福與蔣介石的會談中,關於戰後日本政治與天皇制問題,蔣介石表示應該尊重日本國民的自由意志,由日本國民去選擇他們自己的政府形式;關於對日本的軍事管制,羅斯福提出戰後對日占領應以中國為主,蔣介石認為中國尚難承擔此項責任,表示應以美國為主,如有需要,中國可以協助。關於賠償,蔣介石提議戰後日本以實物,如機器、戰艦、商船、火車頭等運華,作為賠償的一部分。關於領土問題,美英兩國領導人同意東北四省(包括遼東半島及大連、旅順)與台灣、澎湖戰後均應歸還中國,同意朝、越戰後獨立,泰國恢復獨立地位。
開羅會議討論了戰後琉球的歸屬問題,按台灣學者梁敬錞根據美國的會議記錄與國民政府的資料整理,指出開羅會議期間中美會談事項共18條,第8條為“香港?琉球事項”,期間“羅斯福再三詢問,中國是否欲得琉球,蔣主席答稱願將琉球先由中美佔領,再按國際託管辦法,交由中美共同管理”。其後“羅斯福自德黑蘭會議散後,歸至華府,則在太平洋戰事會議上宣稱,琉球應歸中國,已得史太林完全同意”。[15]中國未能明確接受美國的議案,原因之一按蔣介石所解釋:“琉球乃一主權國,其地位與朝鮮相等。”[16]國民政府和蔣介石以支持朝鮮、琉球獨立為解決戰後東亞政局的基本原則。12月1日《開羅宣言》正式發表,公報正文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劃,已獲得一致意見。我三大盟國決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製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無條件投降。”[17]
開羅宣言是為盟軍規定戰時對日政策的一份最重要文件,它所規定的剝奪其殖民地等處置日本領土問題的原則,是為戰後遠東委員會所確認的合法原則。琉球歸屬問題作為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雖然沒有最終寫入宣言,其解決毫無疑問也應該遵守宣言所規定的剝奪其殖民地等方針與原則。
隨著盟軍方面反法西斯戰爭的節節勝利,1945年4月25日,在舊金山舉行了聯合國製憲會議。50個國家的282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由四大國首席代表輪流擔任主席,以英、法、俄、中、西班牙五種語言為正式語言。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憲章》等法規。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 第一屆聯合國大會在倫敦舉行,聯合國正式成立。聯合國的成立及其憲章的製定,確立了戰後國際秩序基本準則,鞏固了處置日本等戰爭責任國的政治基礎。
為解決對日作戰及戰後政治諸問題,7月17日至8月2日美、英、蘇三國在柏林郊區的波茨坦舉行了戰時第三次首腦會議。7月26日,發表了由美國起草、英國贊同並邀請中國參加的《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無條件投降”,公告第六條表明了處置日本軍國主義的基本目標:“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公告第八條規定了剝奪日本殖民地重新劃定其領土範圍的原則:“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琉球被劃出日本本土之外。公告第十三條宣布:“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對此種行動有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18]
1945年8月15日日皇裕仁發表廣播講話,宣布接受盟軍公告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國代表於停泊在東京灣的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上受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上簽字,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條款。日本投降書第一條確認: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
至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產生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簽署的投降書(《降服文書》)等文件,共同構成了國際社會所共同確訂的對日政策法規體系,同時也是戰後處置日本戰爭罪行及其領土範圍等問題的國際法依據。
三、美國對日媾和及其“歸還琉球”戰略得失
戰後為實施盟軍對日政策,1945年12月27日由澳、加、中、法、印、荷、新、菲、蘇、英、美等11國組建了遠東委員會及盟軍管制日本委員會。1947年6月19日,遠東委員會制定出《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後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確定對於投降後日本的政策的最終目標是:“保證日本不再成為世界和平與安全之危脅”,要求“儘速樹立一民主和平之政府”,為達此目標之方法第一條規定:“(甲)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可能決定之附近島嶼”。[19]此外還規定了“日本應完全解除武裝與軍備。並完全消滅其軍部權力與軍國主義之影響;嚴格取締一切表現軍國主義與侵略精神之製度”等等。該決議堅持了戰時制定的對日政策,又一次明確了剝奪日本殖民地並重新劃定其領土範圍的基本方針。
但是,上述盟軍在戰時以及戰後初期均一致確認的方針原則,在美軍主導局勢之下並未得到堅持。日本政府投降之後,麥克阿瑟奉杜魯門之命,以盟軍最高司令官的身分到達日本實施佔領。美國充分利用了單獨占領日本的有利態勢,推行有利於美國自身利益的佔領政策。隨著戰後世界局勢變化,中國爆發內戰,還有美蘇兩國的冷戰,致使美國對日政策逐步發生轉變。杜魯門總統強調:“日本的重要性是與中國形勢的發展結合在一起的”。[20]為將日本建成美國對抗共產主義的防波堤,美國加速推進對日媾和。麥克阿瑟也提出美國應與日本締結和約,如果遭到蘇聯等國反對,美國也可與日本單獨媾和。美國政府迅速向遠東委員會提出召開對日媾和預備會議的建議。1947年7月22日,蘇聯政府复文美國駐蘇大使史密斯,指出美國片面決定召開對日媾和會議違反了雅爾塔協定、波茨坦宣言、對日委員會和遠東委員會等國際協定,蘇聯政府不能同意召開對日草擬和約會議。1949年9月,日本共產黨號召反對單獨媾和、反對軍事基地和要求立刻締結全面對日和約,日本各黨派、各階層也都紛紛掀起了反對單獨媾和的鬥爭。在日本人民和蘇聯等國政府的強烈反對下,美國政府單獨對日媾和計劃一時未能實現。
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日本成為美軍最重要的作戰基地,美國對日政策加速轉向。擔任國務院顧問並負責對日媾和問題的杜勒斯在朝鮮戰爭爆發後率國務院代表團訪日,同日本首相吉田茂達成媾和後美軍繼續留駐日本、日本為美軍提供軍事基地等協議。從1951年1月起,杜勒斯作為美國政府對日媾和的總統特使,先後訪問日本、菲律賓、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以爭取各國支持。美國通過幫助英國解決中東問題同英國達成協議,既不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也不邀請台灣國民政府參加對日媾和的會議。該協議還規定,由日本政府自主決定將來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同台灣國民政府簽訂和約。這種由戰敗國選擇締約對象的規定,顯然違背了上述處置日本問題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1951年3月23日,美國向遠東委員合成員國提交對日和約“臨時草案”, 8月15日正式公佈所謂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定本》,隨於9月4日在美國舊金山市召開對日媾和會議。參加這次會議的國家包括日本以及蘇東國家在內共有52國。第一次會議於9月4日召開,美國總統杜魯門和大會主席艾奇遜分別緻詞。9月5日召開正式會議,蘇聯代表葛羅米柯首先發言。他指出,應當邀請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派代表參加會議。之後,蘇聯代表針對美、英制訂的《對日和約草案定本》進行了批駁,並提出了修正案。蘇聯提出日本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澎湖列島等島嶼的主權;承認蘇聯對南庫頁島等島嶼的主權;禁止留駐外國軍隊;限制日本軍備;日本不得加入以任何舊交戰國為對象的軍事同盟;對受害國進行經濟賠償等要求。美國拒絕蘇方意見,堅持於9月8日舉行和約簽字儀式,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等3國拒絕簽字,而其餘48國代表連同日本代表、首相吉田茂先後簽字。
舊金山《對日和約》由:一、和平;二、領土;三、安全;四、政治及經濟條款;五、要求及財產;六、爭議之解決;七、最後條款等七章二十三條款組成。有關領土問題由第二章第二條規定:日本承認朝鮮之獨立,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鬱陵島在內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年9月5日朴茨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之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放棄對南威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等。但對這些島嶼的歸屬問題,則隻字未提,顯然侵犯了中國和蘇聯等國的主權利益。在第三章安全條款中規定,日本有“自衛”權和美軍無限期留駐日本,但沒有限制日本武力的規定,這使日本獲得了實際的重新武裝的機會。
美國出於其對亞洲政治目標、特別是建立軍事基地等戰略企圖,在《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三條規定:“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諸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21]在託管名義下將琉球諸島納入美國的實際統治範圍。
《舊金山和約》不無制裁日本軍國主義的具體條規,包含有清算日本侵略責任的實際內容,但出於上述為了應對蘇、中等國而採行機會主義的利益考量,不恰當地壓縮了清算與改造日本的政治與道義任務,致使這一本因為倉促媾和而設計的《和約》,變質為適應於美國利益而違反國際協定、侵犯中蘇等國主權,有助於扶持日本軍國主義勢力的片面和約。
隨同《和約》締結生效的還有《日美安全條約》和《日美行政協定》等。美國通過這些條約,終止了盟軍對日全面軍事佔領,確立了美日兩國以軍事同盟為基礎的日、美特殊關係。於是,距敗戰投降僅數年之隔,日本便輕巧地擺脫了罪責的追究,而重新取得了主權國家地位。按五百旗頭真、坂元一哉等日本知名學者的記述:“美方對日本提出了寬大的和平條約草案,使日方談判人員欣喜若狂”。[22]當時拍攝的首相吉田茂躊躇滿志滿面微笑地簽署和約的形象,確實可以啟發後世許多深入的思考。
其後亞太地區國際關係進一步演變,美國在朝鮮戰爭中遭受挫敗,隨又陷入越南戰爭泥潭。而與此同時日本借助朝鮮戰爭與越南戰爭,獲得了經濟的“軍需景氣”。景氣增加了日本對美外交籌碼,1965年11月,日本總理大臣佐藤榮作訪美,與美國總統約翰遜討論沖繩歸還問題。1969年11月,佐藤榮作再度訪美,與尼克松總統發表聯合聲明,定於1972年把沖繩行政權交還日本。1971年6月,日美簽訂《沖繩歸還協定》,規定美國放棄對沖繩的施政權;自協定生效日起的5年內,日本向美國支付3.2億美元,作為接受美國設施、基地工人退職金和撤除特種武器等的費用。1972年5月15日協定生效,琉球諸島歸還日本。
按台灣學者的分析,美國之所謂歸還,“不特與開羅會議、德黑蘭會議之了解不同,且亦非羅斯福之本意”。[23]羅斯福曾針對日本的好戰態勢,提出了將琉球交予中國等琉球非日本化的主張,這樣可以從地緣環境方面發揮一些限製作用,直至朝鮮戰爭之前多年間,這一主張在美國軍政界佔據主流位置。
按沖繩學者宮里政玄的研究歸納,美國對琉球的決策主張共有四種。其一是美軍方面的“軍部理論”,要求排除日本力量進入琉球,樹立美國在當地完全的統治權(事實上的主權)。其二是曾任國務院政策企劃部長的喬治?凱南的“凱南理論”,其主張與軍方大體相同。這兩家的指導思想,有麥克阿瑟所說:“沖繩人不是日本人,可以通過美軍基地得到收入過愉快的生活”,凱南則強調“沖繩並非日本所固有之一部”。[24]其三是朝鮮戰爭時期出現的杜勒斯理論或稱“潛在主權理論”,認為目前沒有必要將沖繩歸還日本,而是要獲得日本協力以統治沖繩,但必要時可以附加一定條件歸還沖繩。第四個理論是深陷越戰泥潭時期的“尼克松理論”或“返還理論”,這種理論試圖推動日本在東亞發揮領導作用,擬歸還琉球同時要求日本做出安全保障及經濟上的貢獻。[25]上述四種政策理論,都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美國在戰後處置琉球問題上的意識形態與利己主義的戰略立場,這種立場與美軍在東亞政局中的挫折處境相結合,致使尼克松“返還理論”最終實施。
綜觀戰後前三十年間美日雙方在琉球問題上的角逐,美國形式上歸還琉球,換得美軍基地的永久使用,並從日方獲取大筆基地費用,美軍構築西太平洋島鏈戰略線的意圖得到了貫徹;而日方以基地換取主權,並通過龐大的軍費支出,實際擴張了在琉球的主導地位,同時通過經濟的支持手段,密切了日本同琉球社會各界的依存關係,當地學界認同日本統治琉球的聲音高漲起來,民眾對於日本的離心獨立傾向也逐漸衰退。
上述雙方看似各有所得,但日本所得之政治與戰略利益,已經遠遠超過美國。日美兩國作為亞太戰場的對手,美國方面不僅握有國力與兵力優勢,更擁有絕對的反擊日軍偷襲侵略的道義優勢。但美軍在主導戰後日本民主改革的過程中急於媾和,其結果差強人意。為應對蘇聯與中國問題,美國抬高了實用策略的比重而消減了道義原則成分。隨著道義之光的日益黯淡,在日美軍基地被視為“外來”的霸道勢力,不斷受到日方巧妙而實在的、越來越大的挑戰。美國原擬分離琉球或琉球非日本化的戰略目標,在實際上已經被放棄;而且,獲勝一方反客為主,扮演的是被佔領、被強暴的哀兵角色。
四、琉球主權法理因素與亞太戰略關係若干思考
近期研究者指出:美日私自相授的行政權不能替代主權概念,在沒有經過聯合國和舊金山和會與會國的同意下,美日之間《歸還沖繩協議》不過是美日之間的雙邊行為,故迄今的“琉球主權問題儘管為美國所主導,卻依舊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國際性問題”。[26]
琉球政治地位問題之形成,是近代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造成的,而該問題的戰後解決,則受制於美國政府排斥中蘇扶持日本等機會主義政策與策略的主導和製約。從被排斥的中國與蘇聯方面來看,都曾對於美國的對日和約加以反對。但蘇聯出於反美的意識形態及策略需要,一方面反對美國託管琉球群島,同時表示琉球主權並未脫離日本,蘇聯的意識形態立場影響到日本共產黨的鬥爭綱領,也影響到在中國大陸剛剛執政的中共的政策立場。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使日本最終獲取極大利益。
1950年11月20日蘇聯發出《蘇聯政府關於對日和約問題緻美國的備忘錄》,其第三條質疑美國的託管:“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都沒有說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必須脫離日本主權,而這個宣言的簽字國又曾宣布:它們'無擴張領土之意'。這樣一來,問題就發生了——備忘錄中把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移交聯合國託管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的建議,其根據何在?”[27]其後1951年5月7日《蘇聯關於美國對日和約草案的意見書》,1951年6月10日《蘇聯政府為對日和約問題再度緻美國的照會》等等文件,重申了同樣的反對美國託管、但又支持日本領有琉球的立場。
在中國方面,在表示支持蘇聯主張的同時,強調要反對美國單獨主導琉球問題的解決方式,始終沒有承認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1950年12月4日外交部長周恩來《關於對日和約問題的聲明》指出,“關於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不論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託管的決定,當然更說不上要指定'美國為管理當局'的事情了”。[28]隨後的1951年5月22日外交部長周恩來發表《為支持蘇聯政府對日和約意見及對和約準備工作具體建議之蘇聯大使的照會》,1951年8月15日《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現在再一次聲明:對日和約的準備、擬制和簽訂,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和結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強烈反對美國獨占琉球:“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在領土條款上是完全適合美國政府擴張占領和侵略的要求的。草案一方面保證美國政府除保有對於前由國際聯盟委任日本統治的太平洋島嶼的託管權外,並獲得了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琉璜島、西之島、沖之鳥島及南鳥島等的託管權力,實際上就是保持繼續佔領這些島嶼的權力。”[29]美國堅持於1951年9月8日舉行和約簽字儀式,中國外交部長周恩來隨於9月18日紀念“九?一八”事變之時,發表《關於美國及其僕從國家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至60年代末與70年代初美日兩國交涉“歸還”琉球,中國大陸政府持續地表示支持日本人民的鬥爭,但也始終反對美日雙方的私相授受,關鍵是:中日兩國從未有過對於琉球的交涉和協議。在海峽對岸,國民政府蔣介石曾於1951年6月18日對舊金山和約發表聲明:“第二次世界大戰,實導源於日本侵略中國,故在各盟國中,中國抗日最早,精神最堅決,犧牲最慘重,而其貢獻亦最大,對日和約如無中國參加,不獨對中國為不公,且使對日和約喪失其真實性。”[30]到70年代,國民政府以外交部《聲明》等形式,多次抗議美國“片面”將琉球交予日本,中方“至為不滿”、“至表遺憾”,同時堅決反對將釣魚島交與日本。[31]
中國所堅持的由反法西斯國家共同解決琉球問題原則,是經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檢驗而最終形成的合法原則,集中體現於開羅宣言之中。開羅宣言共有四句話,第一句是“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這即是後來交與美國託管的馬里亞納群島(除去美佔關島)、加羅林群島、馬紹爾群島等。第二句是“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第三句是“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第四句是“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上述條款雖未對琉球歸屬做出直接的明確規定,但其中第三句“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作為戰後剝奪日本殖民地以重新劃定其領土之原則,對於處置琉球問題也是完全適用的。有的論著片面強調宣言第一句話的“一九一四年”的時間界限,而忽略了該時間是特指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掠獲太平洋諸島事項。事實上,由盟軍具體確認需要獨立的朝鮮被日本吞併於1910年,台灣被吞併於1895年,還有蘇日兩國間的庫頁島與千島群島的歸還問題,都早於“一九一四年”而發生於19世紀的日本軍國主義時代。所以,開羅會議所規定“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其語義是清楚的,其剝奪日本殖民地的道義原則不容置疑,十九世紀後期日本的侵略行為、包括“琉球處分”同樣應該納入被清算範圍。
按國際法的基本規則,所謂合法性應該包括成文法及基於道義原則的習慣法所構成。“合法性被定義為'符合法律的東西'”。[32]但法律之外的道義原則等多重因素也是重要的:“權力與服從的合法性,這是合法性的第一要旨。而統治權利及其衍生物——政治義務,正有賴於這種雙重目的的論證”。[33]《舊金山和約》的簽訂,中國被排斥缺席會議,蘇聯及捷克等國家拒絕在和約上簽字。《舊金山和約》儘管依舊包含有確認日本戰爭責任等積極內容,但在處置日本政治地位及其殖民地諸多方面,相當程度上違背了戰時國際法規,背離了國際和平道義原則。這一本代表美國利益的片麵條約的成立與實施,始終受到美蘇中等亞太國家環境中的、武力與道義的衝突因素的製約,缺乏國際社會應有之合法性。
日本連續發動近百年對外侵略戰爭最終失敗,於1945年投降接受波茲坦公告,放棄海外殖民地,只保有本土四大島及其他由盟軍確認的小島。1972年美日兩國交割琉球,顯然違反了由上述波茲坦公告等確立的在戰後重新劃定其領土方式的基本規則,也違背了聯合國委託管轄原則。美國的片面媾和行為及其簽署的條規,不能代替此前包括美國在內的盟軍的法規體系,也未能合法解決琉球主權歸屬問題,故琉球主權歸屬問題顯然將持續存在下去。
回顧舊金山和約交涉時美方曾提出要求日本放棄主權的提法,按當時參與交涉的宮澤喜一的理解,“對於有問題的島嶼,之所以只規定日本放棄主權,是因為當時已經估計到這些島嶼將來也許要發生歸屬問題。但是如果現在就爭論這一問題,和約的締結將會無限期地拖延下去,所以他才說,將來發生問題時可以用某種適當的'國際的解決辦法'來決定。這就是把問題留給將來,而且就是在將來,美國本身也不承擔解決的任何義務”。[34]這實際上已經清楚地說明,按照美國當時的處置方式,琉球歸屬在本質上是需要留待將來的“未決”問題。
迄今就琉球問題所反映出的美日兩方關係而言,矛盾狀況依舊撲朔迷離。按美籍學者Robert.D.Eldridge所論:“'美日間的沖繩問題'的起源,在於軍事的戰略的要求與政治的外交的要求之間的深刻困局(dilemma)”。[35]美軍曾經遭受過建國之後的最嚴重的、來自日本的武力襲擊,但隨後佔領並改造對手,雙方似乎打了一個平手。但二戰後的博弈並未結束,如果就琉球一案加以考察,迄今三十餘年的“歸還”局面,日本獲益巨大但並不充分,美國放棄行政權但仍然保有軍事基地,不過美軍越來越顯示出被動態勢。
其間聚焦之點,日本似乎需要繼續採用孫行者鑽進牛魔王肚子式的策略,在美日同盟框架之內發展壯大;而美國也需要警惕,獨大後的日本是否突破美日同盟框架、再度危及其遠東利益。所以,可以預見今後相當一段時期,琉球問題或將出現更為複雜的、包涵美日利益消漲因素在內的種種變局,並將直接牽動東亞戰略格局的變化。
正因為上述諸多複雜的歷史與現實政治外交戰略關係,現今日本高度重視琉球問題,以至於表現出了諸多方面的、高度的敏感狀態。日本小心翼翼地從主權關係著手,穩步前進,實際地推行以琉球為依託的、多方位強勢戰略。日本曾於2001年12月22日公然動用武力,在東海海域擊沉所謂“不審船”;又要求中方同意所謂的“中間線”,其直接目標固然在於所謂東海劃界、東海油氣田開發以及釣魚島爭奪等多種權益問題,其間接或潛在的目標在於:獲取琉球主權歸屬問題的最終解決,鞏固日本在琉球的政治地位。
撥開現實的政治迷霧而透視問題的發生源流,基本的結論是清晰的:近代日本吞併琉球並設置“沖繩縣”,是軍國主義時代的侵略結果;戰後日本從美國手中接收琉球群島,同樣缺乏國際法依據。
隨著時間的流逝,由當年共同發揮主導作用的盟國重新坐到一起開會、或由舊金山和會與會國重新制定可以替代《舊金山和約》的可能性幾乎不復存在,而召開其他會議以處置遠東軍國主義時代的遺留問題、並重新討論琉球主權問題的可能性,無疑也是十分渺茫。
但筆者需要強調,綜合學界研究成果以及媒體輿論,可以看出美日兩國的琉球“歸還”背離了國際法規。故正如台灣學界指出,“兩國間的私相授受,並未獲得二次大戰同盟國家的共同認可”,“琉球地位並未確定”[36]這樣的結論,揭示了問題再議的顯著空間,值得重視。
註釋:
- [1] 1878年琉球三司官毛鳳來和馬兼才在東京向西方各國駐日公使遞交投訴書,書中強調琉球“自為一國”。
- [2]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上冊,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43頁。
- [3]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上冊,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22,25頁。
- [4] 見[日]《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65頁。
- [5] 參見米慶餘:《近代日本的東亞戰略和政策》,人民出版社,第88-89頁。
- [6] 見[日]《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外交編,第179-180頁。
- [7] 據[日]喜捨場朝賢:《琉球見聞錄》,(東京)至言社,1977年版,第109頁。
- [8] 見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1卷,第131—132頁。
- [9] 王紹坊:《中國外交史》第1冊,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2頁。
- [10] 《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八,第41-44頁。
- [11] 參見戴東陽:《甲申事變前後黎庶昌的琉球策略》,《歷史研究》2007年第2期
- [12] [日]喜捨場朝賢:《琉球見聞錄》,(東京)至言社,1977年版,第144頁。
- [13] 祖國社編:《抗戰以來中國外交重要文獻》,1943年版,第71頁。
- [14] 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反法西斯戰爭文獻》,1955年,第34頁。
- [15] 梁敬錞:《開羅會議》,(台)商務印書館,民國63年第二版,第112、149頁。
- [16] 梁敬錞:《開羅會議》,(台)商務印書館,民國63年第二版,第148頁。
- [17] 1943年12月3日桂林《大公報》,又見《國際條約集》(1934—1944),世界知識出版社,1961年,第407頁。
- [18] 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國際條約集(1945- 1947)》,1961年版,第77-78頁。
- [19] 《日本問題文件彙編》,世界知識出版社,1955年,第13頁。
- [20] 宋成有、李寒梅等《戰後日本外交史》,世界知識出版社,1995年,第71頁。
- [21] 田桓主編:《戰後中日關係文獻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105頁。
- [22] [日]五百旗頭真、坂元一哉等:《戰後日本外交史》,(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7年,第56頁。
- [23] 梁敬錞:《開羅會議》,(台)商務印書館,民國63年第二版,第149頁。
- [24] 參見[日]宮里政玄著:《日美關係と沖繩》,岩波,第6頁。
- [25] 參見[日]宮里政玄著:《日美關係と沖繩》,岩波,第5-6頁。
- [26] 史楠:《琉球群島主權問題的歷史沿革與戰後國際處置研究》,2006年北京大學碩士論文,第83-86頁。
- [27] 《日本問題文件彙編》,世界知識出版社,1955年,第208頁。
- [28] 《日本問題文件彙編》,世界知識出版社,1955年,第59-60頁。
- [29] 《日本問題文件彙編》,世界知識出版社,1955年,第69—73頁。
- [30] 秦孝儀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年,第714頁。
- [31] 浦野起央等:《釣魚台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彙編》,(香港)勵志出版社(日)刀水書房聯合出版,第105-108頁。
- [32] [法]讓-馬克?夸克《合法性與政治》,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第24頁。
- [33] [法]讓-馬克?夸克《合法性與政治》,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第12頁。
- [34] [日]宮澤喜一:《東京-華盛頓會談秘錄》,世界知識出版社,1965年,第71頁。
- [35] Robert.D.Eldridge:《沖繩問題の起源》,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3年,第250頁。
- [36] 常勝君:《釣魚台主權與礁層公約》,見中國國民黨中委:《釣魚台列嶼問題資料彙編》,中華民國60年3月,第56頁。
徐勇 |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北京市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學會會長、中國抗日戰爭研究學會副會長。本文榮獲第三屆中國軟科學獎專項研究獎,原載《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3/4期合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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