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聲玉鐸

失火的天堂 ☆來源: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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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人說,台灣是外勞『逃逸的天堂』,但期待不到體制平等對待的她,卻不逃。

她一入境就成為人球,身無分文,走投無路之下,被仲介公會安置近5個月,剛開始係因案在身,媒合不到雇主,3月底勞動部未審先判,以她被起訴為由,一紙廢聘公文,正式終結她在台的工作機會。她不只一次的說:同鄉要她逃。其實我們很清楚,逃逸還有工作機會,留下來等待的,可能只有無情的遣返。

情感上,我們希望她逃逸,若他日被逮捕,被起訴的微罪,頂多罰金結案。但身為法律人,我只能讓這些話在舌間打轉,在嘆息中將它吞嚥。只是再見面時,她還留在原地,我的法律良知,也只能默默垂淚,卻聽到她說:逃避是地獄,勇敢面對才能抵達天堂;我不知這是否是可蘭經的箴言,只知道她的天堂失火了,肆虐的惡火,毒蛇般的逼近,她卻不逃逸。

她是性侵被害人,反被攀誣成竊盜犯,「贓物」是性侵加害人的『一條外褲』,任何具邏輯推理的人,都能了然,一個女性逃出案發現場,拿走男人外褲,現場曾經發生什麼態樣的刑案?

可惜從承辦員警,到地檢署檢察官,都因缺乏對性侵情境的判斷力,在她陳述性侵過程,既沒有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性侵害,24小時內通報社工協助,更沒有依法立案調查,導致她在求助無門,以及母國駐台辦事處人員指示下返國。

同年12月再申請來台工作,一入境即因「竊盜罪」通緝犯身分被捕,檢察官僅以她通緝到案,未開庭訊問即浮濫起訴,似乎整個體制都在欺負她。被性侵變成竊盜犯,世道未免太離譜。

筆者是在進行外籍看護性侵研究時,開始接觸個案,那時她剛被仲介公司,帶到仲介公會尋求司法奧援,透過翻譯人員轉述,除性侵過程歷歷在目,對一些關鍵時間點,經常混淆不清,例如:案發時間她堅稱是106年7月,但反問她護照顯示106年4月她即離開台灣,她茫然以對……公會接下她的安置任務,並開始帶她尋求身心科醫生的協助,證實她因驚嚇過度,罹患『急性壓力反應』,主治醫師解釋,這是一種創傷症候群,個案因注意力無法集中,導致部分記憶成為浮島而無法連結,甚而消隱,顯然在訴訟上對她相當的不利。

這點從陪同她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審查委員的話語自不言喻:「如果妳對自己的事,都這麼不用心,神仙也救不了妳。」這不就是弱勢人權的困境?弱勢者永遠不知自己的權益在那裡,而難以獨自改善其不利的處境。

一月初,仲介公會幫她召開『性侵被害人變通緝犯』的記者會,監察院主動介入了調查,但所有高唱外勞人權的政府單位,卻沒有停止對她的落井下石,終究政策本來不是為弱勢群族貼心設計的。

三月地方法院初次審理,已成為他案性侵被告的竊盜告訴人,透過在台家人傳達他已在紐西蘭死亡的訊息,整個案情變得猶如鄉土劇般懸疑光怪陸離;所幸受命法官在閱卷後,以不公開審理方式,保存她最基本的尊嚴,也體察到她並無逃亡意圖,一度要解除她限制出境的禁令。

三月底,勞動部以她被起訴為由,違背87年0904069號的公開函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保障外籍勞工工作權,及避免司法程序進行中無居住處所及經濟來源,而發生逃逸之情事,甚而進而鋌險以謀溫飽,在外籍勞工未經法院羈押獲判決有罪服刑前,仍可繼續在華工作至聘雇許可期滿,或法院判決有罪服刑日止』,而違法將她廢聘,屋漏偏逢連夜雨,隔天又收到移民署,限定她10日內出境的處分書,這段時間,除提二件訴願,另外還要提起暫停執行處分,這些複雜的司法程序,別說外國人,可能連國人親自面對,都將無所適從。

四月底,律師從法院調閱到她去年警訊筆錄的光碟,筆者開始協助譯文工作,過程中發現警方找來的通譯,非但使用跟她家鄉所在地不同的方言,連最基本的出生年月日,都傳譯錯誤,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情事,更不勝枚舉。例如:被詢問到是否要找律師?她表示『要』,通譯未幫她翻譯,隨即直接否決,勒令她『到法院再找』,其他如被告權益告知書、夜間審問同意書,與修改過後的筆錄內容等基本文件,均未翻譯宣讀,更未轉述警察問題,即代當事人自白犯案,甚而多次發生嚴重傳譯錯誤,或重要案情未翔實翻譯;最最最極端荒唐,莫過於她陳述『阿公用手抓她胸部』,通譯竟能主詞顛倒: 『阿公拉我手抓他的胸部』,如此的翻譯品質,叫法院如何做出公正的裁判?這般無良的警方通譯,不知曾造成多少外籍勞工的司法冤案?

整個警訊筆錄譯文到尾端,讓人『拳頭都硬』的竟是,警方找來的李姓男通譯,在執行業務的過程,或因得知性侵過程,而太過亢奮,為實現個人性幻想,藉機拿起杯水用印尼話借勢恫嚇她說: 『……如果妳不喝我給妳的水,我就強姦妳。』影片中的她無助的推開杯水: 『我不要喝水……我不想發生這種事……』。為了要確定譯文的精準性,轉譯的過程,是一次次重複、暫停、倒帶、一字一句的展延,她情緒的翻滾,也隨著錄音內容Repeat,負面記憶被勾串致而崩潰大哭,她蜷縮在角落發抖,形容自己彷彿一次次的被拖到街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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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難挨的暗夜哭聲被助眠劑吸收,她終日如行屍,抱怨腦幹痛到讓她抬不起頭來,醫生研判那是壓力臨界到個案無法承受而轉移的身心症,但她依舊沒有逃逸。

姑不論用以管理外勞與人力仲介業的《就業服務法》,條文前後不一、重複立法,空白授權給行政機關的權限過大,往往導致對於外籍勞工的保障全憑主管機關良心發現,如此立法品質,使得外勞與就業服務區塊,成為人治的三不管地帶,更對照勞動部委託民間學者的研究文獻顯示,外勞逃逸的主因,已全然並非『仲介剝削』;官方明知『逃逸才是剝削的開始』,卻縱容政策體制逼迫合法外勞逃逸,默許非法人蛇高利潤販售逃逸外勞,事後又為掩飾勞政單位的顢頇,則在每一次悲慘『人口販運』破獲的新聞,習慣性以『仲介剝削』作為檢討的句點。

換言之,合法人力仲介業對執政者最大的存在價值,無非是一款萬用『遮羞布』,用以遮掩自己的施政無能,而這種完美的切割,除了提供閱聽者發洩辱罵的芻狗,成功轉移對官方的究責,彰顯政治果然是高明的騙術。

對真正弱勢的落難外籍勞工而言,體制內的剝削與壓榨,依然在這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的地方叢生,『人權』對執政者來說,向來只是個名詞,『民間疾苦』原本就是政治權力的陰影,而從她的故事我們見證到:落難外勞的逃與不逃,都身陷在失火天堂的迴圈。

 

(作者為法研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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