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

法律人不能忠於法律 比畜生都還不如! ☆來源:P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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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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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辯詞登載於 2011年3月1日法治時報,此前言為黄越宏社長所下)

我們常以為,只有在外國電影裡面,才可以看到律師精彩絕倫的雄辯,然而,台灣的法庭也在慢慢進步。

日前,張靜律師在為他的當事人莊榮兆辯論時,所展現的辯論架構、邏輯論理以及法律人的感性訴求,一點也不輸給外國電影裡的表現。

張靜律師的開場白,從「狗對人」的忠心談起,接著論述到,法律人如果不能忠於法律,那是比狗、比畜生都不如;隨後,他再一一道出,為何他的委任人會有被論罪的言行,以及,這些行為的可罰性何在?

這篇引起共鳴的辯論,讓莊榮兆打了十多年的官司,第一次獲判無罪。

本報特別刊載張靜律師結辯的全文,以饗讀者。

該當事人莊榮兆,國小畢業,卻是瓦斯防爆器的發明人,因與金主合夥生產防爆器,發生糾紛,雙方纏訟多年,其間,莊榮兆具有充分合理證據懷疑,檢察官吳文忠、李慶義等人,介入且幫忙對方,並利用職權一再打壓他,於是

他也開始反擊,但是他的反擊卻被檢方起訴誹謗、誣告等罪並被判刑,張靜律師為其辯護,強調他的言行只不過是在求一個公道罷了!

以下,是張靜律師的結辯全文: 

〝畜生檢察官〞刺耳,仔細想並無不妥 

我在去年看了兩部電影,一部叫做《忠犬小八》,一部叫做《心動奇蹟》;這兩部電影,分別都是在講一隻忠狗的故事。

莊榮兆在鈞院開庭時,多次提到「畜生檢察官」,我第一次在法庭裡面聽到這樣的說法也很難接受,因為我自己畢竟也當過檢察官,用「畜生檢察官」

這詞,聽起來很刺耳。

不過,後來我想到這兩部電影裡面的忠狗,狗對人類真是非常的忠心,而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們對於法律的忠心,是不是能夠像狗一樣對人類忠心? 

檢察官目無法律,用權力欺壓百姓 

如果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們有貪贓枉法的情形,那就比狗還不如了,那就不是畜生檢察官、法官,而是比畜生還不如的檢察官、法官。

而事實上,對於今日的司法界,老百姓普遍地感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

所以這個案子,3個檢察官共同對被告莊榮兆提出誣告跟誹謗的告訴,可以顯示出,不但沒有達到古人所說的「止謗莫如自修」的要求,反而是藉著檢察官的身分跟權力來訴訟。而且這顯然是有壓力的存在,才會發生偵查中的檢察官簡文鎮,在歷經數月以後,之前都沒有收押莊榮兆,最後竟然濫權收押莊榮兆,你說沒有同儕的壓力誰能相信? 

違法收押莊榮兆,被記過凸顯不公 

大家同在一個地檢署,3個檢察官要求承辦檢察官收押莊榮兆,結果簡文鎮真的收押了莊榮兆;後來簡文鎮也因為濫權收押莊榮兆被監察院糾正,簡文鎮也因此被記了過。

從「被記過」這件事情,就突顯了本案中存在著許多不公平的現象。而且,一個法官跟檢察官有沒有包庇圖利,作為升斗小民的我們只能質疑,因為我們沒有檢察官那樣的權利去調查相關的證據。

今天社會上所爆發出來的所有法官或檢察官貪污、瀆職的情形,幾乎都來自調查局的偵辦。可是,升斗小民其實聽的多,能夠著力的卻很少。

所以,如果升斗小民只是因為懷疑承辦的檢察官不公,或者懷疑檢察官包庇犯罪,而且確實因為檢察官「沒有依法行事」,這樣的懷疑跟誣告或是誹謗的犯意,會相差很遠。

難道老百姓連懷疑、質疑的權利都沒有嗎?

在本案中,我們可以回頭來看一下原審判決第 2 頁事實欄的部分。因為檢察官起訴跟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有罪的部分,是在附表編號 1到18的部分。 

查扣贗品隨己所欲,瀆職與否昭然若揭 

附表編號1到 18可以分為兩大部分,其中編號 7、10、12是有關李慶義個人的私德部分,不涉包庇圖利的問題。所謂私德的部分,就是提到李慶義對另外一個女檢察官吃豆腐這件事情。編號 7、10、12這3個我們另外再談,因為這不涉包庇圖利。

其他15個編號,代表了15件行為,這15件行為都被原審判決認定為有罪。     但是,我們要了解,這15件行為的起源是什麼?

我們看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載這個起源,是莊榮兆跟許革非等人,因為「瓦斯防爆器的專利權著作權」問題而互控,莊榮兆告訴許革非等違反專利法案件,由吳文忠承辦。

因為吳文忠拒絕查扣捜索地點「全部」同種類的瓦斯防爆器,其實,檢察官能不能拒絕?該不該拒絕?依法應不應該全部查扣?這應該很清楚。只要是仿冒品,為什麼不查扣?不要說莊榮兆,連我都會質疑吳文忠他這樣做對不對。 為什麼去搜索發現這麼多的仿冒品,卻不查扣全部而只查扣一部分,這個道理何在?這個是誰都會質疑的。

而且,因為莊榮兆不斷追加訴訟資料,吳文忠就一直沒有結案,遭致莊榮兆的不滿,就向吳文忠檢察官提出了瀆職的告訴,這個部分當然後來台中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

這個我們可以理解,這個裡面多多少少大家都是同事檢察官,難免會有官官相護的情形。 

買家有罪   賣家無罪   如此荒謬   何來依法? 

在台灣,醫生跟醫生醫醫相護,公務員跟公務員官官相護,我想看在小民眼裡早已相信這是普遍的現象。

當然,以莊榮兆個人的告訴無法請求調查局去查辦,所以查不出個所以然來也是想當然爾。

可是,因為這個案子對吳文忠提出瀆職告發以後,原來吳文忠的案子就交給常照倫偵辦,結果常照倫依照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說,經數月偵查,常照倫認許革非等人罪嫌不足,依法予以不起訴,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常照倫檢察官真的做到「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嗎?這就是我剛才已經提到的,後來這些仿冒品賣到下游的經銷商林明在這些人手裡都被判有罪,怎麼買的人有罪,許革非賣的人被查扣了反而無罪?這會是依法不起訴處分的結果嗎? 

違法行為再三出現,人民反彈理所當然 

所謂的「依法不起訴」,在我看來,這根本就是違法不起訴,難怪莊榮兆才會有後面這些附表編號的作為。

這是我所要表達的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莊榮兆不但所告的被不起訴處分,這個時候許革非反過來告莊榮兆誣告,結果李慶義就把莊榮兆起訴,這個案子最後莊榮兆被判無罪確定,這樣的起訴依法嗎?

這是第二件讓莊榮兆感到不滿之處。

第三,莊榮兆另外認為許革非涉嫌妨礙公務,結果李慶義也是把他簽結而不起訴,原審判決說依法予以簽結,這樣對嗎?因為後來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把許革非起訴了,而且,依照最高法院99台上3396號判決許革非是有罪確定。

既然是有罪確定,就代表著當初的李慶義依法予以簽結絕對是「違法」予以簽結而不是依法。 

只准檢察官胡來,不准百姓求公義 

這麼多的違法情形發生在常照倫、李慶義、吳文忠 3位檢察官身上,換作是我、換作是許多老百姓,都會認為你們這些檢察官跟許革非勾結,還讓許革非告我誣告,最後也無罪確定。

有了這些前提,莊榮兆才會有後面的這些發函也好、在公開的場合說明也 好。

莊榮兆所要求的是什麼?也不過就是是非曲直而已。

最高法院55年台上888號判例有謂,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的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要件,如其告發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請求,就與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莊榮兆今天的所作所為,無非是要求一個是非曲直,因他認為這 3 個檢察官處理案件是在「包庇」許革非,完全沒有是非曲直。

以我今天的角度來看,我也認為沒有是非曲直。 

律師不敢得罪法官,中部請無律師出庭 

這幾個案件,顯示的都是一些違法的偵查結果,包括我剛才講到的台南高分院的判決所顯示的、最高法院判決所顯示的,以及莊榮兆被判誣告的案子無罪所顯示的,都可以證明這些檢察官們不忠於法律,幾乎可說比畜生還不如。

只要不忠於法律,都不適合做法官、檢察官。

我在接受莊榮兆委託的時候,他告訴我說台中地區沒有律師敢接他的案子,因為律師們都告訴他,「不願意得罪法官」。

「不願意得罪法官」如果是一種普遍的律師心態的話,這顯示什麼?

台中地區的司法機關有問題!因為,大家認為得罪法官、檢察官的後果是什麼?怕法官、檢察官將來會在別的案子裡修理他,會對他所承辦其他案子的當事人不利。

如果今天我們的法官都被大家認為、甚至被律師認為你會修理這些被告,這些檢察官、法官還適合當嗎?這還有什麼公平正義、公平審判可言?所以我毅然的接這個案子,我不怕得罪法官,我也不相信今天在座的 3位法官,如果將來有機會再在這個法庭相聚的話會整我,我不相信。

至少我在這一段時間,看到 3 位法官給予莊榮兆非常大的寬容,這一點我可以肯定。

至於檢察官的表現,我真的要說一句:「不稱職。」

我自己當過檢察官,我覺得他們不稱職。就像剛才   鈞院所問的一句話,問檢察官,被告在偵查中的陳述有什麼意見。

為什麼莊榮兆會忍不住發火罵人?莊榮兆罵人固然不該,可是檢察官實在不該說莊榮兆在檢方、審判中、鈞院所講的都不實在。我不相信莊榮兆所說的都不實在,你可以說出他哪裡不實在,但是,不可以因此斷言他講的話全都不實在,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莊榮兆講了這麼多的話,難道全部都沒有一句話是真的嗎?法官你相信嗎?檢察官講這種話就不對,你可以具體說出,莊榮兆哪一些話不實在。

做一個檢察官,就像法官一樣,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對被告有利不利的事項「應該一律要注意」,我相信3位法官有做到這一點,可是檢察官沒有做到這一點。

有沒有對被告有利的事項,並提醒法官說這個對被告有利?我碰過這樣的檢察官,對被告有利的事項就提醒法官。甚至還提醒法官要不要考慮是不是可以判無罪,檢察官就要有這樣的擔當,就要在法庭裡面發揮國家的律師,所謂法律守護神的角色,而不是一味都說被告說的都不實在,被告都是壞蛋,不能這樣講。 

司法人員忠於法律,才能獲得百姓信賴 

這是我覺得我們做一個法律人真的要忠於法律,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的規定雖然只是一個訓示規定,可是這個訓示規定卻對被告影響非常的大。

剛才,庭上一開始就跟被告曉諭三項權利,有一個是被告可以聲請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莊榮兆質疑說:「你們每次都跟我這麼講,可是我真的聲請調查,你會調查嗎?」

其實在很多案子被告也是跟我這樣講,我們聲請調查法院就會調查嗎?

還有一個跟本案被告無關的,因為莊榮兆話很多。在很多案子裡面我希望被告保持緘默,很多的被告跟我講說可以保持緘默嗎?法官不會因為我保持緘默就對我印象不好嗎?像這些都存在很多老百姓的心中。

當然,本案沒有這個問題,因為莊榮兆話很多,他根本從來不想保持緘默。

但我們要知道,今天〈米蘭達宣言〉不是只是一個宣示而已,不是只是一個告知而已,而是真心地要讓被告曉得,自己「可以」在法庭裡面做些什麼事,或者請他的律師做些什麼事。

而法官也應該就〈米蘭達宣言〉所宣示的,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照當事人、照律師所主張的、所聲請的來進行訴訟。 

執法者行為不檢,被點破理應反省 

編號7、10、12的部分這牽涉到李慶義個人私德的問題,就是有沒有吃豆腐這件事,我庭呈一份辯論意旨狀。

我們要理解成,做為一個檢察官不只是在法律的操守上要求非常嚴格,即縱是私德的部分,法官、檢察官都應該受到更嚴格的要求及檢驗的標準。

所以李慶義到底有沒有吃豆腐,其實天知道,也許根本沒有。 可是李慶義的所為,看在莊榮兆的眼裡,主觀上,也許他因為年紀比較大,會認為這是不好的行為,所以他主觀上認為怎麼男檢察官會吃女檢察官的豆腐,這是一種主觀上的判斷,把它說成是一種誹謗的行為,這一點我是覺得有待商榷。

因為這是私德的部分,有很多其實跟個人主觀上受的環境跟教育等等有關。有些人認為這沒什麼了不起。像女孩子穿個比基尼、穿個短裙在馬路上走,有些人認為這沒有什麼了不起,可是老人家會認為說這怎麼可以。 

被告飽受打壓,反彈不難理解 

最近,義大利一個地方議會通過了一項決議,就是女人不可以穿短裙,當然這是義大利地方議會通過,再要求當地的女孩子不可以穿過短的裙子,可是就以過短裙子這件事情來講,就是見仁見智。

如果今天一個男檢察官跟一個女檢察官走得很近,而且幾乎有身體的接觸、碰觸的時候,看在老百姓的眼中,會認為是不是這個男檢察官在吃豆腐?

所以他這樣提出質疑,而且事實也經過證人王為仁在第一次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就已經證述得很清楚。

當然,後來王為仁變更了口供,變更口供的理由說是檢察官給他的諄諄訊問,這明明就是「誘導訊問」。是在誘導訊問下王為仁才更改他的供詞。

我想提醒法院的是,王為仁的供詞可不可採,當然是鈞院判斷的範圍,是王為仁說檢察官給他所謂的諄諄教誨,他才改變說法,這件事情的確是一個誘導訊問。

所以我們也有要求再傳王為仁出庭作證,可是庭上沒有接受。    庭上也說過,凡是沒有調查過的證據,都不會採為有罪或是無罪的依據,

這一點我可以理解,也可以接受,也相信法官會這麼做,但是莊榮兆不見得這麼認為。因為他不是學法律的,所以我們請   庭上能夠斟酌。

我提出今天的辯論意旨狀,要特別強調的是莊榮兆所有涉及附表被原審認定有罪的部分,是不是莊榮兆有懷疑?是不是全然無因?只要是亦非全然無因,只要是他懷疑的有一些道理、合乎人之常情,本案就不應該論被告莊榮兆誣告跟誹謗的犯意及犯行。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請   鈞院審酌,特別是要先把原審判決事實欄莊榮兆所以行為的果,要先去看他的因,這些因通通都是違法的,對莊榮兆而言、對我而言都認為是違法的。

因為這些檢察官違法的因,造成莊榮兆事後反彈的果,而這反彈的果,要求的也只是一個是非曲直而已。

我們希望   庭上撤銷原審錯誤的判決,給予被告無罪之諭知。為被告莊榮兆辯護其他部分,詳如今日庭呈辯論意旨狀所載。

(後記:此案是台中高分院更四審的案子,之前地院判決、高分院上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都是有罪判決,第四審終於是全部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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