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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7
【上報人物】側記張靜/被霸凌的日子
陳怡杰
轉任律師第3年(1992),張靜接下已逝作家高陽(本名許晏駢,著有《胡雪巖》三部曲等)遺作著作權官司,左為高陽遺孀郝天俠。(張靜提供)
「我會學法律,是因為我被霸凌過。」
出生在桃園眷村的張靜,高中北上就讀師大附中,因為每天從楊梅埔心通車到師大附中路程迢遠(來回4小時),他高一時曾短暫入宿救國團所屬、今台北小巨蛋旁的「台北學苑」。
「我看學苑裡一群開南商工學生欺負1名師大附中學生,就去向學苑訓導組報告,當晚就鬧到我身上來。」他們將張靜從宿舍拉出,先要脅他去買半打啤酒回來「孝敬」,接著不斷言語凌辱、罰站他到天亮。
▌言語凌辱整夜
「我當時一心認為,這就是壞學校學生,自此矢志念法律,這輩子一定要把這群傢伙繩之以法。」但一往法律裡鑽,張靜報復之心有所更動。
「也許受刑法學觀念轉變影響,過去刑法學總強調『報復心』,後續慢慢轉往教人改過遷善的『教育心』,從個人責任、社會責任去理析現象形成」,張靜開始有同理心,會去思考「壞不是天生的」。
「人從出生就不公平,我開始去同理他們因何種家庭背景,才演變成後來的模樣?他們做壞事,也許只是想喚起外界注意。」
▌壞不是天生的
言語至此,張靜盡帶哽咽,訪談中斷數十秒,「『霸凌』這事從來沒跟人說過,連父母都不知道。」
即使日後沒再見過這夥人,但事件深切影響張靜日後處事,「在我檢察官職涯,對自己也有幾個原則,首先,絕不刑求;再者,只要有心悔改向善,我一定給機會。」
不論任職法官、檢察官、律師,張靜對自己「操守」亦高。
「轉做律師30年來,我沒有請過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員任何公務員一頓飯,幾個律師做得到?」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時期,檢察官若因微罪不舉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外界總懷疑「不起訴他,是不是收了他好處」,但張靜硬是當時台北地檢署用上「職權不起訴」處分最多的檢察官,他自認當時因行事正當,「從地檢署到當時法務部,大家都風聞張靜操守無虞」。
▌操守自我鞭策
轉任律師後,不少當事人知道張靜認識OOO會來問『張律師,可以幫忙引介我送錢疏通OOO嗎?』,張靜常一口喝斥「如果我要這樣做,我不必退下來當律師,還要看人臉色送錢,繼續當法官、檢察官,給人臉色收錢不是更好嗎?」即使當事人因此解除委任也不惜。
「這樣的當事人日後偶然碰面時,我會關心『那案子後來如何?』常會回覆『哦我後來找了律師OOO,向OOO疏通、擺平了』,所以律師們彼此當然知道OOO有收錢,我的《上報》投書是真有所本。」
「說真的,誰最知道哪個法官操守好壞?答案就在看守所的被告」,張靜轉述,很多被告一進看守所就被他案被告問「你法官、檢察官是誰?」,「哦是OOO,那一定有收」、「OOO?他不會收錢」,「張靜?不用送了。」
「操守要求與我爸有關。」
張靜父親是上校軍醫退伍,「他是一介不取的軍人,雖然是醫生,但從不願到軍醫院任院長,一直都在部隊裡軍醫組,最後掛階『金門防衛司令部上校軍醫組組長』退伍。」張靜說明,父親是有機會轉任軍醫院長的。
「但父親不當軍醫院院長實因是,國防部、陸軍總部等高官沒幾天就來『視察』,每趟一來,軍醫院長就得自費『招待』吃喝」,張靜父親當時向兒子應得直白,「我哪來這麼多錢,豈不勢必得貪污?」
「永遠記得當年父親交代母親『任何人送水果等禮物到家,一定退回』,『操守』成了張家小孩,從小必得做到的第一要求。」
▌不怕被掀底
「我今天敢這麼大聲,就是因為36年來我沒做過虧心事,沒拿過一毛不該拿的錢,誰也掀不了我的底。」
這樣的家庭背景,也讓憧憬美國法制的張靜,沒有出國留學的經濟條件。「桃園眷村家庭,養育家裡4個小孩都大學畢業已經很不容易。」
執法之路走了36年,張靜有感而發,「做檢察官、律師到今天,看遍法界百態,有幾人可永保『莫忘初衷』?不要忘記你進入法律系的第一天,一堆貪官汙吏都忘了當初為何要學法律?」
「也許法界不喜歡我、甚至罵我『扒糞』,至少我做到『莫忘初衷』。」
撰文:陳怡杰 攝影:李昆翰 影音:蘇依俐
2017/4/4
不能說的司法秘密 張靜縱橫法界36年告白
陳怡杰
張靜名中有「靜」,但大鳴大放性格30多年未改。(攝影:李昆翰)
Who guards the guardians?
▌「監督者」誰來監督
一句「台灣法官、檢察官,會收錢的在5%到10%之間」猶如春雷乍響、暮鼓晨鐘,聲遍十方無量土,震醒法界武林群起撻伐。
初見61歲張靜,舉止一如媒體印象,大鳴大放,跟父母為他取的名字「靜」一點也不相配。3年前在台東租起一棟透天3層樓作法律事務所,本打算逐步將生活重心移往台東退休,一篇《上報》投書又將他拉回台北主戰場。
接受前大法官許玉秀推薦、任「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組委員的張靜說,一開始投書只是想再次向輿論薦舉「陪審團制」,「我通篇平實寫出我的了解,沒有想詆毀誰、攻擊誰意思,未料大家只著重在5%、10%那一句話。」
▌陪審團協會源起
為鼓吹「陪審團制」,張靜4年前與鄭文龍合作籌組「台灣陪審團協會」,他戲稱這是「藍綠和解」,「我是鐵桿深藍,外省人、軍人子弟、黨校(政大)畢業,每個要素我都具備。」
2010年「925白玫瑰運動」時期,張靜發起律師界對陪審團的支持連署,引起鄭文龍關注主動打電話聯繫他,「雖然身處不同陣營,過去沒有交集,但我們彼此知道對方。」心馳神往「陪審團制」的共同憧憬,成了2人遠程目標最大公約數,一拍即合。
「在台灣推『陪審團制』很辛苦,以前念法律系,教科書1個字都沒教」,他稱自己對陪審團認識來自兩處,「一是影集《洛城法網》(L.A. Law),一是親臨美國見證。」
「『陪審制』若成,對台灣法界多有益處。」(攝影:李昆翰)
▌《洛城法網》與蒞美見證
「《洛城法網》每1集都有陪審案件開庭,我第1次對『陪審制』有系統性的認識。」當時張靜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沒多久接受美國國務院「領袖訪問計劃」(An International Visitor Leadership Program, IVLP)邀請,有機會訪美28天。
「那是1986年,4周內去了密西根大學、北卡大、杜克、耶魯、哈佛、史丹佛等校法學院,也去了『美國最高法院』、『波士頓地檢署』等親臨陪審團制現場。」
只是他親臨台灣法界現場的卻是重重弊端。
▌親臨台灣司法現場
「為什麼這麼想推『陪審制』?當過法官、檢察官、律師,見證台灣法界弊端。貪汙法官、打手法官、恐龍法官種種昏官存在,我們自己都知道哪些同事很『昏庸』,收錢不在話下。」張靜說,那時還沒有「法官協會」這種組織,「戒嚴時期,上位長官常明表暗示下屬睜隻眼閉隻眼。」
即便眼觀所及無法吞忍,張靜仍守分際做好份內事。
1978年張靜從政大法律系畢業,應屆考取司法官,是同屆唯二。2年後退伍進入「司法官訓練所」(今「司法官學院」),1981年7月1日上任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4個月後張靜調任馬祖「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庭長,8個月後重返台北進入地檢署任檢察官,民國75年12月31日花蓮報到升任主任檢察官,「那時我才30歲,是全國最年輕的主任檢察官。」但1年後,張靜就退出司法界轉當律師。
36年司法從業現場所及,張靜歷歷在目。(攝影:李昆翰)
▌全國最年輕主任檢察官
「我是司訓所18期升遷速度最快,不過離職也是最快。」跟張靜同期有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前立委謝啟大、前消基會董事長姜志俊等,「我在台北地檢署長官、同事是陳涵、謝文定、黃世銘等,這一批不少人之後當上首長,很多朋友惋惜我的資歷、成績太早離職,但我覺得該退就退,沒什麼好留戀。」
壓垮他對台灣司法信任的最後一根稻草是「林坤鐘案」。
▌最後一根稻草
「我是因為『不接受關說』,才決定就此辭任檢察官,離開司法界。」那時張靜在花蓮地檢署偵辦「前國民黨立委林坤鐘涉嫌掏空大漢工專(大漢技術學院)新台幣3億元」一案,被上頭消極性制止。
「林坤鐘當年影響力很大,我堅持要辦他,寫了起訴書要跟高檢署首席檢察官報告,他一直壓著不蓋章、不讓我起訴。」幾天後,「張靜轉調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消息下來,他氣得連雲林都沒去,就辭職不幹。
「這不是首例,所以我一直沒有在司法界終老一生的想法。」
「我沒有在司法界終老一生的想法。」(攝影:李昆翰)
▌「非我族類」窘境
他另外聊起任職台北地檢署的往事。
台北地檢署時期,張靜是當時主任檢察官謝文定(後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信組」檢察官,「有次要到樓上找『忠組』同事,我一進去他們辦公室,本來還在談笑的『忠組』6名檢察官突然一致散開歸位,彼此一句話不說。」
「道不同,同事不會把你當『同事』看,我真的很難待下去。」張靜描述,他不是做抓耙仔,排斥原因單純「非我族類」,彼此想法、作為「不一樣」,「我不知道同期朋友在別的單位如何,至少這是當時我的親身體會。」他另透露,那6名檢察官,其中1人就是後來曾因股市禿鷹案遭判刑10年的李進誠。
轉任律師30年,時間早就超過法官、檢察官時期6年的張靜承認,很多人質疑為什麼他退下來這麼久才講?「但當年我就曾針對『關說法官』問題,在報紙公布部分資料,只是沒有引起太大波瀾。」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日前第二次會議,張靜與同組委員吳光陸(左)會前交談。(攝影:李隆揆)
▌主張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轉任律師後,張靜認為從辯護席上看到的狀況,其實跟檢察官時期仍沒什麼兩樣。
「這種環境不是1個人撼動得了,所以我和鄭文龍才想推『陪審制』,但陪審團有很多配套得做,比如『起訴狀一本主義』,若陪審團過程沒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這陪審團的審判一定失敗。」
*「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卷證不併送制」,意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際,只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同時提出偵查紀錄、證據證物等卷宗,避免案件尚未審判之前,法官可能因事先讀了檢察官起訴事實、證物,抱著對被告有罪的預斷心證進行審判。
但張靜清楚明白的是,一旦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台灣刑事審判制度將從「根」改變。
「『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台灣司法改革第1步。」(攝影:李昆翰)
▌做官做到沒味兒
「過去都是法官主導,一轉『陪審制』,法官將只是指揮訴訟,他們怎麼願意放這個權?大權在握,如何捨得,這也是台灣推動『陪審制』最大抑制力。」
張靜解釋,審判過程一旦改由人民「認定事實」,法官就失去「調查證據」的權限,「這兩塊是讓法官當得最有味兒的關鍵,收回這兩塊,做官做到沒味道了,當然群起反對。」
撰文:陳怡杰 攝影:李昆翰 影音:蘇依俐
2017/4/7
把法官拉下神壇 張靜:我沒說陪審制完美無缺
陳怡杰
「沒有『起訴狀一本主義』配套,陪審制也是假的。」(攝影:李昆翰)
台灣的法官,多數做不到「自省」與「無愧」兩點。
▌有人的地方就有缺點
張靜強調,從來沒說「實行陪審制就不會產生冤獄」,「有人的地方就有缺點,但只要能讓審判過程少犯幾個錯、少幾個冤獄,多花國家幾億,依然值得。」
「在非陪審制下,職業法官要操控一個案子調查證據往哪走太容易了,說『不查』就『不查』,你拿他沒轍。但設身處地想,如果今天冤枉的是某個法官,或者是你呢?法官只講辦案辛苦,倘若辦錯,再辛苦也沒意義。」
1990年,張靜辭任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轉任律師。(張靜提供)
▌將「法官」拉下神壇
訪談過程,張靜不斷將「法官權威」拉下神壇。
「推『陪審制』最大阻力來自院、檢的理由是,『參審制』下必須寫判決書,並且要有燦然大備的判決理由。而『陪審制』下,判決不需附理由,一旦陪審團判決無罪,檢察官不可上訴,但『參審制』檢察官永遠可上訴,所以部分檢察官為保有上訴權,也一昧支持『參審制』。」
張靜亦反駁「台灣人民法治水準不足相襯『陪審制』」論點。
「不該說『法治水準』,該指『對事理判斷的能力』,其實法界心知肚明,台灣人民水準絕對足以支撐『陪審制』,香港已施行『陪審制』172年,我們知識水準絕對有信心,台灣民主優於香港,人民對生活經驗中的判斷、常識的理解程度,本就不輸職業法官。」張靜稱,法官的專業只在法律,離開法律,法官不會比人民更專業。
▌事實沒有專家
「事實沒有專家,誰都可以當柯南,不見得要懂法律,今天法官被批評恐龍,不是疑慮他的法律專業,是他的常識不夠,跟人民脫節太多。」
張靜分享執業經驗,肯認所有案件,其實用基本常識判斷都足以審判,未必需受什麼專業訓練,「當然特殊案件需要專業背景才得判斷,如子彈彈道,但只要講解給陪審員聽,老百姓不見得聽不懂,就像法官也得徵詢專家證人意見。」
張靜再次強調,「法官不是什麼都懂,法官只懂『法律適用』,『認定事實』不一定比老百性強。有法律學者說轉向『陪審制』是『問道於盲』,會講這種話的,自己就是專業傲慢的盲人。」
張靜大鳴大放性格,近日引來法界撻伐。(攝影:李昆翰)
在司法院的詮釋裡,「參審制」與「陪審制」根本差別是,「參審制」由法官與參審員一起認定事實、一起適用法律、一起量刑;比起「陪審制」的「分工」,「參審制」更像「合作」。此點引來張靜憂心,「『參審制』最大問題是權威效應,參審員其實沒有能力抵抗法官的暗示。假設今天有3個法官,不管有3個、6個參審員,當法官說出他的評斷,有幾個參審員敢在合議庭反駁法官的話?一講洋洋灑灑法條,一般人常就傻住了。」
▌參審員恐淪跑龍套
「所以我主張『陪審制』不主張『參審制』,最擔心一旦採『參審制』而參審法官又很強勢,根本與職業法官審判無異,所有決定仍是法官說了算,參審員將成為跑龍套的花瓶演員,幫參審法官背書的橡皮圖章。」
但外界更質疑台灣能否適合一步到位「陪審制」,而不需先行適用「參審制」過渡?
張靜回應,全球歷史沒有1個國家先「參審制」再換軌「陪審制」,倒有先「陪審制」再改走「陪審制」。德國1848-1924 年曾適用「陪審制」,1924年改施行「參審制」至今。「說坦白,『參審制』要建立在『國家人民要夠信賴法官』前提,此時適用『參審制』問題不大,問題這正好是台灣當前最缺乏的。」
1990年張靜(左1)與陳櫻琴(左2,今中原財法系副教授)、王清峰(左4,後曾任法務部長、監察委員)等人於北京出席世界法律大會。(張靜提供)
▌你相信法官嗎?
「講到底,『陪審制』是建立在『不信任法官』前提,採行『陪審制』能改變法官開庭態度,台灣當前的法官,若因絕對權力造成絕對腐化,人民根本沒有牽制手段,透過『陪審制』可做制衡,能改變法官開庭態度。」
「究其根本,『陪審制』歷史是建立在『對抗專制皇權』的不信任心態下,如法國,早期採行『陪審制』,但漸漸人民沒那麼不相信法官,逐步換行『參審制』。」因此張靜全不贊同台灣走「參審制」,「最後跟職業法官審判沒有多大差別。台灣法官會很有自制力,不去用權威影響參審員,你能相信嗎?」
1989年張靜投書《自立晚報》公開辭任主任檢察官歷程,然未多獲關注。(張靜提供)
▌法學教育烏托邦
30多年來,張靜似乎看多台灣法官有太重「這些人民怎麼會比我懂呢?」的專業傲慢,「法國、德國、台灣等國都是考試上來的法官,沒什麼社會歷練,跟美國全不相同,美國都是律師幹了10年、20年才轉任法官,足夠的社會歷練,人民不會去懷疑司法、指控法官『恐龍』。」
因此在法官晉用的進場機制,張靜主張「廢除大學法律系,改學士後法律系」。
「先求大學四年有第一專長,對法律有興趣再去攻讀,至少有兩大專長(如法律與資訊、法律與生物),做到能觸類旁通、『舉一隅而以三隅反』。」在他擘劃中,學士後法律系至少讀3年,加上大學4年,約25歲符合律師應試資格,再執業10~15年,40歲出任法官,是最理想的司法烏托邦。
「若律師執業15年轉任法官,仍再出現『不符人民期待』的恐龍判決就太離譜,除非是個很爛的律師,他自己養成過程不上進。」
1989年張靜投書《首都早報》指控司法關說亂象。(張靜提供)
▌出任司改委員的三大目標
本次出任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陪審制」自然是張靜在96個議題中的首要關切目標,「法官晉用」、「法庭直播」則是他另外想著手的議題。
張靜萬幸的是,「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分組議題4-1)、「人民參與司法」(分組議題4-2)兩大議題都在他出任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中。此外,「法庭直播」也屬該組議題(「公開透明的司法」,分組議題4-3)裡,「目前,我們已決議通過未來『法律審』(第三審)都直播,『事實審』(第一、二審)則視案件直播。」
至於法庭直播是否對著臉直播,張靜認為,「被告、證人可以不對臉,但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定要對臉,因為都是公眾人物啊。」
▌遠程:法官民選制
語猶未盡,張靜脫口「其實我更想處理法官、檢察官退場機制問題,但這在第三組議題裡(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分組議題3-2)。更遠目標,我想推『法官民選制』。」
「任何有律師資格,執業10~15年,自認夠格當法官都可參選,讓人民直選。」此舉如同美國各州法院法官的3種選任制度,第1種直接民選,第2種間接民選(透過州議會選舉,如台灣大法官也是間接民選,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第3種則由州長自「提名委員會」遴選。
張靜不諱言,「我的司法藍圖,其實跟美國很像。」
美國各州法院法官方式列表。(翻攝東華大學財法所2011年5月10日蘇永欽「繼受法制下的法官養成與大學法律教育」演講資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任一判決都在影響全世界,如因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產生的《米蘭達宣言》(Miranda Rights, 指刑事案件嫌疑犯有權行使沉默權,與要求得到律師協助之權),台灣、香港都深受影響。台灣2013年《刑事訴訟法》第95條修正是參考《米蘭達宣言》,即香港警匪片、法庭劇常見台詞,『你可以保持緘默,但你說的話都會被記錄,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程序法:英美法系;實體法:歐陸法系
1974年進入政大法律至今,接觸法律已經43年的張靜說,自己憧憬的台灣司法烏托邦就是「程序法走向英美法系,實體法可續走歐陸法系」,「歐陸法系有最大優點,多數是成文法典,邏輯井然,英美法系是自判例發展,台灣所要作的,明文化英美法系中的程序法即可。」
「其實台灣刑事訴訟,近年已漸次廢除不少純粹歐陸法系制定,改採英美法系,如2003年9月刑事訴訟制度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實施迄今,就把美國的『證據排除法則』、『證據傳聞法則』、『交互喆問』納入法典,不少美國刑事訴訟制度已逐漸融進台灣司法體系。」
張靜將話題拉回『陪審制』,「現在只要把美國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日本用語,即『卷證不併送』)移植台灣,檢察官起訴書只需單寫一頁『被告某年某月某日某處殺害某某』呈遞,其他不需附件,法官、陪審員單持此頁起訴書進行審判,就不會像現今台灣,常有法官預斷偏見之虞。」
▌《米蘭達宣言》真義
「檢、辯雙方在審判庭才亮底牌,就雙方各持證據互為辯護。」張靜說,這是考量《米蘭達宣言》中「有權申請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點,很多台灣警察、檢察官根本做不到,盡查對你不利的證據,「比如你自證一個不在場證明,警察、檢察官根本懶得理你,這也是為何日前小模命案出現大逆轉主因」,張靜豪氣笑稱「這還算好的,關押幾天就發現她真的不在場,有的根本起訴後才發現搞錯。」
1990年,張靜剛辭任檢察官轉任律師未久。(張靜提供)
張靜肯認,能理解偵辦過程中,檢察官因積極偵辦原則,以「有罪推定」為出發,「但到了法院,仍要回歸『無罪推定原則』,此時『起訴狀一本主義』非常重要。」他直白總結「反過來說,陪審制若無『起訴狀一本主義』配套,也是假的。」
「陪審員都看完所有對被告不利證據了,那還要審什麼?」
撰文:陳怡杰 攝影:李昆翰 影音:蘇依俐
2017/3/26
不採陪審制是因「台灣人水準不夠」 張靜4點劍指許宗力
盧禮賓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25日展開大辯論時,第四分組委員張靜(前排左二)質疑司法院不採陪審制的理由,是因台灣人民水準不夠,挑戰院長許宗力指陪審制不適宜歐陸法系的台灣的論調。(攝影:李昆翰)
陪審制、參審制孰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25日展開大辯論時,第四分組委員、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摃上司法院,質疑司法院不採陪審制的理由是台灣人民水準不夠,挑戰院長許宗力指陪審制不適宜歐陸法系的台灣的論調。司法院澄清從未認為台灣人民水準不夠,但可以確定歐陸法系確實不適宜直接移植美式陪審制。
在公聽會中,張靜直接挑戰司法院的人民參與審判的書面意見,與司法院脣槍舌劍。他質疑司法院不採陪審制有四個理由,一是台灣是歐陸法系不適合採陪審制,第二判決不附理由違憲,第三台灣人民水準不夠,第四司法資源浪費,要花很多錢。
司法院極力澄清,從來沒有認為台灣人民水準不夠,指張靜說的是坊間有些人質疑陪審制的看法,不是司法院的看法。張靜接著說「這是許宗力院長的問題」。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25日增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公聽會。(攝影:李昆翰)
張靜緊接著追問,「許宗力講歐陸法系國家不適合陪審制?你接不接受?」司法院代表回答,如果是美式陪審制,歐陸法系確實不適宜直接移植美式陪審制。
陪審制被很多學者和實務工作視為「夢中情人」,想追又怕配不上人家,是令人著迷的制度,但在台灣沒有實證經驗,我們總是擔心是否會和台灣司法水土不服。──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
張又問許宗力院長在自傳寫,台灣是歐陸法系,短時間不適合陪審制,短時間適合參審制,「短時間是多短多長」?這個問題令司法院代表一時回答不上來。張又問「書面報告院長看過沒有」?司法院代表說,書面報告有經由程序呈核,4位首長都認同的意見。「你無法幫他回答短時間長時間?」張靜補充問,引起與會人士笑聲。
張靜挑戰司法院的人民參與審判的書面意見,質疑司法院不採陪審制有四個理由,與司法院脣槍舌劍。(2:02:33開始)
▌陪審制下,判決不附理由違憲嗎?
張靜再問,美式陪審制判決不附理由在台灣違憲嗎?司法院代表回覆確實有學者有此說法。張追問《刑事訴訟法》455條之9,認罪協商判決不須附理由,曾有違憲爭議嗎?
司法院表示,美國訴訟制度有所謂「罪狀認否」程序,被告認罪不會進入陪審審理,認罪協商與被告判決有爭議不同,舉例認罪協商並不洽當。如被告判決有爭議,法院必須告知作成判斷的依據,是審判者的責任。
▌參審制下,怎樣避免參審員被操控?
張靜表示,司法院希望採參審制,如何避免法官不明示、暗示操控參審員?司法院強調,參審制是採日本方式,由3位法官搭配至少6位參審員,人民多元意見可以表達,不會因人數過少,被法官意見壓制,也會制定相關規則,尊重人民意見陳述,非法律人先發言等配套。參審員可以對被告和證人直接提問,不像陪審制只可以聽。
這場公聽會除了張靜、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張陪審制,專家證人尤伯祥律師也認為就增進司法信賴及制衡法官,保障人權,增進認定事實能力等,陪審制是較佳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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