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壇筆記

    天壇筆記

    「現在之我」透過AI與「昨日之我」探討“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編按:正當石曾於9月初刊發美國哈佛大學博士黃維幸先生來稿。黃維幸先生是近代啟蒙思想家嚴復外孫,出生於台灣,美籍華人,台灣大學法律係法學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法律博士。曾任美國執業律師,是跨國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入選美國馬吉士法律名人錄,獲評美國麻省「頂尖律師」。曾返台擔任台灣方面陸委會諮詢委員、世新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研究領域:兩岸關係,法學方法,法律與社會理論,憲法,國際經濟法,比較法,法律倫理。

    黃維幸博士近日又給正當石來稿,文章以黃維幸博士的公開論述為基礎,借助AI 探討「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從和平共存走向共同社會轉型的可能。文中強調,在一個中國框架下,透過協商、權力分享、自治及少數保障,實現不同體制共存,並藉鏡國際經驗,探索適合兩岸的安排。研究圍繞立法、解釋、執行、否決與修改權進行製度推演,指出穩定保障須有明確權限、共同決策及爭議解決機制,和平統一可分階段推進。文章進一步提出,在保障基本權利與地方自治的前提下,推動資源、機會共享,以社會權利憲章、共同財政和和平紅利基金改善教育、醫療、住房及養老,使統一兼具和平、自由、公平與共同發展的社會目標。同時警惕否決僵局、財政控制和權力集中。文中具體條款與轉型方案屬於研究假設,仍待討論檢驗。
    文章的核心觀點是:在一個中國框架下,以共存共治保障不同製度,並透過共同社會改革,讓和平統一帶來的利益惠及一般民眾。具體可提煉為五點:
    1. 以共存共治理解「一國兩制」。 強調協商、權力分享、地方自治與少數保障,並借鏡國際經驗,探索適合兩岸的製度安排。

    2. 自治保障必須落實到權力規則。 誰立法、誰解釋、誰執行、誰否決、誰修改,決定自治的實際程度。共同事項如何決策、核心條款如何變更,都需要明確程序,減少對政治善意和個人承諾的依賴。

    3. 和平統一需要分階段推進。 從溝通互信、經濟與公共事務合作,逐步走向共同安全機制與共同治理,再處理最終政治安排。

    4. 制度穩定應為社會改革保留空間。 在保障基本權利和地方自治的前提下,推動資源與機會分享,改善教育、醫療、住房、勞動及養老保障,讓和平紅利轉化為民生利益。

    5. 共同責任與地方自治需要相互平衡。 既要防止以社會公平、國家安全為由過度集中權力,也要避免以自治為由拒絕承擔共同責任,同時防範否決權濫用造成決策僵局。

    其中,社會轉型是全文最突出的延伸:把兩岸制度安排與一般人的生活改善、機會公平及弱勢保障連結起來。文中的基本法條款、共同財政和基金等具體設計,屬於研究推演,尚非成熟定案。閱讀此文有門檻,供專業人士和有興趣的讀者參考。全文約1.6萬餘字,這是兩岸讀者來信之四十九,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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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昨天的「一國兩制」到「轉型式一國兩制」

    深度研究、思想重建、制度推演與憲政壓力測試

    說在前面

    本文是作者以「現在之我」,在AI的協助之下,與「昨日之我」所已經公開有關一國兩制的主張進行討論、延伸、分析、批評的一種嘗試。

    誠如法國文學評論家羅蘭巴特(Barthes)所言:「讀者誕生,作者死亡」(不盡傳神。原文「La naissance du lecteur doit se payer de la mort de l'Auteur.」)。意思是作品一旦離作者而去,它已成客觀的存在,人人(包括原作者)均得以討論批評。

    尤其本人看到最近在「正當石」發表的一國兩制主張的同時與之後的其他主張,特別是讀者反映,自認本文應該可以提供一些相似,但又更為細膩的不同想法,以作為比較參考。意在拋磚引玉。希望帶動討論。

    尤其文後「附錄」指出有待進一步思考的議題。而AI更認為它還沒找到類似「社會轉型權力分享」,或「轉型一國兩制」的建議,使我覺得有把本文刊出的必要。

    雖然AI對問題的掌握與理解,受到其資料及訓練的先天限制,有錯誤及誤解等可能及現象,但它能在極短時間內(至少是作者人工研究速率數倍不止的效率)生產一篇值得進一步研究的論文。則更是應予揭露,共同討論。 

     

    研究結論先行 

    第一,本作者公開提出的「一國兩制」並非單純重複香港模式。而是明確地將自己理解的「一國兩制」連結到政治學的共存共治(consociation)/權力分享(power-sharing),即在深度分裂社會中,用協商、權力分享、自治及少數保障,避免「多數贏者全拿」成為唯一民主形式。

    第二,作者一再主張不要把「一國兩制」封閉成純粹中國經驗;應研究國外處理族群、文化及政治衝突的製度,但也不能機械照抄。這是一種「比較法+本土化」的方法論。

    第三,作者對「一國兩制」的核心目的有著強烈的和平取向:把它看成避免戰爭、讓「民主」與「威權」在一中框架下共存思路。這是他的規範性主張,而不是中立描述。

    第四,2026年的公開文字顯示,他又把「和統」描述為「目標,更是一個過程」,並批評只做靜態的利益計算或抽像法律推演,主張研究「如何從此岸到彼岸」。

    第五,如果把他的思想推到憲法設計層次,真正的問題不是「自治有多少」,而是誰掌握最終的立法、解釋、執行、否決和修改權。這五個問題決定制度到底是「中央授權的高度自治」,還是「共同構成的非多數制憲政」(至少以台灣地區而言)。

    第六,壓力測試顯示:只要核心自治事項可以由中央單方面修改或重新解釋,consociation 的製度保障就會明顯下降;反之,如果台灣在核心事項上擁有製度化否決權,或某種有拘束力的諮詢權,方案會向不對稱聯邦/準聯邦的精神靠近。

    第七,作者主張最值得研究的地方,並不是它是否等於北京官方版本,而是它把「一國兩制」重新提出為一個比較政治與憲政工程問題:如何在一個國家中,使高度不同的製度在符合社會及基下層共同的利益的前提下長期共存及改進。

    第八,「轉型的一國兩制」鬆動「台灣現行製度不變」,「五十年不變」的宣告。建議分辨什麼制度保留,什麼可變,什麼該變,以及什麼制度在一定期間內走向融合的可能性。

     

    數據與方法

    第一手材料

    本研究優先使用黃維幸本人署名文章與2024年口述歷史訪談;2026年又納入其《兩岸和統的初步觀察》及近期相關公開資料。 2026年材料尤其重要,因為它顯示其思考已從「解釋一國兩制」進一步轉向「如何推動和平統一/如何從此岸到彼岸」的問題。

    三層證據標記

    【F】Fact:黃維幸本人公開文字/訪談可直接支持

    【I】Interpretation:對其公開論述的合理詮釋

    【D】Design inference:本研究依其思想所作制度推演

    【S】Stress test:為檢驗制度而設計的假想情境

    這個標記系統是本報告最重要的學術防火牆:例如「黃維幸主張一國兩制等於consociation」可標為【F】;「因此他可能支持共同憲法法院」則只能標為【D】,不能倒過來寫成黃維幸已提出。

     

    第一手材料說了什麼

    一國兩制是共存共治【F】

    在2024口述訪談中,黃維幸明確說,他所講的「一國兩制」是政治學上的「共存共治理論(consociation)」;他反對把民主簡化為多數票決,強調協商、妥協與少數意見進入決策。

    目的首先是和平共處【F】

    2020年文章將一國兩制描述為和平共處的安排,並以北愛爾蘭等衝突經驗說明共存共享權力的製度可能性。

    不是鄧小平條文總和【F】

    他主張把「一國兩制」理解為一種精神或較寬廣的製度概念,不應把鄧小平歷史上提出的每個具體安排直接等同於全部的一國兩制。

    不能閉門造車【F】

    他批評兩岸研究缺乏國外案例與理論比較,主張參考國際上數十年來處理文化、價值及族群衝突的經驗,但反對複製。

    不能直接套用外國模式【F】

    他同時強調不同社會條件會產生不同法律效果,因此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和統是目標也是過程​​【F】

    2026年《兩岸與統的初步觀察》把重點從靜態收支分析轉向「如何從此岸到彼岸」,即把統一視為一個制度與政治過程。 (此處AI只理解「過程」意思之一。它也有實現目標的手段策略的意思。例如,贖買是達到和統的可能經濟手段;協商是可能替代選舉的政治策略等。)

    權力共享、和平共處【F】

    2025年公開訪談轉述其說法,把一國兩制的精神概括為權力共享與和平共處。這一點與其consociation框架相互呼應。

    一個重要辨析

    截至本研究檢索到的公開資料,沒有找到一份由黃維幸署名、逐條規定台灣自治權限的完整《台灣基本法》草案。因此,本報告後半部的12條條款必須理解為制度研究的「重建/推演」,而非作者本人文件。

    這項辨別非常重要,因為公開資料中的「權力共享」、「和平共處」「consociation」屬於原則層次;一旦進入軍事、司法、財政、外交及修憲程序,就必須加入大量作者沒有公開明示的製度選擇。

     

    從一國兩製到consociation

    何謂consociation

    阿倫·李帕特(Arend Lijphart)的經典理論通常以四個要素界定協商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群體/區域自治(segmental autonomy)、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及相互否決(mutual veto)。此模型特別用於深度分裂的社會。

    轉用到兩岸的變化【I】

    傳統consociation主要處理同一國家內部的社群分裂;兩岸則有兩個各自完整的政治體制、政府與社會。

    若把consociation用於兩岸,必須把「群體自治」推升為某種「領土/制度自治」,把「共同決策」推升為中央與台灣在共同事項上的共同治理。因此,這是一個理論上的延伸,而不是把李帕特模型原封不動地搬到兩岸。

    四個要素的轉化

    大聯合:不同社群共同參與中央政府→ 中央與台灣共同機構/共同協商

    自治:社群管理自體內部事務→ 台灣維持完整民主與內部製度

    比例性:政治資源依比例分配→ 共同機構席次、程序及資源分配需另行設計

    相互否決:重大社群利益不得被多數單方面決定→ 核心台灣自治事項,是否可能及適合採雙方同意或雙重多數

    與北京官方框架的差異

    北京官方及半官方文件習慣把「一國」置於「兩制」之前,並把兩制理解為在一個中國框架下保留不同社會制度。這與作者所強調的consociation並無本質上的不同。

    但重點並非完全相同:前者首先是主權與中央權力框架,而後者首先是如何使深度不同的政治社會共同治理的製度問題。

    本研究不認為可以把兩者視為「對立」;更準確的說法是:它們共享「一國+不同製度+和平」的語匯,但對「兩制如何被保障、如何解釋及誰能修改」的製度想像可能不同。

    (作者所擔心的是這種「政治正確」,但近乎咬文嚼字的強調,反而不盡符合實事求是,解放思想的要求。)

    「一國兩制」應是兩岸同時願意接受的共同憲政制度,也應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勉強將「一國」與「兩制」分開為二,徒增困擾。

    中文的結構可以勉強這樣分割,拿外文隨便分割(例如將federalism 分為“fed”及“eralism”,或將“conso”及“ciation”分為兩個觀念),則根本不可能。

    差異對照

    基本出發點:一國是兩制的前提→ 一國提供共同體框架,兩制要透過共存共治才能穩定

    民主觀:在一國兩制框架內安排→ 不把多數決視為民主唯一形式

    制度保障:中央主權架構下的高度自治→ 傾向要求更強的共同治理與少數保障

    比較法:中國經驗是核心→ 應研究國外案例,但不能照抄

    香港經驗:重要實踐案例→ 香港不能被視為一國兩制全部可能性

    最終問題:中央與地方關係→ 中央與台灣如何共同處理共同事項

     

    比較憲政的三個案例

    香港:自治與最終權力分開

    香港《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在自治範圍內可自行解釋,但涉及中央管理事項或中央與香港關係的特定問題,存在提請解釋機制。第159條則把基本法修改權置於全國人大。

    這提供了本研究第一個壓力測試基準:高度自治與「最後解釋/修改權」可以分開。若台灣基本法採同樣架構,制度會更接近中央授權的高度自治,而不是「共同憲政」。

    「共同憲政」可視為理論下派生的觀念。理論上對台灣比較寬厚,或許因此比較容易接受。但客觀情勢是否仍可行,有待觀察。

    北愛爾蘭:consent+power-sharing

    1998年貝爾法斯特耶穌受難日合約(Belfast/Good Friday Agreement)建立新的權力分享安排,核心原則包括兩社群地位平等、consent principle,以及新的行政與議會制度。英國政府官方資料將其描述為北愛爾蘭和平與憲政安排的基礎。

    它對兩岸研究的最大啟示不是“台灣等於北愛爾蘭”,而是:政治地位、共同治理與人民同意可以被放在同一套制度內。

    Consociation的限制

    學術文獻同時提醒:權力分享(power-sharing)不是萬靈丹。否決權可能阻塞決策;群體界線若過於僵化,政治可能被身分分割;制度能否運作也取決於菁英合作、跨群體忠誠及社會條件。

    這些批評對兩岸尤其重要,因為中央與台灣之間的製度分歧可能比典型族群分裂更深。但這是AI根據大量傳統保守自由主義文獻的推演。如果從傳統左翼國際主義角度立論,權力分享必須同時考慮弱勢群體如何協作的問題。

     

    假想台灣基本法12條

    以下12條是本研究的製度重建【D】,不是作者本人所發表的條文。它們的目的,是把他已公開提出的「共存共治、權力共享、和平共處、比較法」原則轉化成可接受壓力測試的憲法問題。

    第一條:一國與台灣特殊地位

    確認共同國家的一中,同時確認台灣為具有高度自治的地區。

    壓力測試:一國是主權前提,還是共同憲政的結果?

    第二條:民主制度與基本權利

    保障台灣既有民主、基本權利、司法救濟及政黨競爭。

    壓力測試:中央是否可以以國家安全名義改變台灣民主制度?

    第三條:自治政府

    台灣政府由台灣民眾民主產生,處理未列入中央專屬事項的內政。

    壓力測試:中央是否有任免或否決台灣政府的權力?

    第四條:台灣司法自治

    台灣法院對自治事項享有終審權;中央與台灣憲政爭議另設共同機制。

    壓力測試:誰是基本法最後裁判?

    第五條:中央列舉權力

    中央只行使基本法明文保留的外交、國防及其他共同事項;其餘原則上屬於台灣。

    壓力測試:採中央剩餘權還是台灣剩餘權?

    第六條:中央—台灣共同機構

    建立共同協商、聯絡及危機處理機制。

    壓力測試:共同機構是諮詢性還是具有法律決定權?

    第七條:核心事項雙方同意

    涉及台灣核心自治、基本權利、政治制度及基本法核心條款的變更,須雙方同意。

    壓力測試:否決權範圍如何避免無限擴張?

    第八條:國防與安全

    設計中央戰略防衛與台灣內部防衛/治安的分工。

    壓力測試:軍事控制權幾乎等同最終主權問題。

    第九條:外交與國際參與

    中央代表國家外交;台灣保留經貿、科技、衛生、文化、體育等特殊國際活動。

    壓力測試:哪些活動涉及主權、哪些屬功能性參與?

    第十條:財政與貨幣

    維持台灣財政、貨幣及金融制度,明確共同財政責任。

    壓力測試:若中央掌握財政槓桿,自治可能實質削弱。

    第十一條:基本法的剛性保障

    核心自治條款不得由中央單方面改變;重大修正須雙重程序及必要的人民參與。

    壓力測試:如何使政治承諾成為真正可執行的法律權利?

    第十二條:過渡與穩定

    建立分階段製度與緊急權力日落條款,防止臨時措施永久化。

    壓力測試:過渡期多長?誰決定進入下一階段?

     

    五個最基本的權力問題

    誰立法

    若中央可以對所有事項立法,兩制只是行政自治;若台灣對所有內部事項立法,則形成高度自治;最穩定的設計需要“中央專屬/台灣專屬/共同事項”三分法。

    誰解釋

    若中央擁有最後解釋權,台灣自治可能受中央憲法解釋影響;若共同法院採雙重多數或其他保護少數(即台灣)的投票程序,則更接近兩岸可以繼續就制度與政策進行協商的一國。

    誰執行

    中央能否直接派行政人員、警察或安全機關進入台灣?如果可以,自治的實質強度會大幅下降。

    誰否決

    consociation要求在重大共同利益上避免少數被完全多數化;但否決權若過寬,又會造成製度癱瘓。

    誰修改

    這是最重要的問題之一。若中央可單方面修改基本法,自治的「不可逆轉性」不足;若核心事項必須雙方同意,台灣取得共同製憲權或憲政權。

     

    十個危機情境測試

    S1 法律衝突:台灣立法院通過中央認為違反基本法的法律。制度反應:共同憲法法院;先司法、後政治。

    S2 中央單方面修改基本法:中央認為需要修改台灣自治條款。制度反應:若無台灣同意,consociation保障實質失效。

    S3 台灣拒絕執行中央法律:爭議涉及共同事項。制度反應:先判斷權限分類,再啟動共同機制。

    S4 台灣政府拒絕承認中央某項權力:中央主張憲政秩序受到挑戰。制度反應:設分級制裁與司法程序,避免直接接管。

    S5 軍事危機:中央宣布緊急狀態。制度反應:緊急權力須有限期間、可審查、可共同延長。

    S6 台灣要求加入政治性國際組織:中央認為涉及國家代表權。制度反應:預先建立「國家外交/功能參與/政治代表權」三分法。

    S7 台灣修改自體政體:台灣改總統制為內閣制。制度反應:原則上屬自治事項,除非觸及共同憲政核心。

    S8 政權更替:新一屆中央或台灣政府重新解釋協議。制度反應:必須依賴剛性法律,而非領導人承諾。

    S9 財政衝突:中央以轉移支付、稅收或金融政策施壓。制度反應:財政自治及共同財政公式需明文化。

    S10 長期不合作:共同機構癱瘓。制度反應:例如設第三方調解、期限及替代決策程序,避免制度死亡。

    壓力測試的總結

    如果一套制度在S1至S10中只能依賴中央政治善意才能維持,那它是「政治承諾型自治」;如果制度在領導人更替、法律衝突及安全危機下仍能靠預先設計的程序運作,才比較接近真正的憲政保障。


    三種政治產生方式

    和平協議型

    優勢是有時間談判、試驗及建立信任;弱點是協議的法律效力與未來政權遵守問題。最合理的結構是「政治協議→基本法→共同機構→司法保障」,而非只停留在政治宣言。

    類聯邦轉型型

    它不是「中央給台灣特殊待遇」,而是整個國家重新設計。這與consociation在概念上最容易相容,但政治意涵最大:它要求重新定義「一國」本身。但此想法似乎最難進入大陸兩制研究者的想像。

    武統型

    安全與軍事會優先於自治。最需要的是日落條款、司法審查、共同延長程序及明確的權限回應機制,否則過渡性措施可能成為永久制度。

     

    第四種模式:長期過渡

    這是前面多輪討論後最值得保留的一個推演。黃維幸2026年把「和統」明確表述為「目標,更是一個過程」,因此可以推導出一個非一次性解決的製度模型。

    第一階段:共同體。建立高層政治溝通、危機熱線、民間交流與法律研究機制。目標:降低誤判。

    第二階段:共同經濟與功能合作。擴大市場、投資、教育、科技、衛生、文化等合作。目標:讓共同利益變成日常制度。

    第三階段:共同安全機制。海空意外、重大災害、反恐、跨國犯罪等建立共同處理。目標:把安全從零和問題變成共同管理。

    第四階段:共同憲政機構。建立共同協商機構、權限分類與憲政爭議處理機制。目標:由合作進入製度化共同治理。

    第五階段:最終政治安排。在前四階段成熟後,才處理最終國家結構。目標:降低一次性統一的製度風險。

    這不是對未來的預測,而是把「過程論」轉化成製度設計問題。某種程度上,提供有別於「一勞永逸」,「畢於一役,以竟全功」的另類思考。

     

    第四種模式:長期過渡

    一、最終解釋權:誰能決定「自治範圍」?中央單方面→ 高度自治;共同裁判→ 共同憲政。

    二、基本法修改權:誰能把今天的承諾改掉?中央單方面→ 保障較弱;雙方同意→ 剛性自治。

    三、軍事控制權:誰控制最後的武力?這是實質主權最敏感的問題。

    四、國際代表權:誰代表國家、誰代表台灣?若不分類,任何國際活動都可能變成主權危機。

    本研究的核心判斷是:四條紅線若沒有明確制度答案,其他條款再漂亮也不足以構成穩定的兩制。

     

    為什麼consociation也可能失敗

    否決權過寬

    任何爭議都被包裝成「核心利益」,共同機構無法決策。防護設計:把veto限定在明確列舉的核心事項。

    身份固化

    政治永遠以兩岸/社群認同分配,跨群體政治消失。防護設計:允許跨群體政黨、共同選區及跨域政策。

    安全例外吞噬自治

    中央不斷以安全為由擴張權力。防護設計:緊急權力日落、司法審查、事後報告。

    財政控制取代法律控制

    形式上自治,實際上靠財政工具施壓。防護設計:財政規則憲法化。

    共同機構官僚化

    共同機構變成像徵性平台,真正權力仍在單方。防護設計:明確列舉共同機構的法律權限。

    領導人互不信任

    制度需要高度政治合作,但現實沒有。防護設計:把合作程序制度化,減少對個人善意依賴。

     

    重新評估12條核心條款

    民主與基本權利:理論必要性極高,談判難度高,若無剛性保障,兩制容易失真。

    自治政府:理論必要性極高,談判難度中高,是兩制的行政基礎。

    司法自治:理論必要性極高,談判難度高,關鍵在最後解釋權。

    中央列舉權力:理論必要性極高,談判難度極高,決定制度是否向聯邦靠近。

    共同機構:理論必要性高,談判難度中,可作為低政治成本的第一步。

    雙方同意:理論必要性極高,談判難度極高,是consociation的核心保障。

    國防:理論必要性極高,談判難度極高,最接近實質主權。

    外交/國際參與:理論必要性高,談判難度極高,需事先分類。

    財政貨幣:理論必要性高,談判難度中高,容易成為間接控制工具。

    修法保障:理論必要性極高,談判難度極高,決定承諾是否可逆。

    過渡機轉:理論必要性高,談判難度中,適合長期過渡型。

    緊急權力:理論必要性極高,談判難度高,防止危機永久化。

     

    研究小結:改變了什麼

    從接受拒絕到製度設計

    把「一國兩制」不只當成一個政治口號,而要求研究其可能的製度內涵。這把問題從「要不要」部分轉成「如果要,要如何設計」的問題。

    從多數統治到共同治理

    consociation意味著民主不只有多數票決。這對兩岸特別重要,因為如果全國多數可以在所有事項上壓倒台灣,台灣自治便很難具有實質意義。

    反過來,若台灣對所有事項都有否決權,整個國家也難以運作。因此真正的設計核心是「哪些事情必須共同決定」。

    從香港範本到比較憲政

    黃維幸本人明確反對只用中國自身經驗研究一國兩制,也反對機械照抄外國。這使其思想更像比較憲政方法:先找制度工具,再依兩岸現實重新設計。

    從一次性統一到過程統一

    2026年「和統是目標,更是一個過程」的表述,使先前的consociation思想出現時間維度:制度不一定一次完成,可以先建立合作與共同機構,再逐步處理最難的主權問題。

    最大的內在矛盾

    如果「一國」被理解為中央可以單方面決定所有憲制問題,那麼consociation會退化,或僅僅成為高度自治;如果consociation被推到中央與台灣在核心事項上都必須同意,那麼制度就會向不對稱聯邦或準聯邦的精神靠近。

    這不是語言問題,而是憲政結構問題。

    最終工作假說

    【I/D】如果要把作者的主張推到最一致的製度形式,本研究會把它描述為:「一個中國框架下的高度台灣自治+共同治理+核心事項雙方同意+共同憲政爭議解決+分階段過渡」。

    這些表述不是(再說一次,不是)作者本人提出的正式名稱,而是本研究為了把其思想與制度設計連結起來所使用的分析概念。

     

    社會轉型的一國兩制

    問題的重新提出

    傳統的一國兩制,以及目前所推演的作者主張的共存共治(consociation)/權力分享(power-sharing)方案,主要解決的是一個「和平與憲政」問題:如何避免統合摧毀台灣現有的自認的民主、司法、經濟與社會制度,如何使不同製度長期共存,以及如何防止中央多數完全支配台灣中央多數完全支配。

    這是到目前為止各方討論明說或默認的前提假設。這個想法具有重要價值,或許也能減低台方對一國兩製本能的抗拒,但也有一個根本限制:如果「維持兩制」最後意味著把今天兩岸的社會經濟結構也一併保存,那麼一國兩制可能成為一種「保守的和平方案」——它可以防止制度倒退,卻未必能促進社會正義。
    因此需要提出另一個問題:如果兩岸從對抗走向共同體,能不能不是把今天的兩個社會原封不動地拼在一起,而是在保障自由、民主精神與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共同創造,或至少可能促進台灣成為更公平的社會?

    從制度保存到製度可變

    新的基本原則可以表述為:「現有製度原則上(推定)受到保障,但現有製度本身不受凍結。」

    保護民主,不等於保護制度所產生的一切社會結果;保護市場經濟,不等於保證目前的財富分配永久不變;保護地方自治,也不等於地方可以拒絕一切共同社會責任,或只求另闢蹊徑而完全拒絕考慮兩岸進一步融合的可能及優越性。

    因此,社會轉型版本一國兩制應追求:制度穩定+社會可變。而非:制度穩定+社會凍結。

    兩製作為兩個制度實驗場

    傳統理解是:台灣是一套制度,大陸是一套制度,各自維持。

    社會轉型版本則把兩地(或至少是台灣)視為具有高度自治的製度實驗場。台灣可以繼續探索全民醫療、社會住宅、勞工參與、教育均等與長照;大陸也可以探索公共住宅、區域均衡、農村保障、公共基礎建設與不同形式的共同富裕政策。

    關鍵不是判定哪一套制度「最好」,而是允許不同道路接受人民生活結果的檢驗。

    因此,「兩制」不必是「你永遠這樣,我永遠是這樣」,而可以是:「我們允許不同道路,但共同接受人民生活的檢驗,但也不排除兩制在必要時進一步融合的可能性。

    由權力共享到資源共享

    作者consociation努力的核心突破之一,是power sharing(權力共享):不讓中央多數完全支配台灣。社會轉型必須再增加resource sharing(資源共享),以及opportunity sharing(機會共享)。

    第一層:Power sharing──誰掌權?

    第二層:Institution sharing-哪些制度共同運作?

    第三層:Resource sharing-哪些資源共同承擔?

    第四層:Opportunity sharing-人民是否享有較接近的發展機會?

    最後一層尤其重要,因為社會正義不要求所有人的結果完全相同,而是要求人的出生地、階級與家庭背景不應永久決定其人生機會。

    重新定義平等

    兩岸制度不必完全相同,才能實現人民基本平等。至少可以區分三種平等:

    一、政治平等:任何人不得因地域而喪失基本政治權利。

    二、社會權利平等:所有人都應享有最低限度的教育、醫療、老年保障、勞動保障與基本生活。

    三、結果平等:不要求所有地區、家庭與個人的收入完全相同。

    因此可以提出:「制度可以不同,基本權利不能因地域而有根本差別;結果可以不同,但​​機會不能被永久死鎖。」

    共同社會權利憲章

    社會轉型的一國兩制可以讓台灣建立一份《社會權利憲章》,作為台灣地區最低的社會保障底線。其內容可包括:

    1生存權:基本醫療、食物、住房與基本生活保障。

    2發展權:基礎教育、高等教育機會、職業訓練與數位接近權。

    3工作權:最低勞動標準、工資保障、職業安全及組織與談判權。

    4老年與弱勢保障:養老、長期照顧、身心障礙支持與失業保障。

    5環境權:清潔水源、空氣、生態環境及氣候風險保護。

    這些權利不必全部由中央提供;核心是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最低保障責任。

    共同財政的平衡

    如果「一國」是政治及社會共同體,就必須回答:一國是否具有在統一過程中,至少在台灣地區有財富再分配的責任?

    一個可能的結構是三層財政:

    第一層:台灣自己的財政-台灣自行決定所得稅、消費稅、社會福利與地方財政。

    第二層:大陸自己的財政-各地依其製度處理。

    第三層:共同財政-只處理國防、外交、跨區域基礎建設、環境、公共衛生、重大災害、最低社會保障及區域均衡等共同事項。

    其原則應為:「高度地方財政自治+有限共同財政+透明分配公式+共同監督。」共同財政不能成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工具。

    和平紅利與社會投資

    如果和平安排成功,兩岸可能減少軍備競賽、軍事部署、制裁與反制裁,以及對抗造成的供應鏈與投資風險。

    這些節省不應只表現為政府少花錢,作者曾經主張模仿東歐或前蘇聯90年代「私有化」經驗,以現金或使用卷對適當台灣住民發放統一紅利。

    但直接的衝擊效果暫且不論,也建議考慮可以部分形成「和平紅利基金」。基金可用於:教育、醫療、住房、老人保障、青年發展、環境保護、科技轉型與弱勢地區。

    如此一來,「和平」不只是沒有戰爭,而可以成為改善人民生活的公共財。這也改變了和平的政治倫理:人民支持和平,不僅是因為避免死亡,也因為和平改善生活。不是單純的消極和平,而是積極的和平。

    重新定義統合的正當性

    傳統統合正當性主要來自歷史、民族、領土與主權;自由民主觀點則進一步要求民主、自決與人權。社會轉型版本也增加一個概念:social legitimacy(社會正當性)。

    也就是說,一個新的政治共同體必須證明,它能讓一般人民的生活更安全、更公平、更有機會。

    因此:統一本身是目的,但不是目的的全部。可以追求的共同目標應是:和平+自由+公平+共同發展。

    這使「統一」由目的轉變為實現共同社會目標的一種可能製度形式。

    社會轉型而不政治同質化

    社會轉型的一國兩制最大的危險之一,是以「公平」為名重新集中政治權力。可能出現的鏈條是:為了公平→ 需要重新分配→ 需要中央財政→ 需要中央監督→ 中央權力擴張→ 地方自治縮小。

    因此必須確立:Social transformation without political homogenization-社會轉型而非政治同質化。

    可以共同提高社會保障,但不能因此消滅台灣自己的政治體制。反過來,地方自治也不能成為富裕地區拒絕承擔共同社會責任的理由。

    因此另一項原則是:「自治的是製度,不是逃避共同責任。」

    由兩岸對立到跨階級合作

    傳統兩岸政治容易形成「台灣人vs. 大陸人」的主要對立軸線。社會轉型則可能形成新的利益關係:

    台灣低收入者↔ 大陸低收入者

    台灣青年↔ 大陸青年

    台灣勞工↔ 大陸勞工

    台灣老人↔ 大陸老人

    他們可能共同關心醫療、住房、教育、勞工保障與退休保障。同時,資本與大型企業也可能形成跨地域利益聯盟。

    因此政治衝突的主要軸線可能逐漸增加:資本—勞動、中心—地方、富裕—弱勢、既得利益—改革。這是「社會轉型一國兩制」最具有左派理論意義的部分。

    不宜簡化為社會主義

    社會轉型並不必然要求公有製、計畫經濟或消滅市場與私人財產。比較寬廣的製度方向可以是:社會民主+多元所有製+市場經濟+強社會權利+政治多元。

    基本想法是:市場可以存在,但市場結果不能成為唯一的社會正義標準。如此才可能同時保留「兩制」與社會改革的空間。

    四層結構

    第一層-和平:不戰、不脅迫、不消滅對方。

    第二層-民主:不同政治制度共同存在,少數不被多數消滅。

    第三層-正義:人民基本社會權利與發展機會逐漸提升。

    第四層-博愛:共同體不只是共享主權,而是共同承擔對弱勢人民的責任。

    因此:一國=和平共同體+民主共同體+社會共同體+具有共同責任的命運共同體。兩制=允許不同製度尋找達成共同目標的不同道路。

     

    下一階段的製度研究

    如果要把上述想法真正發展成一個可以檢驗的製度模型,下一步應設計「社會轉型版本台灣基本法」第二代草案,約20—25項核心原則。至少應包括:

    1《共同社會權利憲章》

    2兩岸共同財政與均衡基金

    3和平紅利分配製度

    4勞工與資本跨國流動規則

    5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的共同最低標準

    6防止「社會改革」反過來摧毀台灣自治的憲政防火牆

    然後進行20年制度壓力測試,檢驗:誰得到什麼?誰付出什麼?哪些階級受益?哪些階級承擔成本?台灣自治是否縮小?共同財政是否變成中央控制工具?財富是否真的重新分配?和平紅利是否真正到達一般人民?

    最終要檢驗的,不只是「一國兩制能否保存台灣現狀」,而是:「如果兩岸真的要從對抗走向共同體,能不能利用兩制共存的歷史機會,共同創造一個比今天兩邊都更公平、更自由、更有社會保障的製度?」

    (研究說明:本稿是在前一階段「黃維幸與一國兩制」制度推演基礎上進行的概念延伸,旨在提出問題與制度假設,不代表黃維幸本人已公開提出上述完整方案,也不對任何政治方案作支持或反對的價值判斷。)

    附錄:一頁式總結

    黃維幸的公開論述可以濃縮成五句話: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不應只理解為香港模板,而應理解為一種可比較、研究及重新設計的共存制度。

    民主不只有多數決;深度分裂社會可以用權力分享、協商、自治及少數保障來維持民主與和平。

    兩岸一國若要有實質內容,核心不在口號,而在共同治理的權限如何劃分。

    2026年的「和統是目標,更是一個過程」把製度問題增加了時間維度:可能需要分階段、逐步建立信任,維持及建立台灣地區適當的自治機構。

    真正的壓力測試最終都回到四個問題:誰解釋、誰修改、誰控制軍事、誰控制財務稅。

     

    ♦ 本文內容轉載自 2026/10/252 正當石微信公眾號,不代表本站立場。若有侵害著作權,請速告知,我們將盡速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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