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

變法改革的除弊三箭:正綱紀、簡政事、輕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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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8 

1981年美國雷根總統在就職演說中說道:「當前的危機,政府無法解決我們的問題,因為政府本身就是個問題。」所謂政府本身的問題,其實不外乎她的組成份子即公務人員因為貪贓枉法、濫權怠職而生弊端,因此變法改革救亡圖存之道惟除弊而已。

台灣經濟之前雖曾有過一段風光歲月,一度位居亞洲四小龍之首,如今則台勞四出、低薪度日、民無藏富、國力大衰,已到非除弊不可之時,因不除弊不足以興利,不興利不足以厚生,不厚生不足以富國。而除弊之道無他,正綱紀、簡政事、輕稅賦三支箭而已。

歷來變法改革,首正綱紀,綱紀不振,政治及社會風氣何以清明?綱紀之核心,固在操守,但官吏的濫權怠職,即縱無涉貪瀆,亦應在論究之中。君不見民國85年、86年間偵辦太極門案違法濫權偵查及起訴的檢察官侯寬仁,在被告三審無罪定讞後,非但未受任何懲處,107年猶高昇為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林秋華審判長於106年間自承對太極門案有利之證據,因為年紀大,看後即忘,其與莊金昌、劉錫賢法官合議的判決甚以:「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所有人、物均得為證據,並無證據方法或證據能力之限制。」對「證據法則」認知的荒腔走板、濫權執法,一葉知秋,但林秋華等3位法官却也未受任何懲處,反居然未幾即「就地合法」都成為稅務專業法官,司法綱紀之乖迕由是可見。此外,所有行政機關的辦案獎金,例如財政部的稅務獎勵金,則是行政綱紀敗壞的另一顯例,它是罪惡中的罪惡,查稅或辦案,本是公務人員的法定職掌,認真做事本屬當然,但因有此等獎勵金,鼓勵稅吏、警察等公務人員胡亂開單,最近四年多來超徵稅收6千億左右,許多都是政府藉著稅吏的手橫徵暴殮而來,使得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毫無保障。

因而,如何淘汰不適任有違綱紀的法官、檢察官,實乃當務之急。要端正司法綱紀,首要是修正法官法相關條文,增列淘汰法官及檢察官的事由,如適用法律之見解明顯違法違憲,有何不得據為懲處,類如侯寬仁、林秋華之流,早該被消失於法界。,其次是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組成,應增加外部非法律人委員,減少司法官員人數,或根本不讓其等進入評鑑委員會,方可避免官官相護。而刑事訴訟甚至行政訴訟採用陪審制,亦可大幅減少法官違法判決及檢察官濫權起訴或上訴,貪汙法官、恐龍法官及為執政者鷹犬的打手法官即難再為非作歹。此外,應即廢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讓國家在賠償人民後,得以向違法濫權之法官、檢察官求償。而不肖法官、檢察官依法被革職後,應不得再轉任律師,以免與在職的不肖法官、檢察官沆瀣一氣,也讓在職者有所警惕將來亦無後路。如此,司法方得以清明。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司法清明,稅務行政官員才能在源頭上不敢濫行徵稅、非法亂開稅單,其他行政官員也才會有所節制,行政綱紀方可得保。

其次,簡政事可分二者,一是簡化行政及司法的作業及救濟流程,二是簡化行政及司法的組織體系。例如在簡化稅捐稽徵救濟程序方面,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制度,或可廢除,或可採為任意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決定是否要申請復查,以加快不法徵稅的救濟時程。復查之後下一階段的訴願制度,更應廢除,人民應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訴願時應繳納半數稅額或供擔保的制度也應一併廢除,以減輕人民請求行政救濟的負擔。而行政法院在人民訴訟有理時,都不自為判決,僅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造成萬年稅單,及所有的行政爭訟上上下下,沒完沒了,故理應改為事實審法院應自為判決,以求案件及早確定。

在簡化行政及司法的組織體系方面,廢除訴願制度,不僅在簡化救濟流程,也同樣顯現在簡化組織體系,行政機關訴願委員會不在,也就無需再聘任與機關素有良好關係的訴願委員,也就節省流程及人事之花費。進而,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更應打掉重練,讓稅務爭訟案件,全部回到地方及高等法院的行政庭及最高法院(不分庭)。以稅務爭訟案件為例,幾乎高達百分之94之駁回比例,行政法院贏得了敗訴法院、駁回法院之名,成了維護官權的堡壘,賦稅人權成了空談,而完全失去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台灣的高等行政法院,每一法院的建築物都看起來頗為莊嚴,但裡面的主人却幾乎都是酷吏的保護神,讓行政訴訟回到普通法院,是簡政事的核心目標之一。美國法例,民事與行政一元化,既沒有行政法院,甚至也沒有行政訴訟法,案件不會在兩種法院之間流浪、徘徊多年未決,也不會在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推託、遊走,即為適例。

最後,談到輕稅賦,稅賦愈重,人民就愈有逃稅之誘因,貓膩既多,稅吏也就愈貪,因貪的機會也相應愈增。無怪予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曾說:「收稅是種強大的力量,使用不慎就會造成毀滅。」因此,不只是稅捐本身必須要減輕與所得之比例,更應提高或增列扣除額,以個人上班族購車作為交通工具為例,購車款、牌照稅、燃料稅、加油費及停車費都不能列為扣除額,與獨資企業相較,明顯不公。此外,連帶的漏稅罰鍰也應大量減輕。據了解,台灣的漏稅罰款比例是動輒高於本稅1至10幾倍,但日本一般為0.1至0.15倍,重大情形則為0.35至0.4倍,美國一般0.2至0.3倍,重大情形為0.75倍,英國一般0.3至0.7倍,重大情形為1倍。台灣的稅負過重,只是肥了政府,瘦了人民,一個國家無法藏富於民時,這個國家的國力必然大衰,因為別忘了,當外資以稅賦過重不願來台投資,當本國資本以稅賦過重不願根留台灣時,台灣的經濟發展及成長不再時,即知揠苗助長為何意了。

漢書律曆志有云:「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才是正道,端看政府願不願意找對的人去做了。

 

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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