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2
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於107年11月25日清晨在台北市全部開票所開完票確定投票結果後宣佈將提選舉無效訴訟,對於「館長」陳之漢質問丁守中「你到底要多貪啊?」這樣情緒性的發言,固不值一評,但對於律師林智群的質疑:「若國民黨主張選舉無效,那發生同樣情況的新北、台中、高雄等,就都該一起提起選舉無效訴訟」,這就有得商榷了。
首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所以,很明顯的,任何政黨都無法作為市長選舉有選舉無效爭議的原告,林律師質疑「國民黨該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說法,根本就錯了。
其次,選罷法所規定的選舉無效之訴,性質上是民事訴訟,依不告不理原則,新北、台中、高雄的敗選市長候選人或各該管檢察官不提此一民事訴訟,而丁守中提起此一民事訴訟,這都是他們依法想為或不想為的事,沒有「都該一起提起」的問題。何況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市長第一名敗選候選人都是民進黨籍,又不是國民黨的候選人,國民黨的黨籍市長候選人既然當選,他們為什麼要提選舉無效之訴?他們有何提起此一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因而,林律師的質疑又錯了。
三者,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市長當選人與第一名落選人之間,二者相差的票數至少都是15萬票,而丁守中却是以3254票落選,以官方公布台北市投票程序直到24日當晚7時46分才結束,這本應在當天下午4時結束的投票,中間有3小時46分竟然是處在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重疊狀況,以所有台北市市長投票人數的一成計,大約就有14萬餘人是下午4時以後投票的,所牽涉到的台北市市長投票數若說沒有10來萬,恐怕也至少有7、8萬,此應可調台北市全部投(開)票所的錄影帶就得以查明有多少選民是4時以後還在投票所門外排隊而得以在4時之後進入投票的。就丁守中的3254票落選而言,這下午4時以後的開票及投票,很明顯會必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此從另一位市長候選人姚文智的得票數從下午4時許開票之初的前3小時半所獲得的票數比例,與從3小時半以後到開票結束時所得的票數比例至少相差約1%到2%,就可得到印證,而1%之得票數應至少從1萬票起跳,此即與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投票並未遲延3小時46分,也因票數差距過大,一定不會影響選舉結果,是截然不同的。故林律師質疑的「發生同樣情況」的認知又錯了。
其實,這裡面最有爭議的應是選罷法第57條投票所的「範圍」問題。由於投票日當天誰都不能事先預測會不會下雨,選票又是紙本,所以投票所向來都是設立在四面為牆上有屋頂的封閉建築物內,只有藉著兩道門一進一出。故一直以來,投票所大都利用各地的學校教室或村里民活動中心等地點設立,且一間學校通常還不只設立一個投票所,彼此相鄰。這封閉建築物之門內空間是投票所固無問題,而建築物之門外空間,從法理上言,它應該就不屬於投票所的範圍。所以選民在門外排隊要進入投票所此一建築物內時,就要先拿出手機放在門外(否則就違法),門裡是投票所,門外就不是投票所,這應是對投票所範圍的正確解釋。另從選罷法第57條第3項對投票所未配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之規定,也可知投票所之範圍絕不包括門外供選民排隊的自由出入空間。
此外,再從選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更可證明進入投票所絶對不等同在投票所門外排隊,因之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應係指投票日當天下午最遲4時已「進入投票所內」者才算到達方可投票,並不包括4時前到達投票所外排隊的選民而在4時後仍在排隊者在內。因為進入投票所內的選民既不得携帶手機,在封閉的投票所建築物內,即使有同一選舉區(如台北市)別的投票所甚至就在旁邊隔鄰的投票所已改為開票所開始開票,也不致於因一邊投票一邊開票而得知所有候選人已得票情況來改變他的投票意向。
不過,多年來選舉實務的運作却顯非如此,只要選民在投票當日下午4時之前到了投票所門外排隊,就被允許進入投票所內投票。過去因少有公投併選舉,所以排隊的「人龍」通常不長,大都十幾二十來分鐘即可消化完畢,所以有些投票所在下午4時後因已無人排隊投票而改為開票所開票,因投票所改為開票所也需花10幾分鐘為物件擺設之改變,此與有些投票所因4時後還有人投票須稍慢一些時間才開票的實際情況而言,雖然也可能會發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形,但因重疊時間不長,加上過去手機的使用遠不如現今,故實質影響選舉結果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過去也從未見敗選的候選人以此為原因主張選舉違法而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然而這次公職人員選舉,因公投綁大選,而公投的案子又共有十案,使得每個選民的投票時間都拉長,所花時間應至少是過去的三倍,像我24日上午11時許,到台東新生國小投票,光排隊就等了一個多小時才得進入投票所,在投票所內又至少待了6、7分鐘才全部投完(而過去幾十年的投票經驗,從未超過2分鐘)。因而,此次選舉在下午4時投票時間截止之後要消化排隊的選民就不是過去一、二十分鐘的事了。
所以過去選務上開放讓4時前到達投票所門外排隊等候投票而尚未進入投票所內的選民,仍可於4時後進入投票所投票,其實是明顯違反選罷法的,只是官方從不在意。而它的弊端就是會產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況,且因如今在投票所外,幾乎人手一機,同一選舉區內各投票所的開票狀況,及各候選人某一時間點的已獲票數,等待投票的選民是可知道的一清二楚的,如此在三強相爭有棄保可能的情況下(此次新北、台中、高雄的市長選舉並無三強相爭有棄保操作的機會),就必然會改變選民的投票意向,且會隨著投票時間的不斷延長,它的實質影響會一路加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是顯而易見的。
所以我贊成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甚至我還建議丁守中另向中選會或台北市選委會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及向中選會所有委員及台北市選委會所有委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為藉著這些個訴訟方可改變過去一向選舉違法的情況而得以撥亂反正,也給台灣執法的行政官員們一個當頭棒喝,要知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是行政官員隨便用函釋就可違反的。
最後,我們或許可以做一個實驗,就這幾天網路流傳的未來公投案:「您是否同意台彩應邊開獎邊賣彩券?」我加以改寫成:「你是否同意台彩邊開獎邊賣彩券不足以影響選號中獎結果?」您會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實驗結果就可知台灣的恐龍有多少了。
107年11月29日完稿
作者為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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