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挑選委員會
接著我們再談到陪審制之下,有一個陪審團挑選委員會。依照草案的第8條,各地方法院要成立陪審團挑選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由地方法院的院長來任命轄區內的法官1人,檢察官1人,律師1人,法律相關與非法律相關學者各1人,還有不同職業別的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來辦理挑選事宜。那地方法院的陪審團挑選委員會怎麼樣去遴選這些挑選委員?怎麼樣去組成這個挑選委員會?怎麼樣去決議這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以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來決定這麼一個挑選委員會的這個辦法。相對於國民法官制,就不叫做「挑選委員會」,叫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這兩個組織的成員,挑選委員會多幾個,那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的人數比較少,不過因為這個基本上都是義務職,最多來法院開會的時候給一點點車馬費,所以這個成本不高。這是兩個不同的規定,在整個挑選陪審員或者是國民法官的程序、想法、理念,大致上沒有太大的差別。陪審制或者國民法官制在選任陪審員的部分,盡量是相同或者是不需要太多不同是沒有什麼問題的。陪審法草案也可以參照國民法官的法案來成立小組,或者叫做挑選委員會,問題都不大,雖然名稱不同,功能是差不多的。陪審員選任的時候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這一個備選陪審員名冊,由法官通知陪審團挑選委員會,在備選候選陪審員名冊中隨機挑選或用抽籤的方式,先行挑選300到600名。原來叫做備選,挑出了300到600名就叫做「候選陪審員名冊」。這個名冊上的300到600人就是針對某一個個案要實行陪審的時候,去挑出來的候選陪審員名冊,然後交給法官去通知。在通知上,要負責發問卷,問卷就會寫明一些問題,這些問卷大概都跟你夠不夠資格或你哪些時候你不能當陪審員等有關,大概都是以勾選的方式完成。比方說,他問你的職業,如果你有下列職業你就打勾,你有這些職業你就不能當陪審員,比方說你是總統、副總統、五院的院長、五院的副院長、秘書長這些都不能當陪審員。問卷是要去設計的,這個問卷設計出來大概全國都可以適用不會有太大的問題,這個不需要個別的地方法院來設計,司法院自己就可以先設計一些問卷,最多依個案的法官稍微去調整修改一下問卷。這種問卷設計是為了避免陪審員有偏見或不公的情形,法官適當的設計問卷,去了解陪審員是否有不適合當陪審員的情形,如果認為某個候選陪審員有偏見或不公平的,法官就先剔除。法官可以憑書面,因為有300到600人,最後只要12個人,正選12人,另外加上2到3個後補或者叫做備位,不管你什麼名稱,總共大概就是14到15個人。原來有300到600人,書面問卷剔除的可能就有好幾百名,因為我們選舉人名冊裡面並沒有區分職業別,也沒有去區分你現在在不在監獄,有沒有前科等等。法官在設計問卷的時候就要去考量哪些人不能當陪審員,接到問卷的候選陪審員以勾選的方式說明你適不適合當陪審員,有沒有什麼要剔除的情形。所以法官在通知這個候選陪審員出到法庭選任之前,他就做了第一步的書面篩選程序,把不適合依法不可以當陪審員的人剔除,然後,依照陪審法草案第10條:法官召集候選的陪審員之時,可以口頭訊問。如果發覺有不適任、偏見或不公平的情形得逕行剔除。所以,法官有兩個有兩次的剔除權,第一個剔除權是在候選陪審員還沒有來法庭接受選任之前,就通過問卷的答覆做書面篩選剔除;然後,沒被剔除的人通知他來了以後,法官可以在口頭訊問的時候做第二次剔除。剔除的原因都是因為這些人不適任陪審員,或者他有偏見,或者他有不公平的情形,法官可以剔除。除了法官可以剔除以外,依照陪審法草案第11條的規定:檢察官與辯護人在法官訊問候選陪審員時,他也可以來訊問候選陪審員。如果認為有不適任、有偏見、有不公平的情形,可以附理由請求法官剔除。法官自己可以做書面或口頭,自己決定剔不剔除。檢察官跟律師可以要求法官,附上理由說這個候選陪審員不適任,或者有偏見,或不公平。你提出的理由,法官也覺得理由正當,法官就可以剔除,他是基於檢察官跟律師的申請剔除而來。另外一個,依照陪審法草案第12條的規定:檢察官與辯護人,於法官訊問候選陪審員時,如果認為有不適任、有偏見、還有不公平的情形,也可以不附理由請求法官剔除。所以,檢察官跟律師有兩種剔除權,一種是附理由的剔除權,附理由申請法官剔除,法官也認為這個理由有道理,就剔除;還有一種是不附理由的剔除權,就是不附理由剔除這個候選陪審員。不附理由剔除,在12人的陪審團,檢察官跟律師各有10次不附理由剔除的權力;在9人陪審團,檢察官和辯護人各有7次權力。這種不附理由的剔除就是檢察官跟律師或被告的辯護人覺得說我雖然沒有理由去附理由剔除,可是我總覺得不妥,這種不妥憑良心講真的是憑著主觀的判斷,這種主觀的判斷,檢察官跟律師在陪審團案件慢慢承辦久了,就會憑著他的經驗、主觀的想法,可以看一個人該不該剔除。當然會有一些訊問,我舉個例子,一般來講就是當檢察官起訴的時候,你是不是就認為被告是有罪的,如果你勾選「有罪」,大概都會被剔除,而且你附理由大概就會被剔除,就算你附理由法官不同意,你也可以不附理由剔除,尤其在被告的辯護人會想說:檢察官起訴就認為有罪,這個明白的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個被告的辯護律師一定要把這個候選陪審員剔除,不管是附理由還是不附理由。不過,通常當這個候選陪審員說:我認為檢察官起訴被告就是有罪,你大概附理由剔除,法官都會同意剔除,因為這個明顯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而且這個對被告非常不公平,等於還沒有審判,這個候選陪審員就已經認定這個被告有罪了。當然有不公平、有偏見的情形要去剔除。以我在美國、澳洲看到的情形,一個候選陪審員如果認識被告的律師,認識檢察官,認識被告,認識被害人,或跟他們有某一種程度的關係,比方說大家過去曾經是同事,或者大家過去是同學,這種大概都會被剔除,因為這個會影響到公平審判。我在處理陪審團案件的時候,假設陪審員是我的粉絲,你想想看檢察官會不會要把他剔除掉,會認為這個陪審員一定會偏袒被告,因為他相信張律師,這種就要被剔除。如果,今天陪審員跟被告是朋友你說要不要剔除,當然要剔除。一般來講跟被告是朋友都會偏袒被告一些,這種就是有偏見,或是有這個會造成審判不公的情形。
陪審員的選任程序
其實,整個挑選陪審員的選任程序就在決定候選陪審員能不能當正式的陪審員,他有沒有不適任的情形。在美國,因為是一個種族歧視的國家,所以美國的法院的判定有講說你不可以在有色人種的案件,把有色人種都剔除,檢察官不可以這麼做,因為你這樣子就是擺明了就是種族歧視。那是避免檢察官或者律師,比方說,在一個黑人的案件,被告的辯護律師盡量把白人剔除,這樣也不行,這種會違反公平審判。所以,整個選任陪審員的過程,基本上就要看陪審員有沒有不適任的情形,有沒有偏見的情形以及有沒有會影響公平審判的情形。那檢察官跟辯護人可以附理由,附理由剔除不限人數;不附理由就有限定人數,12人陪審團,檢察官跟辯護人最多只能行使10次,9人陪審團行使7次。所以,候選陪審團要到法庭接受訊問來決定剔不剔除的時候,法官可以剔除,檢察官可以申請剔除,辯護人可以申請剔除,而且附理由跟不附理由,所以通知的人本來有300人到600人,通過第一階段的書面審核法官書面剔除以後,剩下的人就要通知到法庭,法庭要做這些剔除的程序,最後可能剔除的結果以後只剩下30個人40個人或20個人,再去做一次的電腦的抽籤,或者是我在澳洲看到的情形就像那個彩券一樣那個球去抽,就像我們的彩券開獎的時候,那個球掉出來幾號就是可以成為陪審員的號碼。那依照陪審法草案13條規定:12人的陪審團要選任後補陪審員2到3人,9人的陪審團要選任後補陪審員2人,法官在挑選足額的12人陪審員或9人陪審員後,也要同時挑選後補陪審員,一般來講我們在進行的過程中就是一切都剔除完畢以後剩下的人裡面可能剩下30、40人,再去做一次抽籤,抽籤的時候就要選出12個人的正選和2到3個人的後補,或者9人的正選和2個人後補。陪審員和後補陪審員在最後的評議之前,因為陪審員最後就是要參與評議來認定被告有罪、無罪,整個審判程序到延遲辯論終結就要開始評議,在評議之前,陪審員跟後補陪審員都要一同來參與審判。而且,法院不得於評議前告知他是陪審員,還是後補陪審員的身份,為什麼?為什麼法官在挑選了正選跟候補以後,並不會去告知誰是後補,大家都了解這是為什麼,因為如果一開始就告訴他是後補的,這個後補的陪審員會專心在審判中去進行他的職務,去聽審這個機率會下降很多,因為他會想說我是後補,將來評議也不是我,就不會專心。這是人性,所以,陪審法草案特別規定說正選和候補不會事先公佈,每個人當然很專心的來參與這個案件,不會因為已經知道自己是後補就可能不專心,想說審判輪不到我,最後的評議也輪不到我,要不要決定被告有罪也輪不到我,他不會專心的,所以,一定要到進入評議室之前,法官才會公佈哪2個或3個是後補。而且,通常我們在作業上,到了評議前再去抽一次簽,我們前面先抽,9人的是加2個是11個,12人的是加2個或3個是14個或15個,就直接抽15個或14個,也不去抽誰是正選誰是備位,到了評議的時候,評議之前最後要進入評議室,再來抽,抽2個到3個說你們是後補,你們現在不用進入評議室,這樣是比較合理的。否則一開始就知道後補,我相信基於人性,很多後補的陪審員不會專心在這個案子上,因為覺得反正都輪不到我。
哪些人不能當陪審員,依照陪審法草案第14條的規定:下列人員應該豁免為陪審員,就是你的身份上你就豁免,包括了一、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及正副秘書長;二、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所屬各部會首長、副首長;三、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四、大法官、法官、檢察官及職業律師;五、法律系所的教授及講師;六、現役軍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七、其他情勢認為應豁免者。
(明日續)
相關閱讀:
影片連結: 台灣需要陪審員制 (中)
♦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