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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的正當性在哪裡? ☆作者:王為仁

 有格調的政黨應該選擇與不公義的政府戰鬥!

 

政黨法的訂定

解嚴、開放黨禁30年後的民國106年11月10日,政黨法46條在立法院中偷偷摸摸的三讀通過;106年12月6日,總統明令公布。這部規範全台三百多政黨行為的基本大法,自公布後立即實施,沒有任何緩衝期,可見國會諸黨期待之迫切。為甚麼政黨法立法,不能光明正大的依照正常程序進行呢?

政黨法是一部公然違憲的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可見只要中華民國還繼續存在,憲法還繼續有效,人民結社的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只要不違反民法、刑法的規定,不能假借任何名義予以侵害。而這也正是解嚴開放以後,遲遲未能訂定政黨法的主要原因之一。未料民進黨全面執政以後,竟然串連國會中的各少數黨,以嚴峻的法條,公然侵害人民自由結社的權利。所以違憲的政黨法,政府有甚麼權利強制所有政黨接受呢?

政黨法是一部立法程序有嚴重瑕疵的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有關立法院之職權部分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到會備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依此訂定第54、55、56、57、58、59等召開公聽會之條文。雖然沒有強制召開的規定,但是民主時代、民主進步黨全面執政的時代、號稱開放、透明的時代,尊重相關當事人的權利,是依法有據、理所當然、也符合時代潮流的。何況偷渡的、黑箱作業的政黨法立法,「沒有程序正義,哪有實質正義」。所以立法程序違憲、違法又違反時代潮流的政黨法,政府有甚麼權利強制所有政黨接受呢?

政黨法是一部違反立法旨意的法律

政黨法立法旨意為:「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府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訂本法。」。又是公平競爭,又是民主原則,又是健全政黨政治,講起來真是冠冕堂皇的不得了。但是細觀46條內容,沒有鼓勵、獎勵從政,不是要求、限制,就是處分,或者連續處分,幾乎就是恨不得強制所有在野政黨立即退場。即使政黨補助款請領資格調降,也只是對既得利益政黨有利,新興政黨倒是寧願該款用來辦理公費選舉,使得賢能的人有機會為民服務,以及補助選民,以提高投票率。更應該一併廢除政治獻金法,以打斷官商公然勾結的管道。這樣政黨法才不會「掛羊頭賣狗肉」,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所以違反立法旨意的政黨法,政府有甚麼權利強制所有政黨接受呢?

有格調的政黨選擇與不公義的政府戰鬥

政黨的使命,是改變不良的政治制度與政治風氣,使全民都能因為政黨的成立,而提升生活環境與生活水準。如果政黨自身受到不當壓迫,都選擇默默接受,哪有可能期待這些懦弱的政黨,會不畏艱難的為人民爭取權利呢?所以,所有希望有所作為的政黨,都應該勇敢的與壓迫人民的政府戰鬥,以證明自己的存在價值,並且從反對政黨惡法開始。

 

全民行動黨 主席王為仁 0923-101305 撰於1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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