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富律師簡歷:
司法改革對談
黃委員長:今年已經92高齡,在這個時候,他說「一天不做明天就後悔」。所以他今天要用24小時當48小時的心境奉獻給台灣,他是美國共和黨海外亞洲分部的總主席,他也是呂秀蓮前副總統念台大時的教授,馬鶴凌的法律顧問。
王律師的經歷太豐富,今天要來訪問王博士在他五十三年的律師經歷裡看到目前台灣司法亂象,民主後的亂象。他定義司法有「四大毒瘤」,這是今天專訪的重點。
今天要訪問的是國際法律事務所的王可富律師,他的經歷三天都讀不完,我寧可用這樣來定義他=人權、正義的使者。毋庸置疑的,五十三年的執業律師,今年高齡92歲還一天當48小時在用,除了國際人權律師外,在美國是執業律師,也是美國共和黨海外亞洲分部的總主席。台灣民主化後的司法變成今天台灣最大的痛,敗壞國家的地基,他認為敗壞司法有四大毒瘤,是今天特別要談的部份。所以,我今天特別請王博士、王律師來談台灣司法的四大毒瘤。
黃委員長:王律師,您好!
王律師:您好!各位親愛的觀眾們,大家好!首先我向各位報告我今天為什麼戴個黑眼鏡,主要的原因是證明了台灣第二次的黑暗降臨了。今天到貴台,指出台灣到今天為止的司法四大毒瘤,待會我一一來報告。大家知道在第一次黑暗的時候,台灣能夠有今天的民主,民進黨的先賢有很大的貢獻,民進黨對台灣的民主無比的重要,我原先期待推進今天民主成果的民進黨人有最優質的民主素養。很不幸的,小英報政以來的表現令人失望,她沒有針對台灣的司法改革真正做出行動來,今天我特別指出最重要的、最能夠毁滅台灣的就是台灣的司法有四大毒瘤。
第一個毒瘤:簽結
王律師:簽結是在民國91年3月18日台灣高檢署發布了一個辦理他案的注意事項,換句話說是一個行政命令而已。他字案是和簽結連在一起的連體嬰,看到他字案就知道可能不起訴,就簽結,即可辦或不可辦之意。政府若想整你,他就用簽結來整你,譬如宋楚瑜的興票案就是如此。它第一次簽結後,看宋楚瑜還不乖,就重新偵查,若宋楚瑜聽話了,就給他一個簽結。簽結的結果是不能申請再議,也不能交付審判,就等於石沉大海,沒有了。可是在偵查有效期內,他可以拿出來,即隨時可辦。所以,我覺得台灣的法律是戲法,看人辦事。有件事,小英做得不好,她講過一句話:台灣到今天為止還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一點也不錯,他明明知道真有這件事,但他不做,她到今天為止還是往這路上去走,沒有民進黨先賢革命成功,她不可能做總統。做了總統以後,卻又不做為,唯一的一個做為是像武則天,八千八百億的前瞻建設計劃。奇奇怪怪的,沒有錢哪來八千八百億?十幾年前我開始辦一個案子,台灣人、原住民、客家人、閩南人,15、6歲的少年、兒童在馬路上走,被國民黨即當時的國軍拉到大陸去打共產黨,死在大陸的有一萬五千人,另外有二千五百名被俘虜改編為人民解放軍送到朝鮮抗美援朝,死在朝鮮。另外二千五百名中的一半現在還在大陸,一半送回台灣。送回台灣的目前還有一、兩百名還活著。在十幾年前,他們有七、八個人流落街頭撿破爛,四十年沒拿到軍餉,這是違反國際人權法的。
黃委員長:我知道律師一直在做這樣的工作。
王律師:以前我去找過我的當事人的兒子,我的當事人就是赫赫有名的馬英九的爸爸,馬鶴凌。那時我到馬鶴凌家裡去,馬英九都叫我叔叔。我以為他當選後,他自已講過(台語):『我是台灣人,死要變成台灣鬼』。我就想賣我一個老面子,這也不是為我自己的事情。這些都是台灣人,真正的台灣兒童,他們不是國民黨,也不是民進黨,更不是共產黨,被送到大陸去做炮灰,我想你四十年不給人軍餉,應該依法律規定補發人家軍餉,他回說好!好!好!八年過去了,音訊全無。所以我現在告他三個案子,詐欺、瀆職,都在法院裡。這些案子在法院裡睡覺,因為檢察官收到我的告訴狀後,不理不睬。
我們再講到簽結,在105年5月20日政黨交接前,偉大的蔡璧玉檢察長一天之內簽結了144個告馬英九的案子。假如一個案子要花一天的時間,你怎麼能一天辦144個案子呢?全世界都沒有的。
黃委員長:蔡璧玉檢察長將會萬世留名的。
王律師:在佛教來講: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我想惡報不會太遠的,簽結的毒瘤不開刀切除的話,台灣司法沒有救。
黃委員長:王律師的意思是第一個毒瘤是簽結。
王律師:強調一點,簽結是行政命令,不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行政命令和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才叫法律,沒經過立法院通過的不叫法律,是命令,是沒有拘束力的。簽結是騙外行人,以為簽結後沒有救了,實際上還是有救的。所以我呼籲受到簽結冤枉的同胞還可以到地檢署提告訴或自訴。所以簽結是最大的毒瘤。
黃委員長:還有其他自救的方法…。請問第二個毒瘤是什麼?
第二個毒瘤:自由心證。
王律師:何謂自由心證,按照法官的意思,判你多少或判不判罪是由法官的自由心證。他不知道自由心證是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是大家一貫性的,譬如過年大家都說恭喜!恭喜!六法全書沒有規定要說恭喜發財!又如佛教講:阿彌陀佛,法律上沒有規定信佛教一定要講「阿彌陀佛」。即按照經驗法則,這不是一個法律,檢察官或法官辦案必須遵守經驗法則,經驗法則是指法律上雖然沒有,但在生活、經驗上一直在實行的事情,就如我剛才講的過年大家說恭喜!大家好!這就是經驗法則,沒有規定。
什麼是論理法則,是指在理由上是否合乎理的事,殺人是不是犯罪,做好事是不是可以有好的結果,是不是不應該犯罪,假定依照倫理規則是不是要判重一點?如果根本是無罪,你應該要判無罪。所以自由心證不是憑法官的自由意志來判被告有無罪,或是判一年、兩年、一個月、兩個月、緩刑等,不是他可以恣意講的。法官法第十三條有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還要遵守倫理規範才可以。法官法第十四條規定:法官宣示一定要遵守法官法第十三條,如果法官不這樣做的話,不但違背良心也違法。自由心證也是一樣,做法官的要處處了解法官法的規定。法官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官要超然的,不能受上級領導的指示,包括部長、院長、總統的指示,這不但違法也違反良心。這點我呼籲做法官、檢察官的,有司法權的人要拿出良心來。想想你今天判的結果,晚上睡得著嗎?摸摸良心,判得對不對?如果判得不對,依照我多年的經驗,法官的兒子會早夭或變成麻痺症。我有很多做法官、庭長的都是這樣,缺德會有報應,不能不相信,真的有神。這點,我請求做法官、檢察官的人,拿出良心認真為老百姓做事。你要知道你的薪水是老百姓給的,不是隨便可以拿到的,拿了國家的錢,應該為國家的納稅人做事,這我特別呼籲自由心證不應隨隨便便濫用…。
黃委員長:王博士,這次的國是會議談到陪審制,陪審制是不是也可以減少法官的自由心證權力的擴張?
王律師:我在美國學的是法律,我在東吳讀英美法,到美國再讀美國的法律。我對陪審制比XX大律師還要了解,我為什麼不提?提了沒有用,沒有人會採信你的。這次的司法改革會議,其實是我和XX兩個人提起的,一定要司法改革,清算黨產也是我們兩個提議的。他不請提議的人做委員,為什麼?因為他怕我開砲,講真話。你講到陪審制,這是人民的法院。以刑事案件來說,其實民事也可以用到陪審制度的,早期在XXXX,請不懂法律的人做為陪審員,甚至於是沒有知識的人來做陪審員。陪審員關在房間裡面,關了幾天不知道,一定要所有的陪審員一致通過了判決才可以離開,這是絕對公正的,在選擇陪審員的時候,要司法單位特別注意,選擇沒有黨派、不懂法律的人做陪審員,開庭的時候問陪審員的決定是什麼?大家同意以後,法官問有罪或無罪,如果他說無罪,則當場釋放。湯姆生的案子就是無罪釋放,民事上到底有沒有責任那是另外一回事,至少刑事上他是無罪。這種制度到底好不好?美國行之超過一百年,我想這是絶無瑕疵的。為什麼台灣不接受呢?就是有些想做皇帝的人想利用自由心證控制法律,控制司法。
黃委員長:應該當做成為一個政治打手…。
王律師:整人的工具…。
黃委員長:所以自由心證是毒瘤二,毒瘤三呢?
第三個毒瘤:調查證據。
王律師:打過官司的人都曉得,要求法官調查證據。它有一條:"得"調查證據…。"得"和"應"不同,得是might;應是should 一定要做的。May/may not 是可以准許也可以不准許調查證據。所以做幾十年律師的結果,常常為了被告要求對他有利的證據而請求調查,像懇求他一樣,他認為不必要。是他認為不必要,我認為是必要的他不調查,一點辦法都沒有。
黃委員長:所以毒瘤還是在自由心證…。
王律師:是自由心證,他不但查證據,其實他也是一樣要根據經驗法則倫理法則調查證據,他不跟你來這套,他有他的一套,他說我認為不必要,就駁掉了。
黃委員長:所以他的自由心證認定這個人有罪,根本就不想調查,不然怎麼判他有罪呢?
王律師:有一次我代表胡忠信和一個檢察官吵起來,我請他調查證據,他說:沒有必要,調查什麼證據?我說:狀子都有了,你不看…。我都寫了,你不調查,還糊里糊塗的問:調查什麼證據?這不都寫好了,你不看,當然沒有辦法調查證據。
黃委員長:司法也可以因為我想要判他無罪,所有對他有利的證據,我也一樣的掩埋了…。
王律師:他本來就要害你了,還調查什麼證據啊!對你有利的證據不調查…。
黃委員長:判生死完全在法官…第四個毒瘤是?
第四個毒瘤:偵查不公開
王律師:第四個毒瘤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恐怕很少人知道偵查不公開的真正規定。偵查不公開,你有什麼事要講出來,因為偵查不公開不能亂講話…可是你打官司,如果他要整你的被告,檢察官還沒有寫起訴書了,己經公開了。某某人…怎麼樣…犯什麼罪…我想很多人都遭遇到…。
黃委員長:據我所知張俊宏的案子在偵查中,四大報每天頭版頭條都在報導,輿論就判罪了。所以偵查不公開裡面,其實有系統的發佈了。
王律師:叫老百姓聽他的xxx。
黃委員長:抹殺、抹黑…。
王律師:你想這個消息從哪來的,當然檢察官給的。而檢察官是秘密的消息,第一手消息,他就公佈了,這個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偵查不公開是指檢察官、法官、辯護人、代理人不能公開,"應"不得公開。
黃委員長:那如果公開了,有什麼法律…。
王律師:違法啊…。
黃委員長:但是從來沒有人管…。
王律師:他應該管卻不管,沒有人指出來。那什麼人可以公開呢?被害人其實可以公開,被害人"得"公開。得的意思是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什麼人規定他呢?司法官勸你不要公開,你可以聽也可以不聽。法律上講被害人可以公開,而不是檢察官,不是法官。這我特別提出來,不要受到愚弄。
黃委員長:所以一般的被告、原告出來講偵查不能公開,都不敢公開,但是公開的都是法官。
王律師:都是他公開的,而且是不應該公開的。不能公開,違法的。這個四大毒瘤如果不砍掉的話,台灣人沒有救了。
黃委員長:所以司法革命的動力,我認為需要公民力量的再覺醒。同時,重述了國家的國魂還是在法治取代人治的司法。所以國家安危的支柱完全是由司法保障全民身家的堡壘。我知道在你53年的經驗,我希望下次還能訪問到你。看什麼時候你的黑眼鏡可以拿掉,今天謝謝你的專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