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篇文章轉載自 民報。若有侵害著作權,請速告知,我們將盡速移除 ♦
2016/12/15
日前,聯合報民意論壇有洪志明檢察官發表一篇〈司法改革不在制度,在於人〉的文章,本人深不以為然,因為司法改革絶對要靠制度的改革去改變人的思維與行為,而不能只期待靠人自己去改變、去改革。
以我國司法官的養成為例,我國的司法官是以考試舉才,大學法律系所或相關可應試司法官特考的系所畢業後,就可參加司法官特考 ,考上了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過去稱司法官訓練所)接受一年多的職前訓練,就分發到各地院檢開始了檢察官或法官的生涯,因而有許多毫無社會經驗、歷練的人就擔任起法官或檢察官的重責大任,形成從家門到校門再到衙門的「三門法官」,也就是時下最流行的所謂「恐龍法官」,加上司法院及法務部作為法官、檢察官的主管監督機關,都要求他們少交際、少應酬,不要有複雜的人際關係,以致大部分的法官或檢察官都活在自己的象牙塔中,與社會脫節,既缺乏生活中的普通常識(common sense),也缺乏對各行各業經驗法則的認知,其等所為之判決或起訴、不起訴書類,不恐龍也難。此外,因年紀輕輕的就當了法官、檢察官,除偶有繼承祖產或有富爸爸者外,大都手頭不寛裕,要買房產、車子,要結婚、生子、養育下一代,再再都要用錢,而法官、檢察官權力極大,經由其所享有之權力去貪污收賄,就有很大的誘因,以致成為「貪污法官」而為大家所詬病。
改革之道,絶不在誡命這樣的法官、檢察官自己去改變其人,那没有用,而一則應從司法官的考選制度去著手,也就是從司法官的進場機制去改革。大學法律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後,只能考律師,考上了律師必須執業律師歷經10餘年後,或中途去當檢察官合計年資10餘年後,再從優秀執業律師或檢察官中挑選成為法官,法官可直接民選也可間接民選,或以遴選委員會的組織來遴選再由總統任命,美國各州的法官就是這樣子養成的。因為透過這樣法官進場「制度」而成為法官的人,他(她)有了10餘年的執業律師或(及)檢察官資歷,有了社會歷練、經驗,就幾乎不太可能是「恐龍法官」(如仍是恐龍律師或檢察官就不太可能經由這樣的管道當上法官),也因有10餘年律師或檢察官的收入積蓄,會去貪污收賄的情形,相對必然少許多。在英美民主國家如有人說法官貪污,人家會說你是瘋子,在台灣如有人說法官不貪污,人家可能會說你是瘋子,台灣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如此遭人詬病,要改革的絶不是人而是制度。
再則,最近六、七年來,本人一直致力推動美國式的陪審團審判制度。在陪審團審判制度之下,法官不再有認定被告有罪無罪之權力,事實認定之權力移轉至12個陪審員手中。因法官不再認定事實,甚至也不必寫判決書,就幾乎不可能會被人民譏為是「恐龍法官」(只有在量刑部分,因仍由法官為之,才有可能成為「恐龍」,但相較只有職業法官審判而言,這到底是極少數),而且訴訟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也必然少了向法官行賄的動力,就幾乎不會再有「貪污法官」。而12個陪審員,是職業法官的4倍到12倍,人多口雜,要行賄也難,何況陪審員是隨機個案產生,不到選出陪審員,任誰也不知陪審員究為何人,自無從行賄,而當選出陪審員後,就立刻進入審判程序,審判一結束,陪審員的權力就不復存在,要想在短短一天到幾天的連續審判程序中行賄如此多的陪審員,絶不像行賄一、兩位承審法官如此簡單,而陪審員來自民間,没有法官升遷及想當院長、庭長之壓力,就不會有為當權者效力之判決產生。因之,在採陪審團審判之下,所謂「貪污法官」、「恐龍法官」及為當權者效力的「打手(鷹犬)法官」都幾乎不復存在。故審判制度的改革就可改變了法官(人)的思維及行為。
因此,本人從不期待台灣法官及檢察官的自我反省及改變,因為那就不叫「司法改革」,也無需「司法改革」了。更何況,台灣的法官及檢察官,幾乎個個都自我感覺良好,毫無反省能力,巴望他們自我反省,簡直緣木求魚。
♦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