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共和國》黃瑞華、林孟皇、 陳欽賢/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才是司改的成功關鍵
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陳欽賢/台南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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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餘年來,台灣司法的公信力空前低落。其中緣由,除了部分判決不符國民法律感情,引發爭議之外;更根本的原因,則是二○一○年以來所爆發的多起司法人員貪瀆、關說等倫理風紀案。當時,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肇事逃逸關說無罪案,重創司法尊嚴及公信;涉及有無枉法裁判犯罪的關鍵人物林洲富法官,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可以斷定他是一個說謊者。
此事鬧得沸沸揚揚,司法中人,幾乎無人不知。一個說謊、涉嫌包庇關說、包庇犯罪甚至枉法裁判的人,並不具備法官應有的正直、廉潔本質,司法體系讓他繼續掌握斷人是非、生死大權,已對不起人民,更何況讓他執掌「審議全國法官倫理風紀及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權柄。為何他能在第四屆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的法官代表選舉中,以最高票當選?除了法官們普遍不關心公共事務、候選人資訊不透明、可否拉票競選等機制問題外,更出在法官群體的自我角色認知及自律文化的嚴重不足!
台灣民主轉型後,二十多年來的司法改革,法官群體追求所謂的「審判獨立空間」,絕大多數是擴張法官自主權利的「法官自治」與待遇福利事項;審判獨立所應相伴相隨的「法官自律」事項,則遲未真正建立。
因為只重視自治、不重視自律,加上法官遷調、司法首長派任,都依賴法官群體的選舉、口碑,再由法官成員占絕大多數的司法院人審會負責審議,法官社群自然形成:與人為善、價值不明;家醜不外揚、報喜不報憂;嚴以責人,寬以律己等等鄉愿及官官相護的司法文化。而司法高層為博取法官群體的支持,安撫、討好、輕輕放下,便成為處理法官敬業嚴重不足,或嚴重違反倫理規範事件的方法。這是司法界圖求集體安逸,以最低標準自我看待的深層原因。
以林洲富為例,二年前他參選第三屆法評會委員時,已因為前述「前科」而遭法官質疑。但他不僅「打死不退」,列名候補委員,還繼續參選第四屆法評會委員選舉,到各法院拉票,以服務熱誠爭取支持,最後以最高票當選。近日,林洲富更被推選為該會召集人,負責主持審議不適任法官的糾舉、淘汰會議,並擔任該會發言人,對外詮釋決議結果。為何接續發生如此荒謬的事情?
重點在於司法高層對林洲富當選一事所表彰的是非、價值,沒有感覺。在法官論壇已出現質疑聲浪,民間司改團體甚至投書媒體抨擊時,司法院行政團隊還是輕忽問題的嚴重性,未能事前提醒,以致許宗力院長失察,指定林洲富為第四屆法評會第一次會議的臨時召集人,負責主持第一次的會議及選舉。讓沉浸於「仰承上意」官僚文化,或經許院長遴聘為委員而可能不明就裡的「公正人士」,因此在該次會議中推選林洲富為本任期召集人。
司改會18日在司法院前舉行記者會,要求林洲富法官辭去法評會評鑑委員一職。(記者溫于德攝)
外界對法官或司法體系的信任度,迄今仍沉落谷底,司法的公眾信任危機並未解除,縱使多數法官兢兢業業,仍未獲得應有的社會敬重與信任。就此,我們必須嚴正地說,自許院長上任以來,或許因為來自學界、一開始即面臨再任大法官的違憲爭議,只見他在各種場合討好、附和法官們的發言,採取「就地合法」、安撫人心的策略;完全沒看到他有思考:在威權體制環境下成長的司法體系,亟需轉型正義的價值新思維與新文化澆灌,因而在人事任命、淘汰監督不適任法官事宜上採取應有的積極作為。而法官群體於抱怨受到浮濫的法官評鑑聲請之外,能否思考:如果法官們能夠自律、自重,努力提升自己,並勇於捍衛法官應有的風骨,他律的手還伸得進來嗎?
政黨輪替前,人民強烈要求司法改革;政黨輪替後,許院長承代表新民意的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就任,理應對全體民意負責,而不是對全體法官負責。因為司法院長應是公眾意志的代理人,而不是法官利益的受託者。為了配合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的各項決議,司法院行政團隊雖戮力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等各項制度變革法案,但改革是否成功,關鍵在人。如果法官們的思維、群體文化沒變革,仍然是新瓶舊酒,改革很難有成果。但令人遺憾的是,今日的台灣司法,可能仍與正在建構轉型正義的民意嚴重脫節。
另外,法官也是普通人,會有七情六欲。即便曾表態過支持某見解,還是有人會因為長官公開他的見解後,而自動轉彎附和,目的在升遷需要的「關愛眼神」;也有司法首長樂於運用其資源權力,而「恩庇侍從」、運作、操弄各種選舉、決議。部分備受爭議的判決,其問題的緣由即在於此,這也是部分法官對於自我角色認知不清、自律與自重精神不足所致。
目前的司法改革,擴大用法官選舉的方式,決定各種司法大小事;看似往民主化邁進,但如果司法人事文化、選舉文化沒有改變,或仍然縱容,甚至包庇個別長官運用其資源、權力,運作、影響選舉或決議結果,司法改革的結果,也許是我們無法想像的災難。司法改革能否成功,法官能否贏回敬重,關鍵在建立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前台大教授陳志龍:行政法院法官無法自為終局判決,完全喪失司法獨立性 納保法公聽會 專家建言修法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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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勇然/台北報導)2017年底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各界憂心新法諸多規定仍無法保障納稅者,立法委員蔡易餘1月10日於立法院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邀集財政部、司法院代表與各界專家學者一同針對《納保法》之疑義進行討論,作為未來修法方向參考,期能讓《納保法》確實保障納稅者權利。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認為,納稅者的人權與權利皆受憲法保障,但現行《納保法》的納保官皆由財政部官方派任,無法真正保護納稅者,根本是在打假球。他建議納保官設置應跳脫財政部行政權,效仿歐洲國家將它獨立在立法機關底下,仿效瑞典1810年設立的監察使(ombudsman系統),成為獨立機構行使職權,若任何人事受到政府不公對待皆可向其提出申訴,他指出在瑞典、瑞士、蘇黎士等歐盟許多國家的租稅顧問(納保官)皆採ombudsman系統,如此才會真正保障納稅者權利。
陳志龍也強調,現今行政法院法官審理稅案無法自為終局判決,完全喪失司法獨立性,僅撤銷復查決定,又發回稅務機關另做適法之處分,猶如雙法官制,簡直是全球首創。陳志龍強力呼籲行政法院法官應做最終判決,並向立委建議修訂行政訴訟法,將「發回另為適法之處分」這部分拿掉,要求行政法院法官要自為判決。
輔仁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魏賜聰表示,司法院身為維持法令、人權及憲法的單位,卻讓62位行政法院法官全數就地合法晉升稅務專業法官,實在無法讓百姓信服,更無法保護納稅人,顯然是失職,應該直接廢除並重新改革。然而人民的訴訟聲明是「撤銷復查決定,同時撤銷原處分」,但行政法院法官的判決卻只撤銷復查決定,然後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違反人民訴訟聲明,行政法院法官長年枉法這樣判決,不該是身為法律人該有的作為。蔡易餘委員隨即表示,該疑義可以修法,讓行政機關依法行事。
萬能科技大學劉明哲助理教授就納保法第21條最後提出兩點借鏡修法方向,他指出美國處理稅務訴訟案件,5萬美元以下的小額案,一年內做出結論,超過5萬美元的,2到4年內就會做出終局決定,美國法官會自為判決讓人民免於纏訟,避免遲來的正義;另外,雖行政法院已判決,但稅務機關仍有權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他認為這是一個偉大的道德條款,如同他在學校教導學生有錯就改正,如此人民也會感謝政府,而不是稅單已被判決撤銷,卻還要等15年,連刑事妥速審判法都只有8年,追稅不應該是這麼長的期限。
圖一、前台大教授陳志龍指出現行《納保法》的納保官皆由財政部官方派任,無法真正保護納稅者,根本是在打假球。仿效瑞典1810年設立的監察使(ombudsman系統),如此才會真正保障納稅者權利。
圖二、輔仁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魏賜聰認為司法院讓62位行政法院法官全數就地合法晉升稅務專業法官,無法讓百姓信服,更無法保護納稅人,顯然是失職,應該直接廢除並重新改革。
圖三、萬能科技大學劉明哲助理教授表示稅務機關經法院判決違法課稅處分後,有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毋需讓人民煎熬等待15年,連刑法妥訴審判都只有8年,追稅不應該是這麼長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