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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今天高等法院宣判賀德芬和蔡英文的博士論文官司二審當庭宣判蔡英文敗訴。張靜律師説:此為我執業三十多年來第一碰到當庭即席宣判。
我非常欽佩這三位法官在今天汚濁卑劣、奉承阿腴的氛圍環境下堅守了國家司法的公義。如此重大的法律訴訟只有中天和中視採訪。
旁聽席擠爆了,此為蔡英文有關博士論文官司有史以來第一次被判敗訴。這三位法官對蔡英文開了第一槍之後,蔡英文之後至少還有十個官司可等著慢慢看。
109年度上字第278號彭文正請求確認蔡英文博士論文不存在
事件新聞稿
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78號上訴人彭文正與被上訴人蔡英文間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要點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主文注釋:
1、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西元1984年版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博士論文不存在」。
2、原審未經言詞辯論,逕以上訴人之訴欠缺確認利益為理由,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3、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改判確認被上訴人西元1984年版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博士論文不存在,或發回原審。
4、本院判決結果:廢棄原審判決,全案發回原審重新審理。】
貳、本院判決要旨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未有合格通過之「西元1984年版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博士論文」(下稱系爭論文),無博士論文即無法取得博士學位,乃公眾週知之事,伊因批評被上訴人事後提出之博士論文及其學位均非真實,遭被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指責伊為抹黑、造謠、散佈假消息。因系爭論文是否存在,影響被上訴人可否向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系爭論文是否存在之爭執,造成伊之法律地位不安,為此起訴本件確認之訴。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請求確認之事項,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所稱之「基礎事實」,涉及其訴訟是否具備保護必要之要件。如有疑問,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應為闡明。如其請求確認之事項屬於「基礎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以不能提起他訴為限;倘可提起他訴,則審判長亦應依同法第247條第3項之規定為闡明。惟原審對此均未盡闡明義務,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且兩造均未表明願由本院直接為裁判,為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黃明發、陪席法官林政佑、受命法官周美雲。
肆、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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