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論壇

賴清德是美國人的阿公,也是中國人的兒孫 ☆來源:新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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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蘇偉碩 | 高雄市基層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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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圖中)。(資料照,蔡親傑攝) 

行政院秘書長悖法函釋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今年5月24日,行政院秘書長以院台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此函發出後,民進黨立法院委鄭運鵬隔天就在臉書上邀功,發文說「上星期5月18日我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做為判決依據,媒體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並希望各級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並且直接在臉書上違憲指揮司法權說「以後,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民進黨立法委員以臉書指揮司法院,蔚成世界奇觀

中華民國立法院的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可以直接在臉書上指揮司法院如何教育訓練法官統一見解,這也是民進黨完全執政下才會出現的世界奇觀了!

但,我國國籍法真的定義了「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嗎?當然沒有,這只是民進黨政客慣用的政治詐騙話術,只是他們現在有權力把這樣的政治詐騙話術以「行政院秘書長函」的形式發行而已。

不信的話,讓我找出證據一一說明。

我國國籍法採血統主義認定國人,不以出生於領土為限

中國第一部的現代國籍法,是由大清帝國在1909年制定的大清國籍條例,其中第一條規定了:「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二、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清代中國的國籍條例是採父系血統主義為主,在父系無國籍或不可考時,次採母系血統主義。第一條後段則規定,若父母均無國籍或皆不可考,則採用屬地主義取得中國國籍。這個依照出生血統取得固有國籍的規定,一直沿用到中華民國政府成立後。民國18年國民政府制訂國籍法,第一條規定,除把中國改為中華民國之外,條文基本上是雷同的,而且實際上一直沿用到現在均沒有改變。1949年雖然兩岸分立分治,但國籍法條文並無修正。民國89年,國籍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把民國18年國籍法的第一條移列為第二條,並由父系血統主義擴大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條文中的「中國人」也改為「中華民國國民」以符合憲法第三條的用語而已。

依此,賴清德的父親過世時,按照當時中華民國國籍法的規定,確實是「中國人」。所以,賴清德當然是中國人的兒子,依照當時國籍法的規定,也是一個中國人,這是賴不掉的。

黃主文: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屬同一國籍

 我是不曉得陸委會和行政院秘書長是從哪裡得到可以解釋「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這樣的見解。但根據立法院公報紀錄,民國88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外交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送交的國籍法修正草案,正當時任總統的李登輝在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提出「兩岸關係定位在特殊的國與國的關係」後,兩岸中斷交流期間。民進黨立委顏錦福首先對主管機關內政部長黃主文提出質詢,當時列席的外交部次長是現任海基會董事長李大維。言、黃兩人間有一段精彩的對話在立法院公報的記載如下:

「……

主席:請黃部長說明。

黃部長主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國原則上是單一國籍,但默許雙重國籍。

顏委員錦福:這兩種制度的並存讓本席感到很奇怪。

黃部長主文:國外有很多國家都是如此。

顏委員錦福:但是這次國籍法的修正,讓本席聯想到兩國論,如果一個人同時擁有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內政部認為此人是具有雙重國籍或單一國籍?

黃部長主文:依法理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屬同一國籍。

顏委員錦福:甚麼法理?

黃部長主文:我國的國籍法……

顏委員錦福:這和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包括中國大陸無關,問題是他同時擁有這兩個國籍。

黃部長主文:如果要仔細去探討,那麼有許多法律、條例都要作修正。

顏委員錦福:如果李總統不發表兩國論,根本不需要去正視這個問題,但是兩國論發表後,就有修法的必要了。

黃部長主文:因為這與刑法,兩岸關係法都有牽連,要一次修正完畢,似乎有困難。

顏委員錦福:但是這些法律還是要釐清,不要定位不明。

黃部長主文:我國仍是遵照現行法規,沒有改變;顏委員和我好像要重覆十多年前的辯論一樣。

顏委員錦福:本席不是有意找你辯論,只是兩國論發表之後,本席認為有重新認定的必要,部長的回答好像敷衍了事。….」

從上述立法院公報的詢答逐字記錄中可以明顯看出,即使在發表「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論」之後,李登輝總統時期的內政部長黃主文還是在國會殿堂明白的說明,「根據我國的國籍法,在法理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屬同一國籍。」,除非大幅翻修許多法律(將近20年後,立法委員王定宇提案修正刑法外患罪,但在立法院過半的民進黨反對大幅修法,修法反而更明確的將中國大陸排除於「外國」之外)。

如果民國88年時,李登輝執政的中央政府向立法院宣示,根據我國國籍法,在法理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屬同一國籍。那麼是在何時?哪一屆政府時期?我國國籍法的修正改變了上述的法理呢?是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時期?馬英九擔任總統時期?還是蔡英文擔任總統的第一屆任期或第二屆的哪一次國籍法修正,變更了民國88年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期的法理?可以讓今年3月陸委會和行政院秘書長得出「依國籍法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這是蔡英文擔任總統的中央政府必須說明的。

因為在法治國的憲政秩序下,握有行政權的行政院並沒有以行政函釋或行政命令推翻立法的權力,行政院秘書長的院台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自然也沒有推翻民國88年國籍法修法的效力,更不用說要拿行政院秘書長函這根雞毛,來當作對抗歷來最高法院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的令箭。

國賠案判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其實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問題,源自一件大陸人民來台旅遊遭到高雄市路燈電擊致死的國家賠償訴訟。

2021年7月9日,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判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應給付給死者錢瑜的父母各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和醫療與喪葬支出共63萬9865元,做為從中國大陸來台旅遊的錢瑜在2018年遭高雄市路燈漏電導致客死異鄉的國家賠償。一件原本極為單純的國家賠償請求訴訟案件,沒有想到居然會在總統大選年,被已經執政將近8年的民進黨中央政府拿來炒作兩岸的仇恨與對立,甚至迫使無端遭受波及的高雄地方法院,還要發聲明為陸委會洗門風。

高雄市政府養工處在國賠訴訟一審中主張:大陸地區人民應比照外國人

國賠案一審時,高雄市政府養工處主張錢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般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應比照外國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只有該國法律有同等國家賠償之規定時,我國政府才須依照互惠原則負起國家賠償責任。養工處進一步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只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才負賠償責任,但對於公共設施管理不當而導致人民權利受到損害時,並無明文規定要國家賠償。養工處因此請求高雄地方法院依據國賠法第15條的互惠原則,將錢瑜當成外國人,駁回錢瑜父母的國賠請求。

陸委會回函法院: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高雄市養工處這樣的主張事實上是完全牴觸我國現有的憲法、法律以及行政機關歷來之解釋的,職司判決的法官自然也難以採納。但是高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一點也沒有「法律怎麼解釋和適用是法官的職權,不受到當事人主張的限制」的官威,於是就費事的發函給大陸委員會,詢問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因為我方政府的公共設施管理不善而導致死亡時,關於應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陸委會有何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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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於立院內政委員會備詢。(資料照,蔡親傑攝)

陸委會收到高雄地方法院的詢問函後,在2020年7月29日以陸法字第1099906751號函回覆說:「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雖然陸委會回函的結論很清楚: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但主管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陸委會卻沒有解釋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哪一條可以得出本件應該適用國家賠償法結論呢?

法務部函釋: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法官於是翻出了法務部在民國107年編印發行的一本「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其中編在國賠法第二條(即適用範圍)項下有一則函文,直接解釋說兩岸人民關條例中所稱的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國賠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都沒有明文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向我方政府請求國家賠償,法律上就應該准許大陸地區人民提起國家賠償。  

高雄地院一審判決: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賠法,並無窒礙

 高雄地方法院於是在判決書中說:「國家賠償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於82年8月5日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臺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等語,認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且本院函詢主管中國人陸地區事務之大陸委員會關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或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適用國家賠償法,經大陸委員會以109年7月29日陸法字第1099906751號函覆本院: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準此,本件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並無窒礙。」

高雄市政府在二審同意大陸地區人民直接適用國賠法,獨派跳腳

從國際人權公約、憲法到法律,還有主管行政法規解釋的法務部的行政函釋與主管兩岸事務的陸委會函覆,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可說是條條有理,論證充分。

因此在判決後,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固然提起上訴,但在二審程序中,已經不再反對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法律見解,甚至向二審法院表示同意本件應適用國賠法審理。這也是為什麼今年2月15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度判決高雄市政府養工處敗訴,判決書一公布後,立刻讓曾經名列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的律師黃帝穎跳腳開罵法官的判決違憲。黃帝穎不僅在自由時報上投書批判,還聯合了辜寬敏創立的台灣制憲基金會召開記者會口誅筆伐。

為此,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民事庭長甯庭長受訪時指出,由於兩岸法律並無互惠原則,此案癥結點為中國大陸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官函詢國家賠償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獲得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判決賠償。但此一說法引來陸委會震怒,不僅發出新聞稿表示從未函覆稱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還讓高雄地院出面為陸委會洗門風。顯示民進黨完全執政後,連終身職的法官都會怕。

獨派坦言,法院判決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國賠法的根源是憲法規定

獨派這一跳腳,當然讓已經宣稱「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必再宣布台灣獨立」的賴清德極為尷尬。因為黃帝穎找來的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在2月24日的記者會上公開指出此案的根源其實是中華民國憲法所規範的領土範圍仍包含中國大陸。對於宋承恩來說,此案判決的合憲才是制憲建國主張得以合理存在的基礎,但是他又極為矛盾的於3月3日在關鍵評論發表長文(「中國人適用國賠法」的荒謬判決,顯示司法體系完全失去糾錯與更新的能力),痛批行政與司法機關互相推諉,感嘆本案判決是「體系的失靈,是國家的失敗」。

台灣尚未獨立,獨派仍努力

但是宋承恩的見解卻等於就打臉黃帝穎宣稱這一判決違憲的說法。如果讓黃帝穎和宋承恩之間繼續互相打臉下去,民進黨長期以假台獨話術詐騙台獨運動者,也以假台獨話詐騙術選票取得政權的真相就會爆開。於是執政黨為了安撫獨派的情緒以及順勢挑起兩岸議題的敏感神經,最終炮製出一帖以行政院秘書長函為名的政治詐騙仙丹,一方面收拾戰場,一方面大肆玩起執政黨最熟練的假台獨話術。這樣才不會讓親綠選民發現:原來賴清德所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按照他要競選擔任的中華民國總統所必須宣誓效忠的中華民國憲法,其實只是中華民國的一個台灣地區,擁有獨立主權的自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而不是台灣;而現任中華民國副總統賴清德所宣稱與之互不隸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為合法政權下,正有效統治著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為領土的大陸地區。除非賴清德主張宣布台灣獨立,制定以台灣為領土範圍的台灣共和國憲法,並且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詹爭中獲勝,這樣讓宋承恩痛苦不堪的「體系失靈,國家失敗」將持續存在。

基隆地院:我國未放棄對中國大陸主權,大陸地區人民仍屬我國民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其實完全符合我國國籍法的規定,按照國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大陸地區人民絕大多數可依據父系血統者主義於出生時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港澳居民中亦有許多是一出生即取得我國國籍者。甚者考慮到中華民國對大清國之政府繼承,許多華裔外國人也是一出生就依法取得我國國籍。

而且不只高雄地院,基隆地院也在103 年度易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直白的寫出:「……一、審判權及管轄權:  ㈠按所謂我國之領土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 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此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

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揭櫫甚明,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最高法院:中國大陸為中華民國領土,不因一時事實上障礙而放棄主權

基隆地院的判決當然也不是法院判決的少數見解,在蔡英文總統任內,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 334 號刑事判決說明得既繁瑣又清楚:「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行憲至今,實際上,國民大會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縱然94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 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 條、第174 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4 條第5 項並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但立法委員迄今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也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另稽諸該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    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仍揭示大陸地區係屬我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同條例第75條又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基此,苟「行為地」與「結果地」有其一在大陸地區者,自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向為本院之見解。」

一個刑事判決卻要引用這麼多憲法條文來解釋,其實只是要告訴像民進黨台派這樣特別熱愛又擅長以法律語言曲解法令的政客們,除非宣告台灣獨立,或者依照憲法規定經國民大會決議變更領土,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自由地區公民複決,否則,中國大陸仍我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仍然是中華民國的人民。

賴清德先生為現任中華民國副總統,且即將正式登記為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如果對於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國家主權與人民範圍的一貫見解持反對之意見,其對國家之忠誠實屬可疑可議,非為適格之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候選人。

至於賴清德先生和陸委會為何會意外幫自己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而且成為「該國」公民,我會另外再寫一篇文章舉證證明,並說明為何賴清德不敢告我公然誹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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