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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是「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法政結構,香港可發揮法治優勢。
法律體系的互通、協調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主要難關,大灣區內存在「一國、兩制、三法域(三種法律制度)」的獨特法政結構,廣東省、香港、澳門都有各自的法制傳統,在經濟上要達到深入合作,法制就必須作出相當程度的融合,才能達到二零三五年「大灣區內市場高水平互聯互通基本實現、各類資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動」的目標,為此,亞洲週刊專訪了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粵港澳大灣區青年發展法律研究所所長黎沛文,以下為採訪摘要: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到要將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香港的法制特性能怎樣達到這個目標,而作為「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在大灣區中,又有怎樣的功能?
在世界經濟論壇的《全球競爭力報告》中,香港的司法獨立更在亞洲連續三年位列第一。可以說,香港成熟的法治已經全球範圍內獲得了高度的認可。作為大灣區區域發展的核心引擎都市,香港在法治方面的獨特優勢將可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發揮「國家所需、香港所長」的特殊作用。
就粵港澳大灣區內部而言,「一國兩制」下大灣區內粵港澳三地的社會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且分屬於不同關稅區域,未來在融合發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爭端或糾紛。而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決服務中心」的香港將能為此類糾紛提供有效的解決途徑。
▍大灣區無可避免要處理香港與廣東省內法制協調的問題,比如說普通法著重判例、中國大陸著重立法原意,這兩種法律取向的差異應如何得到處理?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與世界其他灣區建設最大的不同之處正是在於其內部存在著「一國、兩制、三法域(三種法律制度)」的獨特法政結構,不同區域之間明顯存在著多樣性的法制壁壘。其中,香港法制屬於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澳門屬於大陸法系,為成文法體制;廣東省九市則同屬中國內地法制,也是成文法體制。在這種法政結構下,粵港澳三地各自擁有不同的法律體系和法律管轄權,在立法、司法上近乎自成一體而相互閉鎖,法制衝突幾乎無可避免。就此而言,香港與廣東省之間確實存在著亟需解決的法制協調問題。現時,由於三個法域同屬一國之內,我國學界一般將之認定為一種區際法律衝突。但遺憾的是,內地與港澳區際法律衝突法的發展迄今仍未臻完善。下一步,國家有必要通過系統制定相應區際法律衝突法規,來有效應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衝突問題。
除此以外,應進一步推動內地與港澳間更廣泛的區際司法協助,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構築起更牢固的法制協調制度基礎。
▍大灣區強調各城市之間需要「協調互動」,大灣區各城市之間應該如何建立更佳協調機制,是否需要設立「大灣區」級的行政單位,以便統籌、協調?
要使(粵港澳大灣區)之綜合為一個可以協同發展的區域整體,就離不開自上而下的統一規劃、協調和推動。未來,設立類似「粵港澳大灣區區際合作指導委員會」等「大灣區」級的行政組織以統籌、協調大灣區的建設和發展,有其必要性。
▍大灣區規劃中,強調智慧城市、數據互通,相應就會帶來法律協調的問題,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歐盟委員會二零零七年十月發布的《歐盟智慧城市報告》對智慧城市的界定,智慧城市可以從六大座標維度來加以認識,即智慧經濟、智慧流動、智慧環境、智慧人權、智慧居住和智慧管理。這套法律體系,必須是建立在信息化、智能化、大眾化、個性化、動態化的基礎之上,以適應智慧城市的治理模式。
未來,我們應積極借鑑日本、韓國等先行國家的經驗,依託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司法合作機制,在粵港澳大灣區智慧城市群建設的過程中,完善有關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應用及公共服務體系運行的相應規範,建立完善保障國家網路安全、資訊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香港「一國兩制」將於二零四七年屆滿「五十年不變」之期,大灣區的規劃協助香港融入國家體系,加強國家意識,在設計上,用以處理「後二零四七」的香港問題?
大灣區的規劃不僅有利於香港在未來發展中進一步融入國家體系,強化香港社會的國家意識,同時未來也將能在香港「二零四七問題」的處理上發揮一定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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