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

台灣需要陪審員制 (下) ☆作者:張靜

豁免的規定

我們的國民法官制裡面針對於相應的規範,哪些是豁免的有規定。比方說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不可以;還有,黨務工作人員不可以當國民法官。假設一個案子是牽涉到政黨的案子,或者是某個綠色的高官或者藍色的高官的時候,黨務工作人員必須要被排除在外,剔除作為陪審員,我覺得這個很合理。所以,其他情勢認為應該豁免的,比方說消防員在國民法官制是不可以當陪審員,不可以當國民法官。我也認為消防員可以去豁免來當這個陪審員,因為消防員的工作是天天可能都在待命的,他不可能做陪審員,那就少了一個人力,那各地方法院都在進行,也許少了不止一個人,所以,我覺得消防員被豁免可以接受。這種叫做職業事由的限制,包括法律系所的教授、講師、大法官、法官、檢察官、職業律師、現役軍人、司法檢察官及司法警察都會被豁免,不可以當陪審員。基本上,是法律的專業人員都要被排除在外。陪審員希望是一個沒有法律專業的人,國民法官制裡面規定還更嚴格一些,比方說法官或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以及在大學裡面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及司法檢察官、司法警察、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的人員,還有司法院、法務部以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這些都跟法律有關,都被排除豁免,這是國民法官法草案的規定,我覺得這個我可以接受。所以,未來在立法院審議的時候,有關陪審員的選任,其實可以國民法官制的某一些規範可以納進來,也就是說,這一方面不管用國民法官制,還是用陪審制不需要太大的區分。在排除、剔除陪審員來講,主要是基於不適任,有偏見或這個有影響公平審判之虞。法律人為什麼會被剔除?就是有偏見。我的經驗裡面,在一個小團體裡,當有一個法律人的時候,大家在聊到某一個法律案件的時候,大概這個法律人都會成為意見領袖。所以,國民法官制也好,陪審制也好,都不希望法律人去操控陪審團,或者,國民法官操控其他的國民法官,因為法律人對於專業常常有法律專業的傲慢跟偏見。我自己作為一個法律人三十幾年,我當過法官、檢察官、律師,現在還是律師,你說我有沒有法律的傲慢與偏見?我自己也承認有。有很多人到了律師事務所請教律師的時候,律師跟你講:啊!你不懂…這種講你不懂的情形,都代表這些律師們有他專業的傲慢與偏見,總認為人民的法律素養不如他;總認為人民的想法不如他,我告訴你台灣的法律人幾乎都是如此,包括我在內也是如此,所以,陪審員或者國民法官制為什麼要把法律人剔除,其實就這麼簡單,這個會有這種偏見和不公平的情形。 

迴避的事項

陪審法草案第15條:下列人員也不可以任陪審員:一、受褫奪公權的宣告,還沒有復權;二、受破產的宣告,還沒有復權;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還沒有滿5年;四、精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夠執行陪審員職務;五、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應行迴避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有法官應行迴避的事項,陪審員都要迴避。這是一種陪審員的消極資格,這種會造成負面或不中立事由的候選陪審員在第一階段法官的書面審查問卷回來的時候,法官就要做第一步的剔除,萬一有漏網之魚,請他到了法庭做口頭選任的時候,還要做第二步的剔除。依照陪審法草案第16條:陪審員有刑事訴訟法17條各款所涉情形要自行迴避,陪審員萬一在法官書面剔除階段沒有被剔除,在第二階段,到了法院以後,陪審員自己也發現有這些可能的情形必須要迴避,檢察官、律師及被告也可以申請陪審員迴避,法官認同陪審員有應迴避的情形,應將該陪審員剔除,由後補陪審員遞補。本來應該在書面或者口頭選任的時候就要剔除,萬一沒有剔除,他已經當了陪審員,後來發現還是要剔除,要把他解任,所以,陪審員要歷經好些的階段去剔除他當陪審員的資格,主要的出發點就是不可以違反公平審判的原則。如果,這個陪審員有不公平、有偏見、不適任情形,他就不應該來當陪審員。所以,陪審員有依法應該迴避的事由、他就必須要迴避。

行賄陪審員,難;行賄法官,易

透過這樣的選任程序選出的陪審員,基本上公平性就沒有什麼大問題。以我在美國、澳洲看到的情形,跟被告認識也被剔除,跟被害人認識,因為你跟被害人認識,你就會偏袒被害人,作為一個陪審員,如果你會去偏袒被害人或被告;或者,你這個檢察官好出名,你好崇拜他,也要被剔除,因為你就會偏袒檢察官;這個律師很有名,你是他的粉絲或者跟他有關係,也要被剔除,這一切的剔除的考量,就是基於公平審判原則。

所以,有些人曾經提到說,台灣現在藍綠惡鬥,陪審員怎麼樣能夠公平審判?我就回應說,如果今天檢察官起訴了一個綠色高官的話,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就要想辦法把深藍的,盡量藍色色彩的要剔除,因為藍色色彩就會認為這個綠色高官有罪;反之一樣,檢察官如果起訴了一個藍色高官,那檢察官也要想辦法把綠色的剔除,被告的辯護律師也要把綠色的剔除。所以,大家在這種即使是有政黨色彩的案件,總有一方要去剔除另外一方的人,讓他兩邊都剔除的結果,最好是不藍不綠的留下來,不是很好嗎?你說陪審員有沒有藍綠色彩,當然有,會不會受到影響,我也認為有可能受到影響,但是,你可以透過剔除的程序,憑良心講在職業法官審判之下,法官沒有藍綠嗎?法官有藍綠,他的嚴重性比陪審員有藍綠的嚴重性更嚴重,為什麼?因為陪審員人多,就算有一、兩個有一點藍綠色彩,他能夠影響的不算太大;法官,尤其是職業法官,有一、兩個有色彩的話,那影響就大了,人數越少他的決定性越強,人數越多他的決定性越弱。就像你要行賄一個法官,如果行賄成功了這個法官就很可能操控了這個案件, 12個陪審員就算你行賄一個,能夠操控這個案件嗎?更何況就算陪審員沒有達成評議結果的一致要求,並不是被告就無罪,而是變成一種僵局判決。僵局或者說沒有辦法達成一致決的時候,這個案件就變成僵局案件,僵局案件不代表這個案子結束,檢察官依然可以重新再起訴或者更換陪審團。所以,行賄一、兩個陪審員並不見得能夠影響全局,行賄一、兩個法官那絕對會影響全局,更何況陪審員要行賄,難,法官要行賄,容易,為什麼?因為法官在位這麼多年,很多各地方法院的法官在社會上,尤其像我們律師界對這個法官的操守是好,還是操守不好,通常跟哪個律師比較有接觸,哪個律師是白手套,其實律師界蠻清楚的,只是我們大家沒證據,沒辦法去說什麼,檢舉什麼,但是,看在眼裡會知道。我舉一個例子,二十幾年前有一個當事人來找我,我們過去就是朋友,他就跟我講說他知道我跟法官認識,他說可不可以拜託我送錢給法官,我回說我從來不做送錢的事情,如果你要送錢那我不會接你的案子,他說他知道了,後來,他當然就沒有委任我。過了幾年,在某一個場合我們又見面,我想起他過去的案子,我問他那個案子後來怎麼樣,他回說擺平啦!我找了律師送錢就解決了。我問說可不可以告訴我這個律師是誰,他回說沒問題,因為他跟我關係其實是不錯,他就告訴了我名字,透過哪個律師去走後門行賄了法官。所以,我也知道是哪個律師行賄法官,只是我們沒有證據而已。法官收不收錢這一件事情,好法官、壞法官、收錢的法官,在社會上、在司法圈裡面或律師界裡面,其實是蠻有公評,大家心知肚明。

如果一個案件知道了職業法官是誰,不管是在純粹職業法官審判,或者是像國民法官制的3個職業法官,如果你有送錢給3個職業法官,他要控制那些6個參審員其實很容易;在陪審制之下,你要去行賄法官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法官並不會去認定事實。你會不會去行賄陪審?陪審人那麼多,不容易行賄。在陪審制之下,陪審員還沒有選任出來時,你不知道行賄誰,一旦選出來以後,馬上就進入審判程序,通常都是今天選出來,明天早上就進入審判程序,甚至,今天早上選出來,下午就進入審判程序,審判程序通常一、兩天就結束。正常情況來講,你根本來不及行賄,案件就已經結束了。而且,你要去行賄某個陪審員,你怎麼知道這位陪審員操守如何?法官的操守其實蠻多人知道,這個法官是收錢的法官,還是不收錢的法官。可是,陪審員是來自各行各業,怎麼知道這些陪審員操守如何?不知道人家的操守、底細,你如何去找人送錢?而且,一般來講只有一、兩天的時間,陪審員的案子就審完回家,對他來講案子結束了,你根本還來不及行賄,案件就已經結束了。

打手法官和避禍法官

國民法官是參審制,或者是職業法官制之下,一個案子進入了職業法官手裡,到審判程序中間可能過了半年、一年、兩年,這半年、一年、兩年間,被告要想辦法行賄容易的多。所以,我才會說在陪審制之下,可以解決法官貪汙的問題、當打手法官的問題。我再強調一次,執政者要控制法官容不容易?沒這麼難,因為有兩個因素。第一個因素叫做升遷,你執政者要控制法官給他一個升遷的許諾,他會不會成為你的打手?這是非常有可能的!幾十年來,台灣的黨政體制之下,國民黨統治之下,這種成為國民黨打手的法官絕對不在少數。第二個因素是避禍,如果今天你不答應,他就來找機會修理你,很多職業法官為了避禍,不願意惹禍上身,可能就屈從了。過去,國民黨時代常有辦綠不辦藍的打手法官的情形。但是在陪審制之下,陪審員沒有升遷的問題,也沒有什麼要避禍,為什麼?因為,每年全台灣各地方法院產生幾萬個陪審員,執政者可以一一去修理嗎?不太可能。更何況他也不知道,陪審員評議的時候是秘密的,他也不知道到底是怎樣的情況。我也舉過像英國的例子,英國過去在陪審團審判的時代,現在大概英國國王不會這麼做,早期英國國王常常想要透過壓迫陪審團來達到他希望的判決結果,所以在寒冷的冬天不提供陪審團暖氣,不提供食物。文獻上說,有些陪審團餓了幾天幾夜、挨餓受凍,最後判決的結果都跟英國皇帝要的不一樣,你就會知道陪審制是可以不受到執政者威脅利誘的。在美國殖民時代尤其如此,英國還在殖民美國的時候,對美國殖民地的人,英國國王派到美國的殖民官員對美國人民真的橫征暴虐的很多,還好,美國人民把英國的陪審團制帶到美國,讓很多英國法官到美國審判的案件,透過陪審團的運作,英國的殖民官員就沒有辦法去定這些被告的罪,因為陪審團保護了這個被告讓他能夠無罪。所以陪審團是最讓執政者不喜歡的,因為他控制不了陪審團、也就是他控制不了廣大的人民。

所以,在全世界各國的歷史發展來講,美國就因為有殖民時代陪審制能夠發揮的功效,以致於當美國獨立以後,不管是他們哪一個黨,都認同陪審制。在很多國家,陪審制是執政者不想要的,為什麼?執政者想要控制司法來打壓異己、整肅政壇絕對不能用陪審制,他會達不到效果。所以,執政者反對陪審制是我可以理解的。

80%以上的人不信任法官,不相信司法

最近我常常跟想要說服國民黨,就是說你們過去做為執政黨,不願意採取陪審制我可以理解,今天你們成為了反對黨,你們還反對陪審制,我就比較不能理解。因為陪審制的實施是對你們在野黨最大的保護。看樣子,民進黨執政會蠻多年,他不會用司法來整肅你國民黨嗎?整肅反對黨嗎?人性上有可能,過去國民黨去整肅黨外或者民進黨,哪一天民進黨來利用司法來整肅國民黨、國民黨員?當然有可能。所以我就跟國民黨的一些從政人員,像立法委員,我就跟國民黨的立法委員講到說:你們今天作為一個反對黨,不應該跟著執政者起舞,執政者要求國民法官制,你們國民黨也跟著要求國民法官制,那你就失掉反對黨的角色。更何況,職業法官或者國民法官是不能夠來保護反對黨,只有在陪審制之下最容易保護反對黨,司法不會成為鎮壓異己的工具、反對黨不會成為一個鎮壓異己上的犧牲品。

這是我們為什麼希望台灣採取陪審制的原因,就是台灣的司法不受信任的情況似乎每下愈況、越來越嚴重,按照去年、前年中正大學的民意調查,百分之八十幾的人不信任法官、不相信司法,你就會知道說我們為什麼不願意接受國民法官制?我們為什麼會要求陪審制?因為只有在陪審制之下,讓法官沒有權力去認定事實,由人民來當家作主,來決定一個案子的被告有罪?無罪?這樣子的司法,人民才會信賴。我今天就講到這邊,我們下一期會繼續談陪審員,他在審判過程中他的權利、義務、以及作為一個陪審員在整個審判過程中,究竟要以一個什麼樣的心態,來處理自己的案件。我們下期再會。

 

(本篇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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