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復

海峽兩岸應該簽署和平協議 ☆來源: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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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主席吳敦義在接受廣播節目專訪時表示,如果國民黨重返執政,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有權簽署協議,他希望經過兩岸折衝的過程,由國民黨執政的政府與對岸洽簽兩岸和平協議。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則在去年十月於立法院總質詢時,提到朝野應認真思考推動兩岸和平協議,替台灣爭取足夠時間和生存空間,讓台灣不捲入國際強權的紛爭,且能面對中國大陸逐漸增強的促統聲音,有充足的時間在安定和平保障的環境下,來解決兩岸問題。

民進黨政治人物長期強烈攻擊和平協議,聲稱和平協議是「賣台協議」,國民黨則一度把黨綱中的和平協議改稱和平願景,不過,隨著二○二○總統大選即將到來,曾把和平協議列為黨綱的國民黨,再度拋出這個議題,民進黨希望反制,行政院特別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明訂兩岸和平協議前應舉辦公投,並訂出條件與門檻。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則表示,修法將比照修憲門檻,協商前經立法院三分之二同意,先舉辦諮詢性公投,協商後還要立法院四分之三出席與四分之三同意交付公投,經全體選民半數以上同意才通過。

有人或覺得兩岸和平協議屬於國內法的停戰協議,這是將台灣視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且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與第二章人權保障,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防衛性民主」意旨,都不容民主的台灣與專制國家統一,因此覺得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將使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遭受破棄,這是違憲主張。然而,將「和平協議」與「國家統一」輕易直接畫上等號,這是站在與共產黨相同的角度,樹立一個像是稻草人的目標,帶著跳躍性思惟展開概念偷換,真實的問題則依舊沒有澄清。

戰爭或和平,這本來就是兩岸關係自一九四九年成形後,在實務層面需要面對的重大課題,如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來談兩岸簽署和平協議,這是將大陸當成中華民國主權範圍的一部分,且自解除戒嚴後,我們在法律層面不再視中國共產黨是所謂「叛亂組織」,海峽兩岸因內戰而隔海各治的關係,本來就需要有從法律層面徹底解決的過程,我們何不回歸根本來思考:憑什麼能不經由討論並簽署對各自具有約束性的協議,兩岸就能獲得和平呢?當這個話題連討論都要被人視作「賣台」,難道要兩岸啟動戰爭,才是在「愛台」嗎?

經由這些年來政治人物對群眾的集體催眠,我們生活在中華民國治權範圍內的人民,多數有種矛盾心態:既渴望生活在安全舒適的環境,又拒絕跟中國大陸做任何理性的對話,因此,我們藉由妖魔化中國大陸,甚至殘害自身的中華文化元素,在教育層面割裂開對中國大陸的認同與認識,將其視作與自己無關的異質內容,使得人民竟然誤認「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這六不策略,就能維持穩定的兩岸關係,這本來是指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兩廣總督葉名琛無知排外,最終被擒獲客死印度的往事,我們生活在台灣的有識者,不應該持續閃躲坐以待斃,反而應該積極思考跟中國大陸到底應該怎麼簽署兩岸和平協議。

 

陳復|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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