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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繳給日本帝國的「血稅」─原臺籍日本兵的求償 ☆作者:賈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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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大戰期間,日本在臺灣動員的「臺籍日本兵」與「軍伕」高達207,183人,其中「臺籍日本兵」為80,433人、「軍伕」為126,750人。」

1952年(民國41年)4月28日,中(臺灣)日兩國在臺北簽署《中日和約》(即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後,雙方隨即展開二戰時期原有臺籍日本兵之賠償協商事宜,但當時日本政府堅持,因為臺灣已經歸還中華民國,在不具有日本國籍身分的情況下,這些原臺籍日本兵與軍伕不能與日本人等同享有日本政府戰後所訂之《恩給法》及《戰傷病者戰歿者遺族援護法》之權利。再加上《中日和約第三條》中明訂──「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因此要整合求償有相當難度。

直到日本與大陸於1972年9月27日建交之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口頭終止與中華民國所簽訂的《中日和約》,沒有了條約的限制後,反倒有利於展開對日的求償作業,只是求償的工作仍舊是困難重重。主要原因有求償的項目相當繁多,如──臺胞被徵服兵役勞役傷亡者之撫恤金、應領未領之薪金、軍郵儲金、駐外銀行存款、現今引換證(兌換券)在臺之保險金…各種公債(如第一次界大戰結束之前的德國舊馬克)、郵政儲金、補償費等。而日本政府除了搬出相關法令技術性的阻擋外,也反過頭來要求中華民國必須協商原居住於臺灣地區日本人在遣返日本之後所留財產之補償。根據統計,當年從臺灣遣返回日本(包含沖繩與朝鮮)的人數(不含軍人)約為323,246人(註一)。

依據日本厚生省於1973年4月14日公布的資料,臺灣出身軍人軍屬共計207,183人,包括軍人80,433人、軍屬126,750人,死亡者30,304人,其中合祀於靖國神社者為27,864人。上述數字因之後陸續更正,至1990年9月,依據日本厚生省援護局業務第一課公布的數據,臺灣出身者207,183人中戰歿修正為30,306人。分別是(以下是以原有的30,304人來計算):

海軍特別志願兵及徵招常備兵:631人;

陸軍特別志願兵及徵招常備兵:1,515人;

海軍徵招軍屬:11,304人;

陸軍徵招軍屬:16,854人。

但最初我國內政部所記載之陣亡臺灣兵人數卻高達42,678人,經「亞東關係協會」和日方仔細比對後,刪除部分重複登記的名字後,最後確認實際陣亡應為32,806人,重傷者有327人,傷亡總數共為33,133人。不過日本在「靖國神社」內卻只祭祀了28,863名(柱,註二)為日本犧牲的臺灣英靈(包括「高砂義勇隊」,此為2001年10月的統計數字),先不管他們被迎祀於「靖國神社」是否合宜,單單這個數字就與上述所列的實際傷亡數字有相當差距。曾任國史館文獻館第一任館長的劉峰松(前文建會主委翁金珠的夫婿)就不客氣的指出,日本人把這些臺灣人都:「……失蹤消失在歷史舞台當中」。最糟的戰後有190名臺灣人被列為戰犯,其中有26人被判處死刑,經確認者為21人(註三)。

由於日本政府一直未對當時服役的臺灣兵賠償,因此從1977年開始,有五個臺灣民間團體就聯合起來跨海向日本政府打起求償官司,要求返還包括當年的軍事郵政儲金、簡易人壽保險金以及海外日本兵軍餉…等補償金。不過在這期間遇過不少詐騙事件,之後經「亞東關係協會」與「日華關係議員懇談會」共同的努力,終於讓日本政府於1987年9月11日在眾議院,18日在參議院通過支給臺灣人原日本兵死亡及重傷者遺族《弔慰金》案,除了發放每位陣亡者遺族200萬日圓的「弔慰金」外,日本政府還另加撥事務費4,700萬日圓,作為委託中(臺)日兩國紅十字會之發放作業金,發放作業原本計畫自1988年起開始發放,預計以3年的時間完成所有發放作業。(當時120日元可兌換1美元;美元與新臺幣的平均匯率為27.37元;200萬日幣約等於43~46萬臺幣),但實際上卻拖至1995年才開始發放,只是這數字僅為日本政府發放給日籍日本兵慰問金的十幾分之1,而且許多現在仍活著的二戰日本老兵,日本政府每年還會依照上述的──《恩給法》及《戰傷病者戰歿者遺族援護法》編列大筆預算來照顧他們,這些對臺灣人是極度不公平的。不過這還算給的多的,到2000年後才得到補償的臺籍日本兵只能拿到兩三萬元臺幣的補償金而已。時任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纂李展平就指出,許多臺籍老兵認為這個金額是一種嚴重的侮辱,氣得拒絕領取,聲稱「要讓日本政府永遠欠我們!」。

另外,早在1977年夏天,靖國神社就把臺灣出身的27,800名軍事、文職人員的合祀通知書交給一位來日的臺灣人,希望由他將合祀通知書轉交給這些人的在臺遺屬。但此舉卻意外引爆了前殖民地人民於靖國神社的合祀問題。很多臺灣人不滿沒有得到任何該有的賠償,只得到一張合祀通知書,於是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取消合祀。

同一年來日的臺灣高雄市的一名雜貨商憤怒地說:「我父親作為日本軍的文職人員被拉走後,再也沒有回來。聽說是在菲律賓陣亡的,可我們連戰死通知書也沒收到……收到了靖國神社的合祀證明。但是,被半強制地帶走含恨而死的父親,沒有徵得遺屬的同意就被祭祀在作為異國宗教設施的靖國神社裡,對此他一定會感到憤怒的。不要再用這種方式侮辱臺灣人了!」。1979年2月,來自臺灣的原住民(日本人稱高砂族)代表更趕赴日本向靖國神社提出撤銷合祀的要求。但是,他們的要求遭到了靖國神社的拒絕,此後包括韓國遺屬在內的要求撤銷前殖民地出身者合祀的要求都被靖國神社拒絕了 。

靖國神社拒絕撤銷合祀的理由,從當時的靖國神社副宮司池田良八的下面這一段談話中可以瞭解:

「戰死時他們是日本人,死後怎麼可能變成不是日本人呢?作為日本兵,當然是懷著死後能被祭祀在靖國的心情而戰死的,所以不能因為他們遺族要求就終止供奉。既然是他們自告奮勇地要求自己要求和內地人(註四)一樣為日本參戰,被祭祀在靖國神社是理所當然的」(1987年4月16日《朝日新聞》)。

但撰寫《靖國問題(2005年出版)》這本書的作者──東京大學教授高橋哲哉(1956~)就很不以為然的指出:「池田的這番話使人們不得不認為雖然戰後幾十年過去了,靖國神社的殖民主義本質仍然絲毫沒有改變。因為『戰死時是日本人』,前殖民地出身的陣亡者就永遠得作為殖民統治下的『日本人』當宗主國的『囚徒』。說他們是『自己要求和內地人一樣協助作戰、作為日本人參加戰鬥」的,世上還有比這更自以為是、更傲慢無禮的邏輯嗎?如果這不是殖民統治者對被統治者抱有的自以為是和傲慢無禮的態度的話,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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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按:所謂「鳥居」又稱為「天門」、「神門」,為神社的外門,外觀與功能類似中式牌樓(或稱為:山門),但結構外型相對簡單。「鳥居」不但是神社的出入口,也象徵是人與神的分界,具有空間界定的作用,因此在日本代表神域的入口。而在《古事記》中則說「鳥居」就是:「鳥停留之居所(橫木)」、或是指參拜神社時「穿(通)過」的牌坊,因日語中「穿(通)過(とおりいる)」與「鳥居(とりい)」發音類似而得名。製作鳥居的材料有──木、石、銅、鐵、陶、水泥等,基本上仍以木製鳥居為主。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1990年9月,依據日本厚生省援護局業務第一課公布的數據,(指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臺灣出身者207,183人中戰歿者30,306人,朝鮮出身者242,341人中戰歿者22,182名。以死亡率計算,臺灣人將近15%,高於朝鮮出身者的9%,負傷者更是不計其數。若再以當時的人口數計,朝鮮半島人口約2,500多萬,而臺灣人口約600多萬人,可知二戰期間臺灣人為日本帝國繳納的「血稅」之苛重。

 

作者為中正理工學院專科班畢,業餘文史研究者


(註一)參見──歐素瑛:《戰後初期在臺日人之遣返與留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若將日籍軍人包含在內其遣返人數則高達46萬餘人。參見──華樂瑞(黃煜文譯):《當帝國回到家:戰後日本的遣返與重整(When Empire Comes Home:Repatriation,and Reintegration in Postwar Japan)(遠足文化),p50。

(註二)靖國神社內對於合祀之先烈靈魂的計算單位為「柱」。即「一柱」代表一個已經犧牲的先烈。

(註三)參見──藍適齊:《在東南亞和太平洋地區的臺灣戰犯》(臺灣歷史事件簿37)(https://www.ntl.edu.tw/public/Attachment/7771424358.pdf)

附加參考:

(Ⅰ)許介鱗:《日本殖民統治讚美論總批判》(文英堂),p26。

(Ⅱ)馬樹禮:《使日十二年》(聯經出版),p117~142。

(Ⅲ)鍾淑敏、沈昱廷、陳柏棕:《由靖國神社【祭神簿】分析臺灣的戰時動員與臺人傷亡》(歷史臺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刊第十期)。

(註四)在日據時期,「內地人」為日本人有別於「臺灣人」的自稱。

(註五)參見──《文化研究期刊》(第4期/2007春),p196。

作者為中正理工學院專科班畢,業餘文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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