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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頓說:「我們建構太多牆,及太少的橋。」維護人權的工程,就是要拆威權的牆,築起人權的橋。對此,立法、司法有築橋任務。
1987年解嚴,因是寧靜革命,未落實轉型正義,依舊殘存戒嚴體制,侵犯人權高牆。目前台灣公權力因襲舊思考,欠去假求真,或故步自封,悖離憲法、人權保障。很多司法人尚不懂司法獨立就是審查真偽、積極維護人權機制。
行政恣意,蔑視憲法基本人權,公權力公然侵害人民自由,尤以限制出境、出海的現制更顯示對人權、法治的否定。因此立法、行政、司法觀念朝人權、理性發展,確屬要務。
現行限制出境,主分為行政法與刑事法兩種。刑事法無明文限制出境條件,致不乏莫名被限制出境且漫長剝奪者。為此,有蔡易餘等16名、段宜康等18名立委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法官保留,而要對要件、期間與次數的「遊戲規則」立法保障。
但限制出境,最不明確、氾濫者應屬行政法限制出境。尤其《稅捐稽徵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似乎只站在威權時代「行政高權」的單方面角度,蔑視當代法治潮流。《稅捐稽徵法》係戒嚴產物,超越一般行政罰,竟有剝奪、限制人民自由的行政處分,將人民關進高牆黑暗中!
欠稅出境管限制,只因欠稅達一定金額,表面說「租稅保全」,但剝奪、限制人民行動自由,根本就欠缺目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就限制全體董事出境。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就表示,限制出境影響人民遷徙自由。
新世代政經瞬息萬變,啟蒙時代人權至上。職是,脫離威權、除納粹、除神祕化,為21世紀普世價值,然台灣仍執著在戒嚴思維,未與人權法治接軌。
不啻《刑事訴訟法》是人權保障法;當代《稅捐稽徵法》亦應是財產人權保障法。限制出境實務上以1984年戒嚴時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賦予合法性,然限制人民自由一定要有法律,怎可用一場會議決議,顯然違憲。
行政罰只能夠對財產為處罰,不得超越,進入自由法益侵害。但稅法只以達一定金額就限制出境,已屬對於自由的侵害,顯有問題。因法律沒對目的性為明確規定,而乏目的性自難找到手段的相當性原則。諸多行政處分仍不脫戒嚴稅法暴力性質。為此,立法、司法維護人權,洵屬重要。
解決方案在於,《稅捐稽徵法》只以達一定金額就限制出境,在實際上,不少是國家恣意的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行為。為杜絕行政權恣意侵害人權,立法應增列「納稅人有逃亡之虞」的防逃保全明文要件,才可限制出境;否則,不讓欠稅者到國外賺錢,就是租稅破壞,怎會是租稅保全?因此,拆牆築橋,才是真正的要務。(作者為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