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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稅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開出稅單前應依職責調查,並讓人民有陳述意見和知的權利。
二、課稅必須有憑有據,落實由稅捐機關負責舉證,不可以要求人民自證無稅。
三、任何課稅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得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不能稅捐機關說了算!
四、稅捐機關無法證明納稅人蓄意逃漏稅,就不能課處罰鍰。
五、財政部訴願委員應全部由具獨立性之專家學者擔任,以求公開、公平、公正。
六、廢除「訴願必須先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否則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以保障人民行政救濟的權利。
七、全面檢討財政部解釋函令,牴觸憲法、兩公約和法律規定者,全部廢除。
八、從發出原始稅單起算,若在五年內無法確定稅額,就不能再行核課。
九、納保法漏洞百出(如納保官、稅務法官遴選欠缺獨立公正及不合理的課稅期限等)應由專家學者進行全盤檢討進行修法。
十、立即廢除檢舉獎金及稅務獎勵金制度。
本圖轉載自法稅改革聯盟 反財稅黑手逾5萬人上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