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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反滲透法」的立法構成違憲;其違憲理由厥在:抵觸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抑且,制訂本法更等於台灣片面宣布:兩岸進入交戰狀態。以下說明之:
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反滲透法草案(以下稱「本法案」),其所建構的立法基礎厥在第三條所空泛指稱的「境外敵對勢力」;反之,本法案並未引用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作為立法的授權依據。然則,本法案並不再對諸多關鍵性的立法議題再做立法定義,例如:「大陸地區」如何可以被民進黨直接定位成為境外敵對勢力?今日兩岸行政首長的習馬二人都可以從容握手見面,如何竟在一夕間,兩岸就又被民進黨政府定位成為「『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茲更進一步指出:本法案係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的「大陸地區」,直接移植成為本法案第三條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本項立法理由安在?本法案並未以法律條文或以立法理由說明書做進一步的詮解,這項立法的空白就是構成本法案涉有違憲立法的錯誤事由所在!!
蓋查:李登輝總統代表政府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頒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政府已經透過憲法位階的憲法增修條文,同時對大陸地區的政府與人民,完成了兩項法律定義與法律定位工作:一是將憲法第四條所稱中華民國領土區分定義成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灣地區)』」及「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因此,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直接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二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憲法授權而在行政院組織法中增設「大陸事務委員會」,進而以行政實務作業明白承認及定位「大陸地區的『中共政權』」,例如:中央國務院的台灣事務辦公室(即「國台辦」)或各省市政府的台灣事務辦公室(即「省市台辦」),都已經被我方政府定位成為「行政院陸委會授權海基會辦理『兩岸事務協商』」的合憲合法對口單位。兩岸已經和平交流往來達28年,為何蔡英文政府一方面口說要維持兩岸和平現狀,另一方面却選在國家大選時刻翻臉逕指「大陸地區是『交戰國』或『武力對峙團體』」?本文指斥蔡英文政府片面宣布兩岸進入交戰國狀態,其理在此!!
茲再退一步言之,28年來兩岸和平交流最顯著有效的行政事例有二:一是辜汪會議結論已經輾轉立法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措施』(例如兩岸通商通航)」;二是透過海協會與海基會的分工合作而使兩岸文書驗證成為「台灣地區的有效『準公文書』」。試問:以上已經在台灣地區政府公權力機關公開執行中的公法行政行為或已經在台灣地區民間公開享有的通商與旅遊、遊學……等私法權利行為,如果將來真的制頒通過了反滲透法,政府要如何加以區隔以上各種合法有效的政府行政行為與民間私權行為?抑或這些行諸有年的行政行為及私權行為也都將變身成為反滲透法所指「境外敵對勢力(中共政權)的『滲透干預行為』」?如果是,其理由及認定標準安在?如果不是,其理由及認定標準又安在?如果今日立法院的立法行為都不能有合憲適法的明確文字規範;他日我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認定或司法判決都將如何進行定義、定位與確定其法律效果?!
非常簡單的說:如果蔡英文總統政府搶在108年12月31日通過反滲透法,就等於台灣片面宣布兩岸進入交戰或武力對峙狀態!!如果立法院黨團及蔡英文總統本人都不能對全國人民公開答復以上質疑,蔡英文政府却要憑恃立法院多數而選在108年12月31日的本屆會期中強渡關山,制頒反滲透法云云,這不也等於蔡政府在選戰時刻公然撕裂台灣社會與製造兩岸動盪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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