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主持

張靜主持

《法稅改革.張靜主持》稅改就看三項扣除額|實現賦稅正義,從修改納保法開始|這才稱得上是稅改

稅改能否讓民眾更有感 就看三項扣除額

本篇文章轉載自經濟日報。若有侵害著作權,請速告知,我們將盡速移除。

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繼1998年兩稅合一制實施以來,所得稅制改革變動最大的一次稅改,月底將拍板,最終稅改版本能否讓民眾更有感,恐怕要看三項扣除額有沒有機會再加碼調高了。

在執政黨在立法院占多數的「形勢比人強」情勢下,政院版的稅改方案經朝野協商後,調整的機會不大,由於財政部長許虞哲去年底在立法院曾表示「三項扣除額或許有調整空間」,因此有「微幅調整」空間的就屬標準、薪資所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其中,又以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較有機會。至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除了國民黨團主張調高為20萬元外,其餘政院、時代力量、親民黨團都主張調高為18萬元,因此再加碼調高的機會更小。

有關標準扣除額,以進入二讀的四個版本來說,是11萬元PK13萬元。國民黨團和時代力量都主張調高為13萬元,根據財政部評估,調高為13萬元,稅收損失將多了61億元。

至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政院版是調高為18萬元,國民黨團、時代力量主張調高為22萬元,親民黨團則主張調高為24萬元。根據財政部評估,調高為20萬元稅收損失則多了70億元。

有關扣除額部分,國民黨團、時代力量、親民黨團還提出調高幼兒學前教育特別扣除額,目前是每人每年2.5萬元,國民黨團、親民黨團主張調高為12萬元,時代力量主張調高為10萬元。另外,國民黨團還新增學貸特別扣除額畢業後五年,每年2.5萬元。

對於調高幼兒學前教育扣除額、增加學貸特別扣除額,財政部官員表示,將留待今年中與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薪資扣除額設限違憲部分,一併檢討。


《實現賦稅正義,從修改納保法開始》

本篇文章轉載自蘇煥智臉書粉絲頁。若有侵害著作權,請速告知,我們將盡速移除。

8.jpg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2017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該法明文規定設立「專業的稅務法庭」及「專業的稅務法官」、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希望透過以特別法方式保障納稅者權益,但是以目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卻可能讓本來的立法美意完全受到扭曲架空。針對已經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許多仍待檢討與改革之處!

一丶未經法院裁判,僅憑稅捐機關的稅單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目前稅捐機關對人民課稅僅憑稅單就可以移送強制執行,而不需經由法院裁判或裁定。這樣的邏輯在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來看是否合理?其實如果納稅人對於稅單的內容不爭執,則據此強制執行,應該大家可以接受。但若納稅人對稅單內容有爭執,則稅捐機關居於國家稅捐債權代表人的地位,應該將稅單移送稅務法院來裁判,如此稅捐機關跟人民才能真正立於司法平等的地位。目前稅捐稽徵法第39條僅憑税單就可以強制執行的制度,是將稅捐債權當做是一種由上對下的統治關係,這是不符民主法治的對等關係的!因而稅捐稽徵法第39條應該修改為如人民有異議,稅捐機關應該聲請稅務法院裁判稅額。

二、訴願前須先繳二分之一稅額,妨礙人民訴訟救濟權,有違憲問題:

在大法官解釋224號中,已經針對「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為由做出違憲的判斷,但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仍然將「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與「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列為提起訴願暫緩執行的要件,等於架空大法官解釋,其實也是妨礙納稅人的司法救濟權,所以應該有大法官釋字224號解釋文的適用!
納保法應該修法取消稅捐稽徵法第39條此一先繳二分之一,才能訴願之規定。

三、訴願制度形同虛設:
稅務案件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不但需先繳稅金二分之一的額度,而且訴願成功率非常低。雖然訴願法第52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實務上很多社會公正人士與學者專家是臨時被邀請出席的,都跟政府有一些特別交情,往往礙於政府人情關係;而且受邀之委員出席費不高,往往無法花時間研究案情,最後往往依各機關的法務官員(兼任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的意見為意見,讓訴願制度形同虛設。
其實應該廢除訴願制度,對於稅單有異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該聲請税務法院裁判。

四丶稅務行政法院祇有6%成功率,形同駁回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目前稅務案件提起行政訴訟其勝率竟然祇有6%的成功率;但是就算是案件勝訴,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會自行作出課稅額之決定,仍然將案件發回由原處分的稅捐稽徵機關重為審理。但原機關通常祗作小幅度的修正,或是根本就是不改正,最後這類案件成為「萬年稅單」;所以稅務案件的行政訴訟實質成功率是更低的。

五丶稅務法官應有更大比例人民參與評鑑,儘速建立法官陶汱制度: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一條揭諸本法保障納稅人基本人權的立法宗旨。並於第18條規定稅務案件專業法官及稅務專業法庭之規定。但是,62位現在正在進行稅務審判的法官(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竟然全部取得「稅務專業法官」的證書!人民提起訴訟只有6%勝訴機率的法官竟然全部獲確認為稅務法官,完全沒有人民參與稅務法官評鑑的制度,也沒有陶汱制度,如何讓人民信頼呢?這也是小英政府推動司法改革最大的諷刺!司法改革最關鍵的地方就是如何建立法官陶汱制度,而其中尤其是税務專業法官的陶汱制度,正是建立納稅者人權保護的關鍵指標!

六丶財政部稅捐機關指派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如何讓人民信賴?
另外,在納保法第20條特別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該條指出,稅保官由主管機關任命,亦即財政部稅捐機關任命並考核,如此制度只會形成官官相護,無法發揮功能。全國五區國稅局總共新立設置165名納保官,恐怕只會淪為另一種人事成本上的浪費。
納保官是保護人民、挑戰政府稅捐稽徵機關,不宜由稅捐機關或其上級財政部來派任,由財政部派任只會如同現行制度下,淪為官官相護之況!解決之道可能為:在中央政府成立納稅者保護官3至7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獨立運作,才能真正保護納稅人。

七丶第21條稅捐妥速審理制度,應定為五年:
此外,納保法第21條也如同刑事妥速審判法一樣,規定稅捐妥速審判制度,避免萬年稅單。惟依納保法第21條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將稅捐妥速審理期限規定為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後15年,這個期限比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法第22條),追徵時效5年(同法2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請求權為時效5年,長達三倍。課稅政府稅捐稽徵機關應負舉証責任,是否需要如此長的時間,讓人民傷時耗神呢?而且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8年內未完成訴訟即撤銷覊押,連刑事審判都可要求限期完成,稅捐事務怎需要更長時間呢?我們認為應該比照核課期間及追徵時效,5年內未定讞者,即免除其責,賦予稅捐稽徵機關的舉証責任,以避免目前萬年稅單帶給人民的痛苦。

納保法本是美意,但目前的立法制度及其實踐,可説已淪為稅捐稽徵機關的遮羞布,功能不彰。納保法應該重新修改,把以上各點內容納入修改,盡速推動修正,以確保納稅人權利之保障。


這才稱得上是稅改

財政部所提稅改只是稅調而已,根本不是『稅改』。

而且目前的方案還有以下問題:

1.釋字第745號解釋現行所得說法第14條地1項第一款及第2款以統一限額方式扣除,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是違憲。因此薪資所得扣除必要費用必需遵守釋憲意旨。

2.納保法第四條(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現在的扣除額未包括必要的費用如:

  • 顧看護照顧年長依法可請看護的看護費用扣除。
  • 現行報稅時兒女只能撫養60以上的父母親,兒女撫養父母親不應該有年齡限制,不撫養是棄養是有刑事責任的,兩者扞格矛盾。
  • 撫養幼兒的托養費用應該列入可扣除。 --政府向人民收的稅如房屋稅地價稅燃料稅牌照稅都應可列舉扣除。 --在國內就讀有學位學制的學雜會全額可扣除。 3. 現行倍數罰款必須條降。

4. 現在的救濟必須大幅改變

5.費稅務獎金。 

 

搜尋

追蹤我們

徵人啟事

41.png

稿約

43.png

新大學臉書粉絲頁

新大學臉書粉絲頁

QR code:

官方網站

web.png

LINE官方帳號

line.png

臉書粉絲頁

fb.png

趕食髦 Food Fashion Up

18836024_1698614263773063_6618469583031104682_n.png

「革命『仍』未成功,同志『更』須努力!」舊大學未竟的志業,香火必得新大學承接。鄭重邀請您的參與,就在這一天為「新大學」政論專欄網站的成立,再續熱忱共襄盛舉,為人類和平民主、公平正義的心力文明付出貢獻。 More...

© 2024 新大學政論專欄.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Allst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