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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盟國的善後措施之一便是審判戰爭罪犯,以釐清戰爭責任、伸張正義、警示世人。就太平洋戰場的盟國而言,便是展開對日本戰犯的審判。除了由盟國成員在東京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策劃、準備和發動戰爭違反和平罪的甲級日本戰犯予以審判,還由中、美、英、蘇、法、澳、荷、菲八國所在國家或占領地區各自設立軍事審判法庭,負責對犯有普通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乙丙級日本戰犯起訴和審理。根據1945年戰爭罪行法(The War Crimes Act 1945),澳洲在其國內和海外領地以及戰後佔領和接收地區設立軍事法庭,自1945年底開始至1951年,分別在荷屬東印度(印度尼西亞)的莫羅泰(Morotai)、英屬北婆羅洲的納閩(Labuan)、澳大利亞的達爾文(Darwin)、巴布亞紐幾內亞的威瓦克(Wewak)及拉包爾(Rabaul)和馬努斯(Manus)等地共進行了300場審判,審理被指控或涉嫌的戰犯達1140人,最終判決777人,338人無罪釋放,另有25人沒有定罪。這其中就包括了台籍戰犯。
自1950年代開始,以席慎思(David Sissons)為代表的澳洲學者對由澳洲主導的戰犯審判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包括從法律層面對審判程序、過程和所涉之倫理問題的梳理,以及審判中揭示的日軍暴行和相關戰犯審判個案的探討。也有研究關注這些被判決之日軍戰犯中有台籍和朝鮮籍背景者,以及他們被審判前後所涉及的身份及國籍的變化,只是還沒有系統地展開對台籍戰犯及其相關問題的專門探究。筆者在探索太平洋戰爭時期被強運到新不列顛島(New Britain Island)的中國抗日戰俘命運時,雖已涉及澳大利亞軍事法庭審理台籍戰犯的問題,但並未對此展開討論。進入21世紀後,台灣學術界開始有系統地研究有關台籍戰犯問題,也有了一些學術成果累積。作為這方面的主要學者,藍適齊擬定了詳細的台籍戰犯的研究計劃,在很大程度上回應社會和學界對這一群體離散經歷及身份認同的關注,然尚未就澳大利亞主導審判之日軍戰犯中台籍戰犯的情況以及相關問題予以系統梳理。
事實上,澳洲軍事法庭審判的台籍戰犯嫌疑人超過百人,他們在太平洋戰爭中所犯之反人道罪極其惡劣,尤其是在充當俘虜營看守(亦稱為“監視員”)的過程中,其中的一些人對盟軍戰俘的折磨和虐待較之日軍更甚,必須予以清算,以顯正義。本文根據澳洲所收藏的戰犯審判記錄作一梳理,將其所審判台籍戰犯的過程及後續遣返情況予以簡要介紹,以便世人對這一群體所犯罪行有所了解,以推進這方面的研究。
台籍戰犯的來源
台籍戰犯基本上屬於太平洋戰爭期間在南洋(東南亞及西南太平洋區域)的日本陸海軍軍屬(軍事輔助人員)或軍夫,少部分人則屬於正式在編具有軍籍的日本兵,所有這些人被通稱為“台籍日本兵”。台籍日本兵是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之後,因戰爭的逐步擴大,兵源日漸枯竭,不得不在台灣徵集的軍事輔助人員。而在早期,台籍日本兵並不具備軍籍,是以軍屬(可細分為比照軍官待遇的囑託、士官待遇的僱員和士兵待遇的傭人)及軍夫的身份從事文職、技術和後勤及粗勞力等工作。 1938年4月1日,日本在台灣實施《國家總動員法》,打開了大批徵用軍事支援日軍作戰的大門。自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軍因戰線延綿而對相關輔助人員需求激增,除了在台灣大批動員徵召軍屬支援其南洋作戰外,也開始大力實施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讓台籍男性入伍,直接加入前線部隊參戰。由是,各種具備特殊技能的團體,例如以農業為主的“農業義勇團”“農業指導挺身團”“台灣特設農業團”,以技術為主的“台灣特設勞務奉公團”“台灣特設勤奮團”“台灣特設農業團”,以技術為主的“台灣特設勞務奉公團”“台灣特設勤勞團”“台灣特設建設團”,以及直接擔負叢林作戰任務的“高砂義隊”等等,被直接輸送到太平洋戰場。而西南太平洋戰區日軍情勢最為吃重,需求最甚,因而上述台籍日本兵主要被送往所羅門群島、新幾內亞及週邊荷屬東印度的島嶼,包括英屬北婆羅門洲。根據日本厚生省統計,到1945年投降前,日本總計從台灣招募了軍屬126570人,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的三年多時間裡還徵召了80433名台籍軍人,二者合計共207003人,其中有30304人陣亡。在1943年底麥克阿瑟指揮美軍主力採取跳島戰術直接進攻菲律賓並向日本本土推進後,打擊和進攻困守於這一地區的日軍就主要由澳軍協助留守該戰區的美軍進行。可見,這些台籍日本兵是在澳軍的作戰區域協助日軍對抗盟軍。他們擔任駐守當地的日軍各項後勤作業的支援,如建築和維修飛行跑道、港口要塞、碉堡坑道,以及兵站補給、倉儲運輸、貨物管理、設施維護、養殖種菜等工作。日軍在盟軍強力打擊下,損失慘重,為垂死掙扎計,便在戰場現地徵召,挑選台籍軍屬轉為特別志願兵,直接編入作戰部隊,其中不少人就此戰死異域。
在這些台籍日本兵中,有680人因此前學過或接觸過英語,於1942年被徵召為戰俘看守(監視員),經短期軍事訓練後,被分派南洋各地日軍所設立之俘虜營看管盟軍戰俘。他們中有109人死於菲律賓戰場,210人失蹤。在上述澳軍的西南太平洋作戰區域裡,日軍在英屬北婆羅洲設有兩處戰俘營,分別位於亞庇(Kota Kinabalu)和山打根(Sandakan),在沙撈越的古晉(Kuching)也有一所;在葡屬東帝汶有帝力(Dili)和包考(Baucau)兩所戰俘營,在荷屬東印度的安汶(Ambon)及新幾內亞的新不列顛島拉包爾也各有一處。關押盟軍戰俘最多的戰俘營是北婆羅洲和拉包爾,台籍戰俘監視員大多被派往這兩個地方。
日本投降後,澳軍接管了上述地區。身為日軍在上述地區各戰俘營擔任看守的台籍日本兵,前述370名倖存者中的1/3,作為戰犯嫌疑人大部分被留下接受澳大利亞軍事法庭審判,其餘人員則幸運地在1946年被盟軍派船遣返回到台灣。
戰犯指認與羈押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太平洋戰爭結束,也標誌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也就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以同盟國勝利告終。當天,盟軍西南太平洋戰區地面部隊總司令暨澳洲軍隊最高指揮官布萊梅將軍(Gen.Thomas Blamey),立即下令該戰區內的日軍向澳軍投降,解除武裝。然而,因戰區遼闊,島嶼眾多,澳軍部隊直到9月中旬才完成該地區的受降和盟軍戰俘的解救。同時,澳洲政府也積極推動日本戰犯的認定與審判,其當務之急便是先將這些戰犯嫌疑人予以認定並羈押起來。在9月2日盟國於日本東京灣接受日本投降的當天,澳洲便已向英聯邦提出立即逮捕日本戰犯並令其接受審判的要求。 9月6日,也就在澳軍於新不列顛島辛普森灣外海接受日軍在西南太平洋戰區主力第八方面軍投降的當天,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大法官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主席韋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正式向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提出這一建議。一週之後,麥克阿瑟接受建議,在日本下達了命令。於是,9月20日,澳洲反對黨領袖孟席斯(Robert Menzies)在國會力促在澳軍接管的西南太平洋區域內立即採取行動,獲得執政黨和在野黨支持。隔日,授權的布萊梅將軍便向戰區所屬部隊下達了逮捕戰犯的命令。
在西南太平洋各群島執行受降和善後任務的澳軍,接獲命令後立即行動。由於在這一地區投降的日軍人數眾多,超過了20萬人,在解除他們的武裝並將其集中安置等待遣返之後,澳軍便根據戰爭罪行法列出了犯有普通戰爭罪的乙級戰犯名單,這些人主要是日軍的中高級軍官,那些犯有違反人道罪的丙級戰犯,通常都是中低級軍官和士兵,也包含在日軍中服務的日本平民及台灣和朝鮮的軍屬、入伍官兵,令他們在營地或駐地大街上列隊行走,由當地被奴役虐待的民眾及倖存的盟軍戰俘在一旁指認。如從日軍山打根戰俘營成功逃出的澳軍中士麥乃仁(Robert McLaren),便特地從澳洲前來納閩,指認戰犯。而在威瓦克,1942年底被從新加坡中轉運過來的2600名英軍戰俘中的印度兵,只有辛格中尉(Lieut. Chint Singh)一人倖存,他也於11月中旬趕到這裡,為死去的戰友伸張正義,以告慰其在天靈。辛格和其他在新幾內亞的印度兵戰俘一起,積極指認。原本沒有被列入嫌犯名單的日軍曹長,就在拉包爾的營地外被這些印地安兵戰俘認出,被送上審判台。而在11月22日拉包爾的一次日軍列隊群裡,一位印尼裔荷印兵戰俘就當場指認出10名戰犯,這些日軍官兵在1942年都曾參與對荷印兵戰俘的大規模集體屠殺,用機槍掃射,用刺刀捅,十分殘忍。印度兵和荷印兵戰俘總計指認出了140名戰犯。 1945年9月,在拉包爾的700多名中國戰俘獲澳軍解救後,向澳軍表達了審判日軍罪行的強烈願望,列舉了日軍殘酷虐待、活埋和斬首中國戰俘的事實。為此,澳軍特別在12月初安排那些管理和接觸過中國戰俘的日軍和台籍日本兵列隊前往中國營地,讓中國軍人指認。這些毒殺中國戰俘、將患病無法工作的中國戰俘活埋或槍殺的日軍戰犯,在中國官兵面前一一被指認。有一人甚至還未等到中國戰俘指認,就直接站了出來,因為他知道自己對這些中國人的手段實在是太殘酷。但令人遺憾的是,澳軍某次曾將一隊18人的日軍嫌疑犯帶給中國軍人指認,其中一人因無法得到確認,逃脫了羈押和審判。除了中國戰俘外,澳軍也在拉包爾解救了800多名被日軍從廣東等地徵募和強運到此的平民勞工,這些平民勞工也同樣遭受到日軍的殘酷對待和屠殺。為此,他們也積極參與了對日軍戰犯的指認。但因中國官兵和平民缺乏翻譯,導致至少120名有嫌疑的日本戰犯無法被指認,澳軍只得暫時將其繼續羈押,以便此後繼續指認。實際上,導致中國官兵與平民難以在戰犯指證方面獲得較好的表現,並不僅僅是因為缺乏翻譯,還因他們中的許多人儘管飽受日軍欺凌奴役,甚至親身經歷或目睹了日軍對中國戰俘和平民的屠殺以及其他暴行,但因不知道這些日軍的姓名及番號(有些已被調動到別處)而難以舉證。儘管如此,他們已經盡可能地配合澳軍,不讓這些日本戰犯逃脫應有的審判。
到1945年10月15日,在沙撈越和英屬北婆羅洲,澳軍第九師已將日軍古晉戰俘營120人警衛隊的一半官兵羈押,其他戰俘營總計500人警衛隊員中的1/10左右,也被作為戰犯嫌疑人逮捕。到10月底,光是澳軍第九師就已列出了420名日軍戰犯嫌疑人名單,並將其中195人收監,等待審判。一個星期後,澳軍在莫羅泰島和北婆羅洲再逮捕了另外的153名戰犯嫌疑人,等待審判。而在新不列顛島,澳軍第十一師因接收的規模大、範圍廣,此項行動進行得較為遲緩,到當年11月6日,已經將逮捕的74名涉及虐待和屠殺美澳等盟軍戰俘的戰犯嫌疑人關進拘留營。一個月後,又有200名戰犯陸續遭到逮捕,後續有更多的戰犯被逮捕並接受審判。
戰犯審判
澳洲動作迅速,很快便在其境內和西南太平洋戰區所設的軍事法庭對指認和逮捕的戰犯進行了審判。 1945年11月29日至1946年2月28日,在荷屬東印度的莫羅泰島進行了25場審判,被判刑的戰犯共148名;194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威瓦克進行了2場審判,被判刑的戰場共2名;1945年12月3日至1946年1月31日,在英屬北婆羅洲納閩進行了16場審判,被判刑的戰犯共145名;從1945年12月12日至1947年8月6日,在拉包爾共進行了188場審判,計有390日被指證的軍犯被指證到了審訊,其中266人被確認有罪;1946年3月1日至4月29日,在澳大利亞的達爾文進行了3場審判,被判刑的戰犯共22名;1946年6月26日至1947年4月29日,在新加坡進行了23場審判,被判刑的戰犯62名;1947年11月24日到1948年12月8日,在香港進行了13場審判,判刑戰犯42名;1950年6月5日到1951年4月9日,在新幾內亞的馬努斯島,進行了最後的26場審判,判決了121名戰犯。
仔細梳理上述各場審判個案,可以確認被判刑之台籍日本兵戰犯有95人,皆為軍屬及正式入伍的士兵,判刑的地點基本集中於納閩和拉包爾兩地,以前者居多,因為他們中的大部分人皆為日軍在沙撈越和英屬北婆羅洲戰俘營的看守。但這些在納閩被判刑的台籍戰犯,也都在1946年初被轉移到拉包爾繼續審判,並對其在納閩的判刑結果予以復核,最終定案。
戰時日軍在沙撈越戰俘營關押的盟軍戰俘(主要是英軍和澳軍)和平民總計有4660人,因遭受殘酷虐待和屠殺,到日軍投降時只倖存1393人;在山打根戰俘營則有2500名英、澳戰俘(包括因戰機擊落而被俘的部分美軍飛行員),到1945年9月時,除了6名澳軍戰俘在此前趁機逃脫外,其餘全部遭日軍虐待致死和槍殺。 1945年12月3日開始,納閩軍事法庭就日軍在沙撈越和北婆羅洲戰俘營盟軍戰俘被殺事件審判涉事兇手,首批7名日軍和13名台籍戰俘一起受審。他們因虐待並槍殺或用刺刀捅殺43名戰俘,手段殘忍,於12月6日全數被判槍決。辯護人以這些台籍看守是奉命行事為由緊急上訴,最後在次年初被改判10年徒刑,併罰做苦工。也許是受此判決的影響,當年12月31日在納閩軍事法庭受審的5名台籍戰犯,只被判決5年到15年不等的徒刑。 1946年1月9日,18名台籍戰犯分別被判8年至20年不等的監禁;1月13日至15日,又分別判處20名台籍戰犯8年到20年不等的徒刑;1月19日和30日,另外10名台籍戰犯被判決12年不等的徒刑;1月19日和30日,另外10名台籍戰犯被判決12年不等到15年的30年30歲。由此可見,在納閩軍事法庭判決的145名戰犯中,台籍戰犯佔了2/3強。
到1946年2月,因澳軍結束在沙撈越及英屬北婆羅洲和荷屬東印度的軍管,軍隊復員撤退回國,上述在納閩被判刑的戰犯及一些未受審訊之嫌疑犯,被轉送到澳屬海外領地的拉包爾,前者的刑期需要在此復核確認,後者需要於該地繼續接受審判。而在拉包爾的審判,也同樣涉及台籍日本兵。 7名身為台灣特設勞務奉公團團員而加入日軍第二十六兵站服務的台籍戰犯,因涉及1943年在拉包爾附近槍殺7名中國戰俘,於1946年4月16日被判處絞刑。到7月初復核的結果,其中之5人改判終身監禁,另兩人林一(中文名“林發伊”)和末代原武雄(中文名“陳銘智”)因拒不認罪,法庭於7月7日確認維持原判,執行絞刑。事實上,被判死刑的還有另外5名台籍日本兵。其中米田進(中文名「潘進添」)是台灣特設勞務奉公團團員,來到拉包爾後在日軍第二十六兵站入伍成為軍曹,因涉及1943年3月和4月24名中國戰俘和平民以及6名患病中國戰俘於拉包爾附近的塔笠瀝(Talili)海灣被害案,在1946年4月23日受審,最終因親手槍殺兩名中國戰俘而被判絞刑。而那些在沙撈越和英屬北婆羅洲參與殺害英軍和澳軍戰俘的台籍戰犯,也有4人在移送到拉包爾後經復核與重審,在1946年5月20日和28日分別被判處絞刑,並於10月18日執行。
雖然在1946年後的審判中已經沒有了台籍日本兵戰犯的身影,但僅就其被判刑的人數而言,已佔澳洲軍事法庭所判決戰犯人數的1/7。除了被執行死刑者之外,所有這些被判刑的台籍戰犯在判刑後的初期都關押在拉包爾的臨時監獄,不久後被送到新幾內亞的馬努斯島監獄服刑。
遣返
早在軍事法庭審判台籍戰犯時,中國方面便透過駐澳洲公使館向澳方表達了關切,即戰後台灣回歸中國,這些台籍日本兵已是中國國民,希望能將其按戰勝國的國民對待。但澳洲拒絕了中國的要求,認為他們是以敵國軍民身分參與的戰爭犯罪活動,仍然要以敵國公民身分待之並予以判決。此後國民黨政府通過種種途徑,希望將這些被判刑的台籍戰犯假釋,並許以在台灣繼續關押服刑的保證,也未動搖澳大利亞讓這些戰犯在馬努斯島繼續關押的決心,只是對那些因健康原因需要治療的戰犯(如如15年徒刑的邱榮)給予通融,出於人道關懷,將其送往日本。事實上,促使澳洲在這件事上不妥協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來自國內要嚴懲日軍戰犯的強烈呼聲。
但在1951年即馬努斯島軍事法庭戰犯審判結束後,原先立場堅定的澳洲也迅速轉變了態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當時冷戰情勢下,國際上要求對這些戰犯予以大赦和假釋的請願運動規模強大。 1950年3月7日,麥克阿瑟在日本宣布服刑表現良好的戰犯減刑1/3,被判終身監禁者在服刑15年之後可以獲得假釋。之後又因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締結且在隔年4月28日生效,日本恢復正常國家狀態,激起日本國內要求釋放所有乙丙級戰犯返回日本的請願運動。 1952年9月4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布命令,設立戰犯大赦和假釋委員會,根據日本政府的推薦對相關被判刑之戰犯提出減刑、假釋及大赦的建議。由是,澳洲自然也無法置身事外,何況此前英國和荷蘭已經將在新加坡和荷屬東印度等地審判的戰犯送往日本的巢鴨監獄關押服刑。儘管澳洲仍不情願,但也只能於1953年將這些戰犯遣送日本繼續服刑,其中也包括台籍戰犯。到1958年,所有戰犯都被假釋、減刑或以赦免的名義釋放。
而在這個過程中,澳洲一直堅持先前的觀點,即這些台籍戰犯是服務於日軍,也以其國民的名義對日軍佔領地區的當地平民及盟軍戰俘犯下了反人道罪行,因而拒絕蔣介石政府把其遣送去台灣的要求。中國駐澳公使館在1947年12月4日致函澳洲外務部,希望將在納閩和拉包爾判刑的這些台籍戰犯遣返台灣。但經外務部與軍方多次溝通後,澳方於隔年3月22日回絕了上述要求。儘管這樣,這些台籍戰犯顯然對去往日本並不反對,反而覺得那裡才是其歸宿,因為他們是為了日本而應召服役並加入日軍,在思想意識上已經將自己視為大日本帝國臣民。 1946年4月,林江山在得知被判絞刑後所寫之絕筆詩就是最好的寫照。而這些台籍戰犯在日本獲釋後,並沒有回到台灣,基本上都留在了日本,包括前述因病於1948年被遣送日本就醫的邱榮,也利用機會從醫院潛逃,就地藏匿。這些台籍戰犯的經歷及其後半生,在簡茂鬆的自述《我啊!一個台灣人日本兵簡茂鬆的人生》於2001年在台灣出版後,方才廣為人知。
本文僅根據澳洲所藏檔案及相關研究,對戰後澳洲軍事法庭審判的台籍戰犯情況作一簡要介紹,並將台籍戰犯審判相關的主要檔案作為註釋部分列出,以便檢索。限於篇幅,本文對許多與台籍戰犯相關的問題都未能顧及。例如,整個戰犯審判過程中的審訊口供及證詞都完整地保存於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和戰爭紀念館,從中可以看到戰時這些台籍戰犯是如何殘忍地虐待、屠殺戰俘和平民的,這與幾十年後台籍戰犯所聲稱只是執行看守任務,所獲刑期是澳人報復結果完全不同。事實上,澳洲學者的研究表明,對這些戰犯的判決都是在大量證據基礎上做出,完全是依據事實而判,甚至其中一些審判中的澳人辯護律師,在這些日本戰犯被判刑後,還根據程序為其提出上訴。
除了台籍日本兵的審判之外,戰後同盟國之間對這些戰犯國籍的變更和轉換之交涉和博弈,以及日據時期皇民化措施對這些台籍日本兵在二戰中行為及意識的影響等,關係到台灣社會的轉型和發展路徑與方向,都值得學界進一步探討,希望看到更多的相關成果問世。
資料來源:《抗日戰爭研究》2021年第4期,註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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