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雨亭

余登發案 國民黨的餌?──蔣經國放手民進黨組黨的陽謀(二十一)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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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4

龍城飛,原名楊雨亭,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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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登發受審(中時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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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民國67年10月3日調查吳春發(吳泰安)筆錄(圖/作者龍城飛提供)

 

二、《余登發案史料彙編》中有關警總與調查局及辯護律師之資料選錄

(一)民國67年10月3日,調查局對吳春發調查筆錄,其中說:

問:你遷台前與匪方人員討論對台進行顛覆工作作法之詳情?

答:我在台曾因卜卦算命結識許多有力人士如黃信介、李秋遠等,我將結合這些人士及其他偏激人士為力量來進行顛覆工作,匪方人員表示同意後,將於今(67)年農曆8月15日由匪方派人送活動經費約伍至拾萬美元至台東海山寺交付予我。

問:你說服余登發的詳情如何?

答:余登發表示說:你如果革命成功,國際上會承認,目前中共很強,不如忍耐。我曾被國民黨關了六個月,過去國民黨很跋扈,現在已漸漸沒有力量了。用政治和平解決的手段比你的手段好,又目前中共政治好,很團結,已統一,在國際上是第一的。

(二)民國68年1月22日,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對吳泰安、余素貞調查筆錄,其中內容與以上調查局對吳春發調查筆錄基本一致,另外一項重點:

問:你當時有無告訴他(余登發)要他當高雄指揮地區最高司令?

答:他當時表示台灣獨立沒有用,台灣要用和平的來解決。台灣獨立,大陸卡強,沒人敢承認。我聽了他的話後,沒有把派令當場交給他,準備以後用信寄給他。

(三)民國68年1月25日,調查局對余登發調查筆錄,其中說:

問:你既知欲以「暴動」取得政權此事後,有無向政府舉發?

答:沒有。

問:何以不向政府舉發?

答:因為我懷疑吳泰安是國民黨派來的間諜,要陷害我的。

問:後來報端刊載政府偵破吳泰安匪諜案後,你何以不向政府表白此事呢?

答:我認為案子結束就好了。

(四)民國68年2月6日,調查局對余瑞言調查筆錄,其中說:

問:近一年來有無可疑的人與你接觸?

答:有的。去(67)年8、9月間,有一對可疑男女來高雄縣找我父親余登發,因我父親不在,由我接見。我問他們有何事,該男子將我拉至一旁,告訴我現政府貪污腐敗無能,他們是由日本某集團派台灣獨立要在高雄搞暴動,請求支持,嗣後並拿約十張傳單給我,談約十分鐘即離去。

問:你既知吳泰安由日本派來台灣進行暴動,你有無向政府舉發?

答:沒有。

問:為什麼不向政府舉發?

答:因為我懷疑他們是治安機關派來陷害我們的。

問:既然你懷疑他們是治安機關派來陷害你們的,是否應向政府舉發呢?

答:我錯了。

(五)民國68年2月9日,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對余登發偵訊筆錄,點呼余登發、吳春發入庭:

問余登發:你對余登發所說的話有何意見?

答:吳泰安所說的話有些不實在,我並沒有對他說:「你要做,你就去做,我到時再看。」

問吳春發:你還有何補充?

答:余登發所說的話都是推卸之詞,當時他還曾告訴我,在日本有無見郭雨新,我說有,我說他是反對政府的,余登發表示說:「我知道,他出國時,我還曾歡送過他。」

問余登發:你對吳春發剛才所言有何意見?

答:吳春發剛才所言,完全是假話。

(六)民國68年3月2日,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對余登發、余瑞言調查筆錄:

問余登發:你對共匪有何看法?

答:我說過,我們和談,蔣總統去做總理,大陸鄧匪做主席,中國人不要那樣爭,中國自古被外國侮辱,現在中國世界看得起。……中華民國走的是自由民主法治憲政路線,現在大陸也是向我們步趨,我認為國共和談可行的。

(七)民國68年3月9日,余登發聘請辯護律師許欽崑、陳恂如,余瑞言聘請辯護律師姚嘉文,所提辯護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兩則,其中重點為:

余登發與吳泰安素不相識,其曾於67年8月27日唐突冒然前來,並胡言亂語罵國民黨腐敗,要暴動改革政治,當時該吳某頭髮汙亂,服裝不整及語多唐突不知輕重,使人認為不滿現實者之胡言亂語,或神經病者,抑或政敵故予套話陷害,故未予注意,除予怒責不可非法暴動,應以和平競選方式來促進政治之進步,因未予置理,故約4、5分鐘即行離去,其既未留住址及通訊地址,且爾後迄未再前來。吳泰安與被告余登發素昧平生,焉有於初次見面,未語及兩句即開門見山,表露身分,輕言革命並交付叛亂證物──革命動員一號令等,殊有違悖情理,難令人置信。

余登發始終否認曾交付日本朝日新聞剪報影本與沈義、鄭中雄、蔡平山等人並親為解說對於沈義等3人之證詞則以彼等與其結有素怨,……故沈義等3人不無懷恨偽證企圖陷害被告之情形,敬請傳訊蘇錫輝、余玉修、王德中、林景元,並命沈義、鄭中雄、蔡平山及張水木到庭對質。

《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為叛徒宣傳罪,係以使用文字、圖書、演說為方法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為其構成要件,倘若單純交付文字圖書而無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意圖及行為,便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

本案日本朝日新聞關於刊載匪偽外長黃華及匪酋葉劍英對台灣同胞及海外華僑呼籲統一戰線之統戰論調,凡我關心敵情之人士大多知悉,愛國政論家並紛在大眾傳播工具上解說共匪此項陰謀,呼籲國人提高警覺,又該朝日新聞係經合法進口,並非自日偷運入境。被告余登發平日關心國情政治,舉凡重大之新聞報導莫不大量影印留存,此觀軍法警察在被告住宅搜索時,除朝日新聞外,並有愛國政論家陶百川發表之論文。

按吳某(吳春發)因犯詐欺罪為台北地方法院通緝,逃渡日本,在日本行為乖謬,被人視為政治騙子,公開對每一個人談革命、在酒吧、公開場所,經常吹牛稱他在搞革命工作,並且動輒把官位指派、委任與人,差不多沒有人相信他的話,有國際關心台灣人權協會所做報告內容可按(證物三),使人不相信其確為匪諜。查吳某行為乖張異常,不似一般所謂匪諜,其逢人即言革命,早為我國派駐日本之特派人員知悉,故吳某2人於民國67年6月12日上午8點20分偷渡到台灣時,已為情治單位認出,且以後他們一路的行蹤都在治安機關人員的監視之中。

本案事實所涉時期為去年(67)8月底,而吳某落網,時在9月,均未對余家父子採取行動,至大選停止,中美斷交,謠言四起,對黨外人士百般汙衊。吳案起訴後,本年(民國68年)1月12日突然傳訊吳某引發本案,被告(余登發)被捕後有關單位以叛亂罪名相加,報紙電台,交相加罪,社會乃有「政治迫害」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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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民國68年2月7日調查余登發筆錄(圖/作者龍城飛提供)

三、警備總部對於余登發、余瑞言案判決書

民國68年4月16日,警備總司令部對余登發、余瑞言案做出判決,內容為:

余登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遞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余瑞言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初步的小結

由閱讀國史館《余登發案史料彙編》收納之當時有關警總與調查局偵訊筆錄及辯護律師之辯護書,筆者認為「余登發案」之疑點甚多,由於篇幅與時間限制,只能說明大概。

吳泰安(吳春發)民國67年6月12日自日本偷渡到台灣,前後行蹤皆為情治單位掌握,6個星期後,8月27日吳泰安訪余登發,9月(於18日以後)即逮捕吳泰安與其女性友人余素貞,依《余登發案史料彙編》中調查局對吳春發(吳泰安)之調查筆錄時間為67年10月3日,拘留期間,有無發生不當偵訊,不易了解。

其中吳春發明確說到,潛台後欲結合黃信介、余登發等「偏激份子」,黃信介目標太大,吳春發沒有拜訪,其他則向不少人士進行說服「參加革命」,包括余登發,均遭拒絕,然筆錄中只有和余登發的問話及對質最為詳盡。

所有對余登發、余瑞言的偵訊內容皆繞不開兩件事,第一,余登發對中共統一政策的善意解釋,第二,余登發、余瑞言父子沒有向政府舉發吳春發為匪諜。在余登發案宣判後,立即槍斃吳春發(吳泰安),對於余登發案的翻案已無可能,縱使之後余登發父子要求複查覆議,叛亂「主角」已經死亡,「吳春發案」和「余登發案」皆變成「無頭公案」。

筆者甚懷疑吳春發(吳泰安)的匪諜性質,此人在台逢人即公開自己身分為「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主席吳泰安」,發出「革命動員第一號令」,即要求對方「參加革命,進行暴亂」,應有心理精神方面問題。若中共會運用此種「匪諜」,無異用石頭砸自己的腳。

吳春發(吳泰安)67年6月返台後,3個月情治單位即收網逮捕。若是如此重要的「匪諜」,至少應讓其「充分表現」之後,才能發現中共在台安排內線。因此筆者推論調查局與警總對於「吳春發專案」,發現沒有重大收穫的機會,或者是目的已經達成。

《余登發案史料彙編》第455-459頁,「國際關心台灣人權協會」提出調查吳泰安滯留日本言行活動的報告,其中說:(1)很可能吳春發(吳泰安)與國民黨特務協力在日本工作,以製造在東京中共使館連絡之證據;(2)吳春發曾說,美國人要將他從橫須賀祕密用軍事物品的飛機遣回台灣;(3)去年3月初,吳春發在家中招待過3位國民黨的人;(4)他確實寫信給華國鋒,也寄信給卡特,也寄給美國大使館。以上內容是由吳春發的兩位朋友們提供的。筆者不能確實知道這份報告的內容真實性,看來是懷疑吳春發回台灣可能是國民黨方面的安排。

吳春發的目標主要是黃信介和余登發,而吳春發認為黃信介目標太大,是如何估計?當時黃信介為立法委員,與立法委員康寧祥辦《台灣政論》雜誌,利用吳春發這樣的角色去牽拖黃信介,成功的機會不大,而且逮捕黃信介引發的政治風波太大。那麼,為何要牽拖余登發?如果這是國民黨情治單位的計畫,在黃信介和余登發之間,選擇余登發有兩個原因,第一,是余登發明顯偏向統一,和吳春發對話時容易講出「錯話」,黃信介則不可能,而且「抹紅」余登發,一般民眾會感到支持政府;第二,余登發雖然當時沒有政治身分,但是身為黨外選舉互助團的領導人,去掉余登發,可使黨外發展力量緩和下來;第三,余登發在高雄,高雄對於台灣政治的影響力一向比較遠。以上是筆者從吳春發(吳泰安)是國民黨直接間接運用的一個餌的角度推論,未必正確。

筆者注意調查局及警備總部軍法處對余登發、余瑞言的調查筆錄中,皆數次問到:「為什麼不向政府舉發(吳春發)?」余登發、余瑞言皆回答:「因為我懷疑他們是治安機關派來陷害我們的。」而調查局及警總偵訊人員也都問:「既然你懷疑他們是治安機關派來陷害你們的,是否應向政府舉發呢?」

筆者認為這反映出調查局和警總人員的善意,也就是說,如果余登發和余瑞言警覺性高,吳春發(吳泰安)前腳剛走,就立刻向地方警察局反應吳春發的異樣言行,或透過余陳月瑛向林洋港方面反應,則調查局和警總幾乎是沒辦法在吳春發(吳泰安)事上那麼容易牽拖到余登發、余瑞言父子。

筆者如此看,是基於人性本善的原則,情治人員面對這樣的政治案件,很清楚其中的作法是有問題的,尤其是整批偵訊筆錄反來復去,講來講去,總是那幾句話,後來的判決書內容也幾乎完全照抄偵訊筆錄。而偵訊筆錄,從頭到尾,都沒有看見余登發、余瑞言父子有叛亂意圖與行動。一般而言,第一線偵訊人員不可能年齡太大,要他們仍然使用過去的強硬手段,是有困難的,若要講道理,最多只能怪余氏父子沒有及時反應。

判決書中,「知匪不報」,有期徒刑2年,「為有利叛徒之宣傳」,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重點在於因朝日新聞而「為有利叛徒之宣傳」,和吳春發(吳泰安)無關。「知匪不報」和吳春發有關,但是吳春發還和其他3、4人講同樣「要求參加革命」的話,這些人都沒有因為「知匪不報」而起訴與判刑。

總體而言,余登發案的背後因素,至今不能清楚,但是前台的過程基本上是明確的。筆者將在下次文章中結束對余登發案的推論,之後將進入「美麗島事件」研究。

筆者在《中國時報》〈史話〉撰寫專欄,自2021年初至今已1年3個月,由於許多事牽涉國民黨、黨外、民進黨、中共以及美國的相關情形,在目前台灣社會內部與兩岸關係以及中國與美國的衝突與壓力下,不同族群、不同政治立場者對同一件事的看法常常不同甚至矛盾,筆者發現極難取得諒解與共識。

這一方面,反映出中華民族可見的未來,仍然將依循分裂與不和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百年來,我民族(包括港、台、西藏、新疆、蒙古)的歷史非常複雜,日後如何產生合於多方面現實與認知的歷史論述,是一件艱鉅到不可能的任務。

多年前,一位大陸來台,在中央研究院近史所訪學的中年歷史學者,在內部的讀書會上,說:「中國近代史需要重寫。」因為不同的政黨所長期撰寫的歷史之間常常大相逕庭,對同一時期的歷史以「勝者為王,敗者為寇」以及「我公義,敵人罪惡」的心態選擇性渲染,後人對照閱讀與研究極為困難,且造成民族之間四分五裂。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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