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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4
林珂 | 退休人員
若說台灣法院判決的良率高達99﹪,比台積電的三奈米還先進,你相信嗎?果若如此,司改喊了多年,為何至今人民還是高度質疑司法的公信力?日前翁立民先生〈我國法院判決的良率99﹪,真國恥也!〉一文提到,近五個月提出再審卻因「不合法律程式」而被最高法院「刷掉」的,約有500件案子。而且,據其調查,2005年至2014年(高院)再審核准率是0.5%,而2015年至2023年再審核准率為0.99%。我國法院承認的「值得商榷的冤錯假案」竟不到1%,顯見,司法機關對於人民應受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竟可只因「不合法律程式」便斷然置之不理,無異與司法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存在的目的背道而馳。
單就「不合法律程式」就沒收人民救濟的權利,凸顯台灣司法的救濟制度並未以保障人權為首要。無獨有偶,這樣漠視人權的救濟制度,也存在於我們的行政法院,尤其稅務救濟制度嚴重失靈,護官不護民,讓納稅人苦不堪言,以千夫所指、萬人唾棄形容之,恐一點也不為過。
在台灣,納稅人一旦對稅單的金額有疑義,在進入行政訴訟前得先提起復查、訴願,若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處分不服時,得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依法提起訴願。在訴願委員組成幾乎都是政府、財政部退休官員的情況下,訴願的結果對納稅人有利的機會能令人期待嗎?如蒙列祖列宗庇佑、上天垂愛,得以進入行政救濟制度,但行政法院向來以敗訴法院著稱,原本滿懷期待法官還給公道的納稅人,尚得面臨低得不能再低的勝訴率,依立委賴士葆於2021年於立法院質詢所呈現的比例,台灣竟然只有0.3。
為何納稅人的勝訴率如此低?在於行政法院的法官常把國稅局答辯書狀「複製、貼上」寫成判決書,試問,有如此怠惰又不重視賦稅人權的法官,納稅人如何獲得公正的判決?筆者懷疑,行政法院之所以成了人人嫌惡的敗訴法院,其原因極可能與查稅獎勵金大有關係。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林燦都曾談到一則「不能說的秘密」,他擔任法官時曾經調派到財務法庭(2004年已改編),辦理稅捐、公賣局等罰緩徵收,有一年過年,一位書記官跟他說:法官這邊有一點錢,是合法的,是國稅局給的獎金,因為稅捐徵收有功,包括庭長、書記官及相關人員都有。原來,行政法院的法官判決人民敗訴,竟是對稅捐徵收有功?
倘若,林教授所述之狀況,至今猶存於現行的行政救濟制度,導致產生法官百分之百判決人民敗訴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根據學者統計的資料,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五位法官,皆有不同年度百分之百判人民敗訴的紀錄。2012年林秋華審理的68件稅案,劉錫賢審理的56件稅案,人民敗訴率均為100%,而2016年莊金昌審理54件稅案,校正後人民也是完敗。林秋華、莊金昌已退休,但敗訴法院心態做法沒有改變,以劉錫賢(95-112年)、林靜雯(106-113年)、楊蕙芬(110-113年)三位來說,實質勝敗校正後人民敗訴率為98.6 %,尤其後進法官楊蕙芬承習前人的心態做法,從110年至113年不用校正100%判人民敗訴。
俗話說:「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在被告(稅捐稽徵機關)、裁判(行政法院法官)都是自己人的條件下,納稅人還想期待正義的到來?只能作夢,因為夢裡面什麼都有!行政訴訟是人民對行政機關處分違法的訴訟管道,假使,行政法院的法官無法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為出發點,無法獨立於行政機關、捍衛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那麼,行政法院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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