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

台灣需要陪審員制 (上) ☆作者:張靜

各位聽眾好,今天這一集我們要談陪審員是怎麼產生出來的。在台灣,我在推陪審這個議題的時候,有蠻多的人問我說:我能不能當陪審員?我可不可以不當陪審員?

陪審員到底是如何產生?法院有一套選任陪審員的程序,今天就針對在陪審制之下,如何產生陪審員的過程來做說明。也會和司法院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的草案,我們稱之為「國民法官法」的草案來做一些比較。

首先,刑事案件是可以適用陪審審判的。我們台灣陪審團協會,有草擬了一個陪審法草案。在新的立法院會期,就是這一屆的立法委員產生以後,我們有透過蔡易餘委員在立法院提案,也經過一讀,目前在付委中。所謂付委就是交由司法及法治委員再審查。不過,我記得是在前年就付委了,因為要等司改國是會議的召開,這個付委的過程就延宕了下來。最近,行政院會先通過了司法院的「國民法官法」草案,即將送入立法院,台灣未來到底要採「陪審制」或「者國民法官參審制」,將來的戰場會在立法院,立法院的諸位委員要針對「陪審」跟「參審」來做討論議決。

什麼樣的案件適用陪審制呢?

什麼樣的案件適用陪審制呢?依照陪審法草案第4條第1項的規定,做了兩種排除。第一種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適用陪審制,這個在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裡面,是屬於簡易案件,通常是聲請簡易判決,通常連庭都不會開。一般來講,就直接書面由一審法官判決,這種案件不適用陪審團審判。

第二種是如果被告已經做了有罪答辯,也不適用陪審團審判,為什麼?因為陪審團本來就是在負責認定事實。被告有犯了這個罪,做了這件事情,還是沒有做這件事情,認定被告有罪無罪是陪審團唯一的工作。如果被告已經做有罪答辯,陪審團的工作就沒了,所以,有罪答辯就不適用陪審制。相對於司法院的國民法官法草案第5條第1項的規定是不同的,它的規定是,第一個,少年刑事案件及跟毒品有關的案件是不適用國民法官制。道理何在?我不認為司法院講得夠清楚。以我在美國、澳洲、香港所看到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審判,並沒有把少年刑事案件跟毒品案件排除在陪審之外,所以,我們的國民法官制把少年事件跟毒品案件排除在外,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很妥當的做法。

更重要的是國民法官制裡面規定,必須要所犯最輕本刑是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罪才適用國民法官制,唯一的例外是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也適用國民法官制。例如,傷害本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適用國民法官制,可是因為故意傷害而致死的時候,就適用國民法官制。否則的話,最輕本刑一定要7年,例如殺人,殺人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他的最輕本刑就是10年。所以,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罪,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裡面,這種案件叫做重罪,這種重罪又排除了毒品的重罪,跟少年事件的重罪。其實,這種案件一點都不多,據司法院自己評估,大概一年在800件左右,可能適用到國民法官審判。而陪審團審判,是只要法定刑超過3年,加上被告不認罪就可以適用陪審團審判。

被告有選擇權

當然,陪審團的審判是賦予被告有選擇權,就是被告符合陪審審判的案件,被告有權利決定是否使用陪審制。國民法官制是被告沒有選擇權,由法官來決定重罪該不該用陪審。所以,未來在台灣適用陪審的案件的範圍一定比國民法官制的範圍大得多,因為只要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適用陪審。陪審的範圍雖然大得多,實際上未來真正進入陪審的案件到底多不多?在我的看法裡面,初期一定會多。假設台灣真的實行陪審團審判,我相信在實行剛開始的3、5年之內,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一定會比較多,為什麼?因為人民不相信司法,不相信法官。所以,他比較會去選擇陪審團審判,只要他不認罪,他認罪當然就沒有機會了。這個案件理論上是會比較多,實際上我也相信會比國民法官制的適用,將來案件會更多一些。國民法官制評估一年大概只有800件,我相信陪審制在頭幾年可能每年有幾千件。可是久了以後,這個數字會下降,為什麼?因為一旦採了陪審團審判,人民慢慢就會相信司法,因為是人民自己做陪審員在審判,人民就會相信法院已經沒有貪污法官,沒有恐龍法官,沒有打手法官。為什麼?因為職業法官在陪審制之下,他不會、不需要、也沒有權利去認定事實。一旦法官沒有認定事實的權力,他不可能成為打手,因為決定權不在他,他也不必寫判決書。他沒有決定事實的權力的時候,訴訟關係相關的人要去行賄法官的誘因、動機就沒了。將來,陪審制之下大概不會有人去行賄法官,因為沒有意義。所以,在陪審制之下,法官的身份地位漸漸可以獲得人民的信賴,當這個信賴養成了,大家覺得這個法官ok了,被告會選擇陪審的這個機率就會慢慢下降。頭幾年一定不會下降,會比較多,就是因為人民不相信司法。一旦在陪審制之下,人民相信了司法以後,人民會說我們已經相信法官了,法官的表現也讓我們獲得信賴了,就未必一定要用陪審制了。所以,我預期在採陪審制之下,頭幾年的案件一定會相當的比例多,3年、5年、8年下來,這個比例就會慢慢下降。像現在全世界各國採行陪審制的國家,大概真正進入陪審團審判的所有刑事案件,以美國為例,大概在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之間,香港也差不多這個數字。唯一算是比較高的是澳洲,我今年二月去澳洲參訪澳洲的陪審團審判,據澳洲的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們跟我們講,以昆士蘭州為例,刑事案件裡面進入陪審團審判的,大概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之間。你看澳洲已經實行陪審制好幾百年了,他的陪審比例大概還在百分之十左右或者更多一點,這是陪審的比例還算蠻高的一個國家,其他國家就沒有這麼高。我預期台灣一開始實施陪審制一定會高,可是久了,這個數字比例慢慢就會下降,為什麼下降?就是陪審制施行了一段時間以後,司法慢慢會獲得人民的信賴,這是非常關鍵的一點。

陪審團組成的人數

接著我們來談陪審團組成的人數。依照陪審法草案第5條的規定:被告所涉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陪審團由陪審員12人組成,其他案件由陪審員9人組成,所以,我們的陪審法草案有9人陪審團和12人陪審團。12人陪審團就是國民法官制裡面的重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但是,因為我們陪審團草案裡還有3年以上到7年之間的罪,這個罪就適用9人陪審團。國民法官制的國民法官永遠是6個人,比陪審制這個12人陪審團少6個,9人陪審團少3個,所以,有蠻多台灣的法律人或者司法人就說:這個陪審制很花錢,還要組成陪審團這麼多人。可是,相較於國民法官制,其實就是多6個人跟多3個人,更何況陪審制之下只有一個法官參與指揮訴訟,這個國民法官制之下有3個職業法官跟6個國民法官,那3個職業法官就多出了2個法官的人力。以付給法官的薪水來講,一個法官最少在10萬到20萬的月薪,多了2個法官的人力,大概一年就要好幾百萬的花費。這些花費可不可以在陪審制之下,把這2個法官的費用付給多出6個或3個陪審員,夠不夠支出?我覺得就算差一點,也相去不會太遠,所以說陪審制很花錢這一件事情其實我是不能認同的。

那怎麼樣去選任陪審員?依照陪審法草案的第7條規定,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度的3月底前,將轄區具有公職選舉投票權人之備選陪審員名冊提供給轄區之地方法院陪審團挑選委員會,這種叫做「備選陪審員」。備選陪審員怎麼來的?就是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人到了次年的3月底以前提供給法院。其實規定蠻簡單的,因為各個地方政府都有選舉人名冊,在上一次選舉的時候一定有選舉人名冊,到次年3月只要把這個選舉人名冊,除非已經知道這個選舉人已經死亡,或者已經遷戶籍,不在這個法院管轄區,把他剔除,這個所謂的「備選陪審員名冊」要產生,送給地方法院就蠻容易的,並不困難。地方法院就有一個陪審團挑選委員會來做一些行政的工作,因為,最後真正的選任是在法院裡面進行,在法院之前,當然會有一些行政的作業程序。陪審團草案規定要成立一個陪審團挑選委員會,相較於國民法官法的草案規定,他的規定憑良心講比較複雜。地方法院應於每年9月1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法官制是由地方法院在每年的8月31號含這一天以前,等於9月1號以前,就要去自己去估算說我明年大概有幾件案件會適用國民法官制,那就要通知這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我需要備選的國民法官人數要多少。所以,你會發現在國民法官制之下,他可以去估算備選的國民法官人數,是因為他可以控制案件的數量;陪審制基本上比較難控制,為什麼?因為陪審制是被告來選擇的,法院並不能夠知道說被告到底要不要選擇。國民法官制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是由法院自己決定的,哪些案件可以用國民法官制,哪些案件不能用國民法官制,所以他可以去估算一年會有幾件案件,大概需要多少的備選國民法官,他這裡並沒有講人數有多少。在陪審法之下,根本不必去管人數,你只要把選舉人名冊由地方政府送到法院就可以。國民法官制是倒過來的,是法院通知地方政府要多少人數的備選國民法官,然後地方政府要在每年10月1日以前,從地方法院這個轄區具有年滿23歲,而且要繼續居住在這個轄區4個月以上的國民,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要人數的備選國民法官,然後造具一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給地方法院,所以這個備選國民法官的初選名冊是由地方政府做的,而且是由地方政府隨機抽選做出來的,可能人數只有幾千人。但是,它的程序上跟選舉人名冊不同,因為他必須要23歲,所以要把20到不滿23歲之間的人要剔除;而且要繼續居住4個月,這個只能按照戶政機關去查,變成要整個清查其實很花錢的,並不見得不花錢。陪審法草案其實很簡單,就把過去的選舉人名冊,剔除掉死亡的就可送到法院來。這個行政作業程序上來講,陪審制的備選陪審員名冊其實不用花很多錢就可以做出來,相對於國民法官制,它的成本、手續真的比較高。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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