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

為司法關說影響司法公信作見證 ☆來源: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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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刊載於78年1月30日自立晚報

編按:司法院第四廳廳長吳天惠夫婦行賄疑案暴發後,司法風紀問題又成為全國關注的焦點。曾擔任檢察官的張靜,在本文以負責任的態度,公開了當年他抗拒關說與干預而辭職內幕。他沈痛的指出:「司法公信力低落的最大原因,就在於司法界本身的關說與干涉」。只有司法界本身鼓起良知與道德勇氣,揭發關說與干涉的黑盒子,否則,司法革新永遠是神話。被司法界認為耿直的張靜已起了個頭,是不是會有更多的司法界人士會挺身而出,相信全國人民都在期待。


一月十一日司法節當天,前司法院第四廳廳長吳天惠暨妻蘇岡律師涉嫌行賄案發生,因新竹地檢處劉學魁首席一紙移轉命令,造成高新武檢察官的抗命不從,產生了司法倫理與司法正義間之矛盾,終而凸顯了在提昇司法形象與司法革新聲中,司法首長與司法關說,干涉的問題。

高新武的行動,歷經懷疑、抗爭、折衝,以至迄今完全被肯定,博得全國民眾的支持。在他為爭取偵查權最艱苦的階段,我義無反顧挺身而出聲援他─更貼切的說,應該是聲援司法正義,因高新武個人榮辱事小,司法正義事大,我因而對社會公布了當年我請辭花蓮地檢處主任檢察官之真相。我誠摯地希望,吳天惠案不應祇是一個個案,而是藉著它,喚起司法界的良知與覺醒,正視司法公信低落的最大原因,就在於司法界本身的關說與干涉。這個神秘的黑盒子,一日不打開,司法革新就永遠祇是神話。

雖然現在重提一年前辭職的往事,遭致司法界懷疑我的動機是在作秀,我原來的長官也一一否認曾對我有任何辦案的指示,甚有將我今日的行動,歸之於當年不滿調任雲林地檢處情緒化反應,更有人責難我,為什麼陳涵首席待我不薄,我卻要去抖落這些事情?這些說詞,說穿了,其本質與吳天惠案的發展如出一轍。正如有些人懷疑高新武的動機是愛出風頭、性好表現,批評高新武大案搶著辦、小案擺著睡覺,劉首席也否認他下條子移轉與上級首席有關,並一再強調移轉是因高新武未結案太多,其絕非因受到壓力而移轉。然而,吳天惠被拘提釋放後,公然出入劉首席辦公室,又在主任檢察官辦公室內撰寫聲請交保狀,司法機關從未曾如此禮遇被告,這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嗎?

接著,吳天惠斷然否認認識陳松棟,在林洋港院長調動其職務後,更表示絕對服從,不會像高新武「鬧情緒」,不聽首席指示。法務部也官樣文章的指示要高檢處了解。吳天惠案上演至此,所有司法首長的反應均屬「正常」。這是一面鏡子映出現在的司法界,碰到特殊案件,如果可以用行政體系壓下來,就儘量壓;如果壓不住,就換人辦;如果換不了,就急忙撇清自己;將被關說、干涉的對象,形容成具有某種人格上的缺陷或瑕疵,打得他在司法界灰頭土臉。

吳天惠案輿論譁然首長態度前後迥異

幸而,吳天惠案在全國輿論全面的支持下,有了突破「司法慣性」的發展,但我不認為這是出自司法首長的心甘情願,主動地有所感悟及實踐,而係迫於輿論壓力不得不為之更易。在高新武成功地「護法」之後,諸君可看到截然不同的反應,劉首席不再透過他人說要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偵辦高新武了,林洋港院長也不再說「事未易察、理未易明」的話了(事實上,林院長就此案的表現應屬最具智慧的首長),蕭天讚部長則扛著李登輝總統「肅貪」的大旗,不再說要儘速查明該案,而改口說在偵查終結後,對於承辦人員有功則賞,有過則罰。

可是,大家有無退一步想,萬一高新武今天失敗了,他將會有什麼悽慘的後果?辭職去法務部門口擺地攤?記過免職?鎯鐺入獄?或上了司法黑名單永世不得翻身?或用當年長美巷案件處理手法對付?今天有多少優秀的司法官,可以認真辦案,摒除外界的金錢誘惑,但在面對上級長官或特權關說的壓力下,感到身不由己,而頻生挫折感?有多少風骨凜然的司法官,因為良知的堅持,而付出慘痛的代價?有多少司法官受了委屈而默默不語,因為講出來就會被扣上「犯上」、「忘恩負義」的大帽子?我為什麼要將往事重提?講出來對我的名譽、律師業務,可能祇有壞處,我甚至做了最壞的打算─被司法首長控告妨害名譽,黯然入獄。

但我不禁要高喊,為什麼司法首長天天將司法革新掛在口邊,實際卻每下愈況?為什麼有百分之四十二的民眾不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到底是「革新者」出了問題,還是「被革新者」出了問題?吳天惠案顯然已暴露了其中的癥結,專司「司法革新」、「司法風紀」的第四廳廳長,竟然扛著廳長的金字招牌,除了不該有的人情關說外,更牽涉到違法的金錢行賄,他的心態是有恃無恐,誰敢在太歲爺上動土,萬萬沒想到踢到高新武這塊鐵板。司法界內部的特權關說、干涉,才是讓正直的司法官束手束腳的真正原因,也使得一般民眾相信官司擺不平,是因為未找到有力人士關說之緣故。

回想去(七十六)年一月間我離職前,曾對花蓮新聞界的一些朋友說,在中華民國我最喜歡幹的公職就是檢察官,但我卻在今天不能不辭職。為什麼當時我不得不辭職?說來湊巧,前年十一月間的中美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因一篇論文直指司法界的五項缺點,遭致眾怒,以致後來我自動請辭時,許多人都推測係與那次會議言論有關。其實,單純上述原因,我是壓根兒沒想到要離開檢察官崗位的,只是後來或多或少成為我決定辭職的考量因素之一。真正的辭職原因我當時不方便講,對於外界的揣測也未予置評。

接辦大漢工專弊案決心重振司法威信

話說七十五年十一月下旬,內人徐玉蘭自台北地檢處辭職轉任律師,未及一月,法務部就發布派令,遠調我至花蓮地檢處任主任檢察官,多少含有要我迴避的意味,我也認為理應如此,欣然就任,當時我才三十歲,成為我國有史以來最年輕的主任檢察官。七十六年一月四日,我接下沈明倫主任檢察官所移交的案件,大漢工商林坤鐘案是其中一件。該案自七十五年十二月開始偵查,我接手前僅開過一次偵查庭。

在研判案情後,我發覺大漢工商帳目混亂,帳不查清,無以為繼,而花蓮地檢處並無查帳預算,首席李訓銘要我向高檢處陳首席爭取,陳首席爽快答應,隨後在七十六年三、四月間動用高檢處第二預備金核撥了三萬元。會計師林耀星以幾乎貼老本的作法,持續查了近半年的帳,先後寫了三份查帳報告。查帳期間,林坤鐘曾透過各種管道、各式手段想疏通本案,他甚至公開揚言,毒玉米案他都擺得平,大漢工專的案子怎會擺不平?大漢工專董事會執行秘書張學陵亦為本案被告,也對外宣稱地檢處檢察官已被他們擺平了。為此,我下定決心徹底偵辦,絕不讓司法威信受到懷疑,本案的蒐證,也格外詳盡細密,以期毋枉毋縱。

然而,本案在七十六年六、七月間就有了變化。回想有天,陳首席在他家中談到前司法行政部長王任遠曾向他提及林坤鐘案,陳首席要我仔細查案,將來結案時要先向他報告。過二天,花蓮李首席也向我提及有上級長官(非陳首席)受王任遠之託關切此案,李首席交代我務必查證確實後再行起訴,以免被判無罪。我也據實以報陳首席之交代。

約八月底九月初,我認為偵查已接近完成,李首席指示我先寫一份犯罪事實之摘要,隨後李首席與我同回台北高檢處面見陳首席,李首席有事先行離去,我報告案情後,陳首席認為我所提有關林坤鐘逃漏稅捐的證據不足(此部份後來仍被起訴),還有一些疑點待查。當時陳首席再次提到王任遠,並表示:「王任遠對我說,他已派人查過了,張靜這個人脾氣很怪,什麼人的話都不聽,祇聽你陳涵的。」

尊重陳首席的指示,我又將卷宗帶回花蓮繼續偵查。不多時回到台北,陳首席又向我提起在某黨國大老公祭儀式時,正巧遇上王任遠,王任遠將他拉到一邊,復行關說此案。

拆穿陳涵緩兵之計堅持結案終被調職

十月初,我與內人再去陳首席家,報告案件已可起訴,陳首席當即要我再擺一段時間,因為九月二十八日在總統府的教師節紀念會上,王任遠又向他關說此案,現在迅即起訴,對王任遠面子不大好看,我也應允最遲年底結案。

差不多每年十月,正是檢察官填寫調動志願表的時候,每位檢察官可填三個志願,我當時因內人懷孕待產想早日回台北,就填了台灣高檢處、士林分檢、板橋分檢,但我也知道以我的資歷不可能如願,所以志願表填歸填,倒也沒期望一定調得成。

七十六年十二月初,我撰就了起訴書,幾近六十頁,李首席稍作文字修改,即打電話給陳首席表明要起訴林坤鐘,陳首席要我立刻將起訴書及卷宗帶到台北向他報告。陳首席明講要我不能結案,理由是案情尚未查清。至此,我已了解以前的拖延,不過是緩兵之計,因為陳首席所要我查的,說穿了,除非被告坦承不諱,否則不可能再查,我當時即衝口而出:「首席!照你這樣講,大官都不會犯罪了」。臨走前,我沉重的說:「在離開花蓮以前,我一定要起訴此案」,隨即掉頭而去。就是這兩句話以及堅決結案的態度,使陳首席對我甚為惱火。

我明瞭自己的處境。十二月十四日,花蓮地區一二審檢察官聯繫會議在天祥召開,晚飯後大家邊走邊聊,我即向花蓮高分檢首席林榮耀及李首席表明願續留花蓮,不希望被調動,林首席應允在十二月十六日召開之人評會上幫忙。十二月十六日李首席又為我打電話向部裡反應我的意願。十二月十七日,我因次日點閱召集於下午五時回台北,得悉終被調到雲林地檢處,考慮不及十分鐘即決定辭職,並掛電話回花蓮給李首席,李首席的反應也很驚訝:「怎麼愈調愈差了?」李首席仍勸我不要辭職,次日,李首席並為我跑了趟台北,但我以「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婉謝了慰留。我雖熱愛我的工作,但如無法堅持理想時,我就毫不棧地走了。

既然辭職,林坤鐘案如何了?我也考慮過,不管李首席在起訴書上蓋不蓋章,我就召開記者會,對外公佈起訴書,再表明受王任遠、陳涵關說而辭職。但我當時「一念之仁」(高新武則說我是婦人之仁),乃隱忍未揭發,臨走花蓮,我曾對幾位新聞界朋友說道:歷史自有公論!祇要司法界容得下我,我還要回來!

此時公布去職真相抖露司法革新阻力

這是我去職的經過。後來林坤鐘也終在七十七年十月底被提起公訴,祇不過起訴犯罪事實已「縮水」不少。對於案情,我無意置評。我所關心的是司法大環境在這一年中,有無改善。聽說中國時報曾在台北地院做過一次問卷調查,調查各種干涉司法之原因,結果是司法首長的關說、干涉高居榜首,中國時報卻一直未對外公布此調查結果。吳天惠案的發生,讓人心對司法正義沸騰,也造就了我公布去職真相的最佳時機,我要讓社會知道,司法革新的真正阻力在那裡?我在此重申,司法首長是司法革新的關鍵所在。今天我甘冒一切的大不諱,就是因為「我愛陳涵,但我更愛司法正義」!

 

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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