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論壇

以誠制霸: 中國當如何在國際社會上與美國相處? ☆作者:傅崑成

♦ 本文內容轉載自 中美論壇專刊 US-China Forum (Chinese) ♦

 

2023/3/11

從朝鮮戰爭,兵戎相見,到如今的中美實質關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雙方都獲得了重大的利益,這是難能可貴的成果。但美國至今處處想以國際霸主的身份來統御世界,處處想依照過去的實踐慣例,把有競爭力的對手都一一打趴下去,踩在腳下,這就未免有失偏狹、自私與小器。響亮的MAGA(讓美國再度偉大)呼聲充分反映出了這種心態;俄烏衝突讓烏克蘭人赴死以保護美國利益,充分反映出了這種心態;在對華事務上的顛顛倒倒,利用增稅減稅以及台灣獨立與否的話題來和中國打交道,也充分反映出了這種心態。這種心態不但影響著中美之間的實質關係,也影響著世界和平的前景。如何面對這樣的美國?如何制約這樣的霸權心態?中美武鬥顯然不是最好的選擇。唯有“以誠制霸”,讓世界人民都逐漸認識到誠信原則的價值,讓中美兩個大國成為世界各國“和而不同”的外交典範,才是長久之計。 

當然,“以誠制霸”的實踐路徑必然是多元而復雜的,其中最大的困難就在於今天的國際社會上,(在美西方的操弄之下)已經沒有什麼人還相信國際法與誠信原則的價值了。中國如能以足夠的文化自信,來應對美國的霸權思維,引領國際社會更多的成員一道,穿越目前基本無序的國際社會叢林,這將是一個起點高、效果佳,富有中華文化理想性的,造福全人類的成就。

中美關係的障礙源於美國不當的國際法觀

這是一個欠缺相互信任、令人迷亂的國際叢林。誠信已經成為國際社會上罕見的品德。

例如:去(2022)年11月14日,美國總統拜登在印尼G20高峰會與中國習近平主席會面時公開說:“美國尊重中國的體制,不尋求改變中國體制,不尋求新冷戰,不尋求通過強化盟友關係反對中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也不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無意同中國發生衝突。美方也無意尋求同中國“脫鉤”,無意阻撓中國經濟發展,無意圍堵中國。美國政府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不尋求利用台灣問題作為工具遏制中國,希望看到台海和平穩定。”

但是,令人迷亂的是,僅僅在此前一個月,2022年10月13日,美國才剛剛發布了最新《國家安全戰略報告》。美國國防部長勞埃德·奧斯汀三世同日發表了《關於發布國家安全戰略的聲明》表示:“該戰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我們最重要的地緣政治挑戰”。

同一天,拜登總統的國家安全顧問傑克·沙利文也在喬治城大學發表了題為《國家安全戰略旨在應對新挑戰》的演講。沙利文說:自上任以來,拜登、國防部長奧斯汀、國務卿布林肯多次表示,中國是美國的“最大挑戰”。事實上,上述《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也已明確告訴世界:打斷中國發展進程,必要時不惜以國防武力攻擊中國,已經是美國的基本國策了。

面對拜登總統在G20高峰會上的發言,以及過去兩年間,已經多次做過的前述口頭承諾,習近平主席以及中國外交發言人也重申了中方這兩年來反复說過的話:“希望美國遵守國際關係準則與中美三個公報”;“希望中美兩國相向而行”; “希望美國一些政府官員將拜登總統的話落到實處”。中國人民其實大都已經了解,所謂的“國際關係準則”與“中美三個公報”,已經實實在在地被美國拋諸腦後了。

在美國的帶領下,今天的國際社會上,英國企圖強制收購中國企業在英國現有芯片廠的絕大多數股權;德國企圖反悔允許中國企業購買漢堡港的股權;烏克蘭已經反悔讓售馬達西奇公司股權給中國企業,且拒不賠償;澳大利亞也已經強制收回出售碼頭股權給中國企業的許可。但這些都還算不上國際條約的違反,只能說是在國家力量的干預下,相關國際商務合同的違約事件。按照國際法,中國的受損方在尋求國家出面保護企業,進行國際司法或準司法的國際求償程序前,需要適用“用盡當地救濟途徑原則”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也就是所謂的卡沃爾條款(Calvo Clause)。

相對於此,澳大利亞向法國購買潛艦,卻突然片面毀約的事件,更令人印象深刻。2019年,澳大利亞正式與法國簽訂協議,法國為澳大利亞建造並出售十二艏常規潛艇。不料,僅僅兩年之後,2021年9月初,國際社會上突然傳出消息稱:澳大利亞與美,英秘密進行了私下磋商,並單方面取消了與法國的購艦協議,改向美方購買核子潛艇。法國總統馬克龍公開怒批澳大利亞背信忘義。法國駐澳大利亞大使也立刻被召回國,以示抗議。由於購艦協議的當事者的官方身份以及協議內容的政府許可性質,這凸顯了澳大利亞在國際條約關係上可鄙的失信行為。 

相對於這些美西方國家的失信行為,中國表現出了可貴的中華文化風格。孔子說:“人無信不立“。遵約守信是深入中國人血脈中的崇高價值觀。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總理同印度政府代表團談話時指出:新中國成立後就確立了處理中印兩國關係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這一國際關係的準則,在美國的帶頭反對下,歷經幾十年才被聯合國與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但是,在最近幾年間,中國的外交態勢有了明顯的發展。中國在國際社會上陸續提出的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和建設“一帶一路”的主張,很快就在2017年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以及同年“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北京高峰論壇之後,得到聯合國和絕大多數國家的接受。

這種接納中國主張的速度提升,主要是源於世界各國逐漸看到了中國信守承諾的表現。多年來,中國一直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當作遵循不易的國際關係準則,認真地實踐了。因此,中國正在成為一個更可以相信的伙伴或對手。

美國慣於違反國際法上的“誠信原則”

​美國拒絕簽署、加入某些有益國際社會的公約,這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權利,人們無話可說。但是加入了條約卻拒絕履行義務,這就有悖於國際法的誠信原則了。

例如:美國簽署了《國際勞工組織憲章》(ILO Constitution)是國際勞工組織185個和會員國之一,理應認真接受《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的拘束。但美國祇批准接受了國際勞工組織189個公約中的14個;並且和緬甸一樣,美國祇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8個核心條約中的2個。美國利用其國內的程序手段,擺脫了對於《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的拘束。這就違反了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七條關於國內法與條約之遵守的規定。該條文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此項規則不妨礙第四十六條。

此外,美國作為《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締約國,卻一再拒絕遵守該條約義務。例如在Leal Garcia v.Texas, 131 S.Ct.2866 (2011)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罔顧美國的條約義務,拒絕死刑犯與本國領事官員面談的請求。此案受到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嚴厲批評,認為美國在2003年Avena案中已經因相同的理由,被墨西哥控訴違反上述《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勝訴,國際法院也已經於2004年判決美國敗訴。然而,美國卻仍然違約如故,完全不予理會。

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六條(條約必須遵守)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 這該是常識級的國際法。但是,除了上述案例,美國對於1975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約》以及2011年《新削減戰略武器條約》的處理態度,也如出一轍: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全名《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之公約》,1971年聯合國第26屆大會通過後,1975年3月26日生效,有效期無限。公約一共有183個締約國,包括中國在內。近二十多年來,絕大多數締約國都主張按照公約的設計,加緊談判一項旨在全面加強公約,包含核查機制的《議定書》。但是,美國一直獨家阻擋《核查議定書》的談判。美方的理由是:生物領域不可核查,國際核查“可能威脅美國國家利益和商業機密”,有利於“工業間諜活動”。

但讓人費解的是,當中俄等國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提出談判《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對外空物體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條約》,也被美國獨家阻擋。美國的理由卻是:“條約草案沒有包括核查條款”。

可見美國自相矛盾的理由,根本不是其內心真正的理由--- 真正的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霸權心態。

其它在國際安全、軍控和防擴散領域,美國這種單邊主義和雙重標準的作法屢見不鮮,也已經嚴重影響了現有軍控和防擴散體系的有效性。例如近年備受關注的2010 年《新削減戰略武器條約》問題。

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還包含有“不得利用國內法達到違約目的”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國內法與條約之遵守)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此項規則不妨礙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國內法關於締約權限之規定)則規定:一、一國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為違反該國國內法關於締約權限之一項規定之事實以撤銷其同意,但違反之情事顯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國內法之一項規則者,不在此限。二、違反情事倘由對此事依通常慣例並秉善意處理之任何國家客觀視之為顯然可見者,即係顯明違反。

此處再思考一下前述的2011年Leal 案以及2004年Avena案的ICJ判決,美國如何慣於違背誠信原則的不當國際法作為,就更加清楚明白了。

誠信原則是強制規範中的強制規範

在法律語境下,所謂的“誠信原則”,必然是要求當事方忍耐一定程度的困難(hardship),而能拒絕背棄信任,堅持履行本身的允諾。誠信原則早已是一項全球文明國家所共同實踐的“習慣”,也是大家共同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則”。這一原則一再反映在各國的司法“判例”,並且早已包容在各國最知名公法學者所提出的“學說及理論”中了。

《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國際法院的法官在依照國際法做成判決時,必須按照這一條文適用相關的國際法。簡言之,依照其重要性的順序,國際法的淵源就包括了: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判例及學說。

此處我們需要特別強調:所謂的“一般法律原則”,例如《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又例如行使債權、履行債務,必須依照誠實信用的方式為之. . . 等等。這些都是”各個文明國家”所接受的法律原則,可以被國際法院的法官當作國際法來適用。

然而,美國在定義“一般法律原則”時,並不採用“各個文明各國”這個說法。美國用的是“各個主要法律體系(major legal systems)”。換言之,美國認為有些國家的法律實踐經驗不足以認證一般法律原則。至於哪些國家的法律系統是“主要法律系統”?這就給美國容留了很大的選擇考量空間。其實,這一點也很能突顯出美國的霸權心態。

從上述《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同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諸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的方式”來做成裁判。也就是說,在沒有第一項所列述的各種國際法可被使用的情況下,只要當事國同意,國際法院的法官可以本著天地良心,以無法之法來做成裁判。那麼這裡所謂的“公允善良”,在語意上能夠違背“誠信”的含義嗎?這顯然也是不可能的。沒有“誠信”的成分,哪來的“公允”及“善良”呢?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即便在沒有法律可適用的情況下,誠信原則都會是一種人性的底線。除非人類不存在了,否則,無論有沒有法律,誠信原則都是不可動搖的人性價值。

由此看來,“誠信原則”實際上,已經成為是一項比強制性規範(peremptory norm / jus cogen)更加強制的規範。

順便解釋一下:“依循公允善良”與“衡平法律原則”(equity as general principle of law / equitable principle of law) 不同。後者也與英美衡平法(equity)作為一個門類的法律不同,而是一種只講究“全面考量所有相關因素” 以做成決定的程序方法原則。

美國在中美關係中的違法作為:

從任何一個角度來看,“誠信原則”都是國際司法必須適用的國際法的強制規範( peremptory norm / jus cogent)。無論有沒有條約的約束,當事方都要遵守“誠信原則”,才符合國際法;而所有的“條約”也必然要遵循這一原則來履行,才能符合國際法。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絕對法)抵觸之條約)的規定:如果在締結條約時就容忍放棄了“誠信原則”,這樣的條約也根本是無效的(自始無效,絕對無效),完全不能成為有任何效力的國際文件。

此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三條條文的後段,還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給出了一個清楚的定義:”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由此觀之,《聯合國憲章》中有關使用武力的限制,僅允許因自衛或集體使用武力的原則,就是一般公認的國際法強制規律。這種規律是允許更改的,只不過是需要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而已。

由於“誠信原則”在邏輯上,如同前述,除非人類人性消亡殆盡,否則是無法更改的,因此“誠信原則“應該是比一般”可以被更改的“國際法強制規律,更具強制性的強制規範,堪稱jus cogen中的jus cogen。

現在美國在中美雙邊關係中,一再玩弄語言文字遊戲,背棄了相關的《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等成文的國際條約,這是對國際法誠信原則這一強制規範的違背。中國有必要把這一事實說得更加清楚明白。

當然,國際社會也是不斷變化的。法律上“誠信原則”的例外,就是“情勢變遷”。但是,這一例外的外部邊界勢必要夠清晰,才能維護“誠信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強制規範價值。對此,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界限:美國顯然沒有因意外而“不得不”終止或退出中美之間各項條約的理由。這點從美國政府的一再口頭聲稱:自己沒有支持台獨的立場來看,也就明白了。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不但規定了“條約必須遵守”的原則,而且還規定了“不得利用國內法達到違約目的”的法則。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美國的作為都是令人無法接受的違法行為。

即使我們退一萬步,絕口不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按照國際法院(ICJ)與誠信原則的適用案例,以及英美合同法中誠信原則的兩種實踐規則:口頭證據法則(Parole Evidence Rule)與反詐欺法(Statute of Fraud),美國在中美關係中的作為,也是無法被接受的違約、違法行為。

結語:

人們總說;危機就是轉機。今天的中美關係也是如此。在美西方一些國家長久以來的操弄之下,當下的國際社會已經是一片七零八落的叢林。德國前總理默克爾以及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最近的公開發言,都證實了俄烏戰爭的起源,其實就是《明斯克協議》的被西方惡意毀棄。而今俄烏兩個人民,死傷枕籍,血流成河,令人浩歎不已。

​我們不禁要問:

人類到底需要怎樣的國際社會?

   --我們需要一個從天搖地動到穩定法治的全體社會。

世界到底需要怎樣的領導大國?

   --世界需要一個能摒退利益收買,放棄霸權思想,以誠信立威的領袖國家。

中國不能向美西方學習錯誤的國際法霸權思維。相反地,中國要以智慧和耐心與美國繼續周旋下去,逐漸讓全球人民看清國際法與誠信原則的價值。一方面藉以融化美國的霸權意志;另方面創造出中美以及世界其他國家和平共處的新局面。“以誠制霸”該成為中美兩個大國之間柔性競爭的底色。實現之路,蜿蜒險阻,但我們確實有著不能不努力以赴的理由。

 

傅崐成博士,現任廈門大學一帶一路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大陸、台灣、俄羅斯仲裁人。曾任台灣國代、立委、行政院顧問、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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